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明水读书会2 ,作者mingshui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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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写了两篇关于知识产权的公号文章,也产生了很多有益的讨论,不过我的朋友们较为羞涩,都是私下里提出不同看法,没有发在留言里。今天再做一次“结案陈词”,就结束这个话题,毕竟改变一个观念,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看缘分。
首先,我们要回答一个问题,产权是否先于法律存在?我的回答是肯定的。先有了产权,法律才可以对侵权实施强制手段,如果法律先于产权,或者说产权是法律动用强制手段形成的,则“赵孟之所贵,赵孟能贱之”。反观知识产权,所谓“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其逻辑正是动用法律的强制手段形成的一种垄断。
其次,我们还要回答,为什么会产生产权?我们来看战国时期慎到的这句话:“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可见产权之所以出现,是为了止息纷争,那为什么会产生纷争呢?因为稀缺性。人类如果活在天堂或共产主义社会中,没有稀缺性了,也就没有了纷争。或者有人消除了自己所有的欲望,进入涅槃状态,也不需要纷争了。可惜人类的欲望是无限的,目的无限,手段稀缺,于是产生了产权。不具有稀缺性的事物,例如阳光、空气则没有产权,知识也是一样的道理。因为知识被发现以后,并不具有稀缺性,当然那个首先发现知识的人是稀缺的。能够确立产权的事物,必然能够被人独占。就像一个魔方,我拥有了你就无法拥有,这就是排他性。知识并不具有这种排他性,它一旦被人理解,可以在所有人的脑袋里同时存在,它不会失真,也没有损耗。由于缺乏稀缺性与排他性,知识产权无法在法律之前得以确立,只能动用法律手段人为形成稀缺。
我们了解了产权的基础,接着就可以分析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三个方面。发现知识的人,知识的载体,知识本身,这三者只有知识本身不具有稀缺性与排他性。发现知识的人是稀缺的,他们或天赋异禀,或拥有创新能力,而他们发现的知识本身并不稀缺。没有知识产权,并不影响发现知识的人,或者教授知识的人(例如老师)的稀缺性,在自由市场中依然会存在与他们的交易。跟渔夫学习结网技术,跟老师学习文化知识,并非他们拥有所教授知识的产权,而是他们本身是一种稀缺资源。知识的载体(例如书籍)也是稀缺的,一本书我拥有了你就不能拥有,但其中的知识却可以两个人同时拥有。
如果我们理解了知识没有产权,则市场上存在的加密行为也就很容易理解了。现在由于专利权的存在,普遍的做法是公开所有秘密(例如药品配方),仿制是极其容易的,然后就是诉诸公堂。如果允许人们加密,利润会得到保障,研发也会有人去做,而不是像现在很多人力物力,都投入到重复性的研发上。同样的,允许加密,也就允许他人公开,允许他人对你的产品进行逆向拆解,法律在这方面不进行任何强制,不给任何人专利权,也不强制任何人公开他们的商业秘密。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既然知识没有产权,那么加密行为或者不公开,就是在阻止他人拥有。如果你这样认为,就是忘记了知识没有产权的前提。知识没有产权,加密和公开都是可以的,不存在阻止他人拥有。如果认为这阻止了他人拥有,其背后的逻辑还是认为“他人”应该拥有知识产权。
以上是我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最终回复,当然争议还会继续存在,因为从产权上升到自然权利,又存在更加复杂的哲学问题。即便是霍普提出的看似牢不可破的论证公理,也存在被证伪的可能,随着人类技术的发展,人的意识一旦可以脱离身体而存在,产权的前提条件就处在了一个危险的境地。“钵中之脑”的争论一直存在,物理主义者的挑战也愈加激烈,不过对此我还是很乐观的。我始终认同这样一句话:在某种意义上,心灵就是世界上的一切,世界上的一切都存在,才能有心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