前几天,我写了一篇《三千万阅读,孙宇晨赚了什么?》。那篇文章讨论的是注意力、免费传播、主观价值和网络断案。我没有判断孙宇晨文章中的私人叙事是真是假,也没有论证孙宇晨是一个道德完人。我的意思非常清楚:外人没有完整证据,就不要拿几张截图、几段传闻和自己的好恶,冒充事实判决。有作者写了一篇《孙割现象,标志着伦理丧失》,不但把关注孙宇晨的人一并放上道德审判台,还直接写道:“他就是妥妥的诈骗犯。”文章又把孙宇晨称为东南亚电诈大佬,把代币发行、上市公司利润和诈骗混在一起,仿佛只要语气足够坚定,举证责任就自动消失了。有意思的是,他此前还写过一篇《最好不要网络断案》。在那篇文章里,他反对依据官员、房地产商、女性、弱者等身份标签给人定罪,强调“无罪推定是一个基本原则”,还反问:如果舆论就能定罪,还要法院干什么?问题是,轮到孙宇晨,这套原则突然失效了。官员和房地产商不能因为身份被定罪,搞加密货币的有钱人却可以;别人的案件需要等待证据,孙宇晨的案件只需要作者拍一下脑袋;讨论别人的行为需要尊重事实,围绕孙宇晨的事实却似乎无需准确描述。一、不喜欢一个人,不等于他是诈骗犯
我不知道孙宇晨是不是一个值得交往的人,也不知道围绕他的所有争议最终会出现什么证据。这不是客套话,而是事实边界。一个人行事高调、擅长制造话题、发行过代币、赚过很多钱,甚至被监管机构起诉过,都不能自动推出“他是诈骗犯”。这些事实最多构成怀疑和调查线索,不能替代完整的证据链。按照罗斯巴德的产权伦理,欺诈当然不是自由交易。一个人通过实质性的虚假陈述,使他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产,这种所谓“同意”并不是真正有效的同意。欺诈的本质,是以欺骗手段取得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也正因为欺诈是严重的侵权指控,才更需要回答几个具体问题:是否存在合同、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审计资料或者生效裁判?这些问题一个都不回答,只说“他赚了很多钱”“项目没有审计”“我看他不像好人”,不叫论证,只叫情绪。奥派伦理不是一种气味测试。不能因为你闻着一个人不顺鼻子,就宣布他的财产来路不正。谁提出指控,谁承担举证责任。被指控者不需要先向全网证明自己一生清白,才能免于陌生人的定罪。否则,任何人都可以先给你扣一顶帽子,再要求你证明自己没有做过一切坏事。二、代币不是股权,证券也不等于股票
《孙割现象,标志着伦理丧失》有一个关键论证:ICO是去监管化的股权融资,代币就是股权;创始人如果在企业盈利前通过代币赚钱,就是诈骗。公司股权,是对一个特定法人所享有的一组法律权利,通常包括表决权、剩余财产请求权和利润分配权。代币是什么,则取决于具体协议、白皮书、代码规则和交易安排。有的代币代表某种资产请求权,有的用于支付网络费用,有的用于治理或质押,有的可能在特定法律框架下被认定为投资合同。但“可能被认定为证券”,不等于“它就是公司股权”;“有人把它当投资品交易”,也不等于持有人天然取得某家公司的股份。以TRX为例,Tron Inc.向美国证券监管机构提交的文件将其描述为TRON网络的治理代币,用于支付链上交易费用、参与网络治理、激励验证者,也可以质押。公开文件并没有把每一枚TRX描述成Tron Inc.的普通股,也没有赋予持有人这家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你可以批评代币权利不清晰,可以认为其风险极高,也可以要求发行方提供更充分的信息。消费者最直接的行动,就是不买。但不能先把代币偷换成股权,再根据这次偷换宣布创始人构成诈骗。三、没有审计,不等于钱进了个人口袋
原文另一个重要论据是:大量代币项目没有经过私人审计,因此发行收入进入了孙宇晨个人口袋。缺少审计和信息披露,说明外部人难以核实资产、负债、收入和资金用途。这会显著提高交易风险。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完全可以因此拒绝购买,也可以要求托管、锁仓、代码审计、资金用途披露、第三方鉴证和争议解决条款。市场从来不保证每一项投资安全。投资者的责任,就是在信息不足时降低出价、缩小仓位,或者干脆退出。但信息不足的准确结论,只能是“目前无法确认”。它不能被偷偷改写成“所以钱一定进了个人口袋”。如果要证明个人侵占,就要拿出钱包地址、资金路径、控制关系、合同约定和实际用途。没有这些材料,所谓“进入个人口袋”只是猜测。同样,创始人在企业盈利前取得收入,也不当然构成诈骗。创业者可以领取经约定的工资,可以出售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可以收取技术许可费,也可以在充分披露的前提下转让自己的权益。投资者是否接受这些安排,取决于合同。企业有没有盈利,与某一笔财产转移是否合法,是两个不同问题。真正需要追究的是虚假陈述、隐瞒重大事实、侵占他人财产和违反明确契约,而不是一句“创始人先赚了钱”。四、公开资料都没核清,就别急着给人定罪
2023年,美国证券监管机构曾起诉孙宇晨及相关公司,指控内容包括未注册发行和销售加密资产证券、通过对倒交易制造活跃假象,以及未披露付费推广。对任何重视产权和诚实交易的人来说,这些都是严重指控,不应轻描淡写。2026年3月公开的最终处理结果是:Rainberry就一项与对倒交易有关的主张,在不承认也不否认相关指控的情况下接受禁令,并支付1000万美元民事罚款;法院有终局效力地驳回了监管机构对Rainberry的其余主张,以及对孙宇晨、Tron Foundation和BitTorrent Foundation的全部主张。这当然不能证明孙宇晨在所有事情上都无辜。它只能说明一件事:不能把2023年的起诉书直接当成已经生效的有罪判决,更不能假装后续处理结果不存在。原文对Tron Inc.财务数据的使用,也存在明显问题。这家上市公司的前身是SRM Entertainment,原有业务包括为主题公园销售定制玩具和纪念品,后来更名并采用TRX资产储备策略。它不是2017年就以同一上市主体存在的“TRON公司”。把前身公司2022年的利润直接当作TRON网络的经营历史,本身就混淆了法律实体和业务边界。根据Tron Inc.截至2026年6月30日的半年报,公司上半年净利润为2449.63万美元。其中,数字资产未实现收益为2110.53万美元,未实现质押收益为633.24万美元,另有275.33万美元产品销售收入。由于还存在经营费用和税费,这些项目不能与净利润机械相加,但至少足以说明,把利润概括为“基本来自加密货币交易手续费”并不准确。未实现价格上涨、质押收益、商品销售和交易手续费,是完全不同的收入概念。连公司主体、代币性质和利润来源都没有分清,就迫不及待宣布一个人是诈骗犯,这不是勇敢,而是不严谨。五、到了自己讨厌的人面前,原则就不算数了?
在《最好不要网络断案》里,作者批评人们根据身份标签判断案件。他认为,官员、房地产商和所谓弱者,都应当先被剥离身份,回到事实和法律面前;舆论不应当因为谁更强、谁更富、谁更讨人喜欢,就预先决定谁有罪。问题在于,一个原则只有在面对自己讨厌的人时仍然有效,才叫原则。如果你只愿意把无罪推定留给自己同情的人,把举证责任留给自己支持的一方,那不叫法治观念,只叫站队。孙宇晨从事加密货币业务,也不会因此自动失去产权伦理的保护。在非侵犯原则之下,人的权利不按名声分配。一个人是否受欢迎、是否高调、是否符合某个知识圈的审美,都不是侵害其人身和财产权的理由。要认定侵害,就必须证明具体侵害。前一篇文章说,舆论不要急于下结论,让证据和司法处理。后一篇文章却自己当起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几个自然段就完成了定罪。六、奥派伦理,不是网络道德法庭
奥地利经济学从人的行动出发。一个成年人愿意读孙宇晨的文章,可能是好奇,可能是厌恶,可能是为了获得谈资,也可能是研究传播。每个人使用自己的时间,追求自己认为更有价值的状态。你可以认为这些内容毫无营养,但你没有资格替别人安排闲暇。同样,一个成年人愿意和谁恋爱、与谁合作、买不买某种代币,只要不存在强迫、欺诈和侵占,首先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外人可以提醒风险,可以表达不赞成,也可以拒绝交往,却不能把自己的生活偏好升级成普遍禁令。米塞斯提醒我们,价值来自行动者的主观评价。罗斯巴德则把自由伦理落在自我所有权、私有产权和非侵犯原则上。两者都不会得出这样一种结论:凡是我不喜欢的消费,就是伦理丧失;凡是我讨厌的富人,就是诈骗犯。有欺诈,就找出虚假陈述、受害人、财产损失和资金流向;有违约,就依据合同追究责任;有侵占,就要求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市场也不会因为缺少行政保姆,就对骗子毫无办法。交易平台可以提高披露门槛,投资者可以购买私人审计和评级服务,钱包与托管机构可以提供资金验证,合同可以约定仲裁和赔偿,媒体可以调查并公开可核实的证据。最重要的是,每个人可以拒绝把自己的钱交给无法解释商业模式的人。网络定罪恰恰相反。它让人产生一种廉价幻觉:只要骂得足够凶,自己就完成了风险管理;只要把某个人叫成骗子,自己就不必学习财务知识、识别权利边界、核查合同条款,也不必为贪婪和轻信负责。七、我不替孙宇晨辩护,我只要求拿出证据
我再说一次:我不知道孙宇晨全部商业行为的真实情况,因此我既不宣布他无辜,也不宣布他有罪。如果有人掌握他实施欺诈的证据,请公开具体受害人、虚假承诺、财产损失、资金流向和有效裁判。证据成立,就应当依据产权原则要求返还和赔偿。任何以欺诈取得财产的人,都不能拿“自由市场”当挡箭牌。但在证据出现以前,任何人的确定语气都不能替代证明。前几天那篇文章的结尾,我写了一句话:你可以吃瓜,但别把瓜皮当证据。今天再加一句:你也可以批评孙宇晨,但别把自己的厌恶当判决书。真正的伦理丧失,不是有人围观孙宇晨,也不是有人拒绝跟着全网一起骂。真正的伦理丧失,是一个人刚刚写完“最好不要网络断案”,转身就凭身份、猜测和不准确的财务概念,宣布另一个人有罪;是他要求别人遵守无罪推定,自己却把无罪推定当成可以随时收回的恩赐。“奥派老古”:《孙割现象,标志着伦理丧失》, https://mp.weixin.qq.com/s/3oPvbuofh0PxrLH5PjZqzQ“奥派老古”:《最好不要网络断案》, https://mp.weixin.qq.com/s/0NyWRzfZQ6tqRhXF0IfoKA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2023年3月诉讼公告(Justin Sun et al.), https://www.sec.gov/enforcement-litigation/litigation-releases/lr-25676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2026年3月和解及撤回公告, https://www.sec.gov/enforcement-litigation/litigation-releases/lr-26496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2026年3月最终判决, https://www.sec.gov/files/litigation/litreleases/2026/judgment26496.pdfTron Inc.:截至2026年6月30日季度报告(Form 10-Q), https://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956744/000149315226037161/form10-q.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