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刷到陕西一男子,亲子鉴定发现3个女儿都是老婆出轨跟别人生的。

先感叹:这女的太恶毒了!男子的机会成本太巨大了!她不仅骗了男的养了七八年别人的孩子,还使得这个男子失去了在这七八年间拥有自己孩子的机会。
男子说,他母亲50多岁了。他母亲说,自己已经带不动孩子了,劝这个男子留下一个孩子养,以后自己不在了,也许这个女儿会认这个父亲,给他养老。
哎,太令人同情了!
比起“不能拥有自己孩子”的机会成本来,抚养费的损失都不算什么了。
这个男子人品不错。虽然承受了这么巨大的伤害,他还是知道孩子是无辜的。他带7岁的大女儿去玩了她想玩的一切。他说,可能以后再也不会见到她了。他祝福3个女孩未来一切都好。如果3个女孩长大后明事理,应该感谢男子的抚养之恩。
令男子气愤的是,当男子拿着鉴定结果找这个女人解决这个事情时,她还“姿态很高,强词夺理”。男子都觉得自己才是卑微的那一方。
我相信,大部分观众看到这一幕,都气愤不已。
但是更深一步想一想,这个女的为什么明明严重伤害了别人,却还“姿态很高,强词夺理”呢?
当然是因为她知道,法律不会严惩她。法院最多判她赔偿抚养费,以及少量精神损害赔偿。而她给男子带来的巨大的机会成本损失,是不会被追责的。
这就是法律的严重问题。
有不少网友呼吁,应该出台法律,要求孩子在落户时,必须先做亲子鉴定,这种呼吁,是一种什么都要政府管一管的思维,成本极高。其实,在现有法律内稍作调整,就可以更合理地解决问题。
现行民法典在婚姻方面的规定,首先优先承认双方协议的效力,这是对的,符合“意思自治”的民法精神、自由精神。相关法条,可视为双方协议之外的“格式合同”。问题是,在欺诈性抚养问题上,这份格式合同严重不合理。
古代对通奸采取严惩的办法,包括沉塘,这当然是过于严酷了。现代立法者对通奸采取了宽容的态度,但又走过头了,连配偶的损失都不充分弥补了,这就使得一些男的、女的有恃无恐,肆意伤害配偶。
像这个案例这样的欺诈性抚养,女的有欺诈的意愿,有不当得利,从哪方面看,都符合诈骗罪的要件,但法院却不会判她诈骗罪,这当然严重不合理。
我认为,法律应该按照诈骗罪,判决女方不仅要巨额赔偿,还要坐牢;如果她的出轨对象知情,也应该同罪,这都不需要修改法律,只需出一道司法解释。因为女方的行为已经符合诈骗罪的要件,只要司法解释把此行为纳入诈骗罪就行。
同等地,男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在外养小三、养私生子,也应该判决为侵犯财产。
同时,为了防止司法之手伸得太长,这些案件都应该自诉,官方不告不理。当年郎咸平送一套房子给小三,他老婆都可以自诉追讨回来,这是对的。如果他老婆有意追究郎咸平自身的责任,法律也应该支持。
举证责任方面,男方只需举证亲子鉴定即可,无须证明女方有欺诈故意。因为是不是故意,男方很难证明。女方可以自证自己无欺诈故意。
在这个案子中,男子在女的生下双胞胎女儿之前,就得知女的出轨了,本来要离婚,但女的托闺蜜来劝说,说看在女的怀孕的份上,不要离婚。男子以为怀的是自己的,就同意了。像这种情况,如果女的可以撒谎说自己也以为怀的是男子的,男子很难证明女的是故意欺诈,所以需要女的自证她自己也不知情。如果不能自证,那就诈骗罪成立。
家庭是人类合作的最小单位,只有权利清晰,才能减少肆无忌惮的伤害,家庭合作才能更加顺利。法律赶紧把欺诈性抚养纳入诈骗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