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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行动学研究 ,作者奥派蓝海
行动学研究的是人的行动与目的之间的逻辑关系并用于分析社会现象。
节选自《霍普文集》
根据《私有财产的伦理学和经济学
》,在财货稀缺的条件下,拥有不同利益和想法的人们要和平地——避免冲突地——共处,唯有认可私有财产制度。
一、私有财产、共同财货及公共财货
假定有一个拥有私人房屋、公园及土地的村落。原则上,对使用这些财货的一切冲突皆可避免,因此是谁(而非别人)拥有和排他性控制这些房屋、公园以及土地都是一目了然的。
然而,在私有房屋的前面,有一条“公共”街道,以及一条穿过村边林荫通往某个湖泊的“公共”小路。这条街道以及小路的状态如何?它们不是私人财产。假定实际无人主张他是道路的主人。相反,道路是每个人行为的自然环境。每个人都使用这条街道,却没有人成为街道的主人,或对街道的利用进行排他性的控制。
可以想象,无主公共街道的事态有可能永远持续而不引发任何冲突。然而,这个想象不太现实,因为这需要静态经济假设。随着经济改观及发展,尤其随着人口增长,对公共街道的使用冲突注定会增加。“街头冲突”开始时也许不太频繁,还算容易避免,不会引起任何疑虑,可如今它们却到处发生,因而难以容忍。街道持续拥堵,永久失修,解决是必需的。这条街道必须被排除出环境范畴,归入“经济财货”的范畴。这样可以使先前人们所认为的“免费财货”愈来愈节俭利用,这正是文明进步之途径。
“共同财产”使用上的冲突愈来愈难以容忍,要设法处理这个问题,有两个解决办法获得提议及尝试。第一个——正确的——办法是私有化街道。第二个——错误的——办法是把街道变成今天所谓“公共财产”(这和先前无主的“共同”财货及财产截然不同)。为什么第二种办法是不正确的或功能失调的?与私有化的替代选择相比较,能极好地把握其原因。
私有化先前无主的共同街道而不致冲突,这如何才有可能?答案很简单,根据《财产权的边界》,只要对街道的占有不触犯既有财产权利——地役权——即私有财产主对这些街道的免费使用权,私有化就是可行的。每个人理应保留在街上行走的自由,像以前一样走家串户、穿过林荫、抵达湖畔。每个人都保留通行权,因此街道私有化之后,不会有任何人宣称处境变坏。
占有者(无论是谁),主张先前的共同街道现在成为私人街道,并且是他(而非别人)成为街道业主,为使这个主张客观化——合法化,就必须积极主动地沿街或对路面实施某些明显的维护和修缮。然后,他(而非别人)作为街道业主,只要认为合适就可以进一步开发和改良街道。他可以对街道的使用制定规则和制度,以避免一切街头冲突。例如,他可在路上修建一座热狗或腊肠店,但不许别人这么做;或者他可以禁止别人在街上随意游荡,并对运送垃圾收费。当碰到外国人或外地人,街道业主可确定与不速之客有关的进入规则。最后同样重要的是,作为街道业主,他可以将街道出售给其他任何人(全部既有通行权仍完好无损)。
这一切当中,私有化发生,而不是其呈现的具体形式,才更加重要。在各种可能的私有化中,一个极端,可以想象只有单个所有者,例如某位富有村民,包揽了对街道的维护及修缮,从而成为街道的所有者。另一个极端,可以想象对街道的初始维护及修缮是整个社团努力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仅有一个街道主人,每个社团成员最初都是平等的街道共有业主。
在一切利益和想法的先定和谐不存在的情况下,对街道的进一步开发来说,这样的共有权就需要一种决策机制。假定,正如一家股份制公司中的情形,是由大多数街道业主决定该做还是不该做什么。这就是多数决规则,虽看似有冲突之虞,但在这种情况下却非如此。每位业主,只要对大多数业主的决策不满,只要他认为多数加于自身的负担,高于持有(部分)所有权的收益,总能够并随时可以退出或“脱离”。他可以将自己的所有权出售给别人,从而为所有权集中,也即设想中的掌控于一人之手提供了可能,而他的最初通行权则始终保留。
相反,假如没有退出选项,个人既不被允许出售街道财产的份额,先前的通行权也被剥夺,就产生了一种截然不同的街道财产权。
而这正是第二项“公共”财产权的定义及特征。在“公共”一词的现代含义中,公共街道就不像先前那样是无主的。某个街道主——无论是特定个人如领有道路的君主,还是民选的街道政府——对于街道交通规则的制定,对街道未来发展的决策,都将是说一不二的。
但街道政府不允许其选民,即所谓街道的平等共有业主,出售他们的所有权份额(使其成为宁愿摆脱之物的被迫主人)。且无论是政府还是君主,都不允许村民不受限制地进入和通过先前的免费街道,除非以付费或纳贡为条件,才能继续使用街道(从而让村民成为被迫的街道业主,而仅仅为了像从前那样继续使用街道。)
这种安排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由于否认“脱离”选项,“公共”街道主就束缚住了村民。为继续使用先前“免费”的街道,相应强加给村民的费用及其他条件,就变得越来越繁重。
冲突不但无法避免,反而被制度化。不允许选择脱离,也就是说,公共街道使用者现在必须为先前免费之物付费,且居民不可出售和摆脱他的所谓街道所有权,故而不仅被街道政府或君主的决策继续束缚,继续使用、维护和开发街道本身的冲突,也将变得无休无止且无处不在。
更要命的是,通过“公共”街道,冲突被引入先前没有冲突的领域。假如沿街的房屋、公园及土地私有者,要继续像先前一样使用街道,就必须对街道主纳贡(即缴税);那么以同样理由,街道主就因此获得了对其私有财产的控制。一个私有者对自己房屋的使用,就不再是排他性的使用。
相反,君临的街道主可以干扰屋主对自己房屋的决策。假如屋主像先前那样进出房屋,他可以对屋主发号施令。也就是说,公共街道主就处在一种可限制、甚至最终消灭即剥夺一切私人财产及财产权利的地位,冲突从而不可避免且四处蔓延。
二、私有化原理
现在应该清楚,为什么公共财产秩序是功能失调的秩序。秩序及作为秩序基础的规范理应协助避免冲突。但“公共”财产制度——“公共”街道——制造和增加了冲突。为了避免冲突(以实现人类的和平合作),就必须废除公共财产。一切公共财产必须成为私有财产。
但真实世界的发展已经远远超出目前考虑的简单村落模式,在这样的世界里如何私有化?在真实世界中,不光有公共街道,还有公共公园、土地、河流、湖泊、海岸线、屋宇、学校、大学、医院、军营、机场、码头、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等。
其次,在地方政府之上,还有“高级”省政府和“至高”的全国或联邦政府,它们是这些财货的所有者。再者,可以预料,与领土的延伸及公共产品领域的扩张并行,私有财产者也受牵连拖累,变得“无路可逃”;留给人们对自己私产的选择范围,已经越发狭隘。私有财产者的自主决策空间(即免于某些公共当局的侵扰或干预可能)所剩无几。甚至在居所四壁之内,个人不再享有自由,也不能对财产实施排他性控制。今天,作为“公共财货”所有者,政府在公共名义下可以侵入你的住宅,随便没收属于你的东西,甚至绑架你的孩子。
显而易见,在“真实世界”中,如何私有化的问题,比起简单村落模式要困难得多。但村落模式及初级社会理论,有助于对这个任务所包含及运用原则(即便不是一切复杂细节)的认识。“公共”财货私有化必须以不侵犯私有财产者既有权利的方式进行。(先前无主共同街道的首位占有者,只要每位居民不可限制的通行权都得到确认,同样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
因为“公共”街道是所有其他“公共财货”的跳板,所以私有化进程应从街道开始。先前的共同街道转化成“公共”街道,公共财货领域及政府权力扩张皆由此滥觞,故而解决也理应从这里着手。
“公共”街道私有化有两个后果。一方面,居民今后不再被迫为任何地方道路、省道或国道的维护或开发缴税。将来,所有街道的资金完全是新私有者(无论是谁)的职责。另一方面,对居民通行权来说,私有化不会使任何人比原来处境更差(但也可能不会使任何人处境更好)。
最初,每个村民都可以沿着自己的财产,在当地街道上自由行进;只要周围都是无主之物,就能一直畅行无阻。然而,只要在行进中遇到明显有主之物,无论是房屋、土地或街道,就要以主人同意或邀请为进入条件。同样,假如一个非居民外地人来到当地街道,进入要取决于(当地)主人的允许。这个外地人必须受某些居民的邀请,才能前往该居民的财产。也就是说,人们可以四处迁徙,但没有人拥有完全不受限制的通行权。如果未曾得到允许或邀请,没有人能自由迁徙到任何地方。街道的私有化既不能改变这一事实,也不能消除“自由迁徙”这种最初的、自然的限制。
应用到有地方道路、省道及国道的世界,街道私有化结果意味着每个居民必须得到允许,才能像先前一样在每条地方道路、省道及国道上自由行进。进入不同的州或省尤其是不同地方的街道,无论如何皆并非同等自由,都要以这些街道业主的允许或邀请为条件。从人的行动学角度,地方街道总是先于任何跨区域的街道存在,因此进入不同地区不是自由的,而总是(始终、到处)以当地人的允许或邀请为条件。这种原始基据(datum)随着街道的私有化得到恢复和增强。
今天,在“公共”街道上,基本允许每个人去任一处地方,毫无“歧视性”访问的限制,这种“被迫一体化”中的冲突,也即无奈接受不速之客闯入我们当中、造访我们的财产,变得普遍存在。
鲜明对比的是,随着每一条街道尤其是每一条地方街道的私有化,街坊及社区恢复了排他性的原初权利,这是私有财产的基本要素(正如接纳权,即邀请他人光临自己财产的权利)。街坊及社区街道的所有者,在不侵犯任何居民通行权及邀请权的同时,可以对不速之客(没有登记的外人)进入街道的要求做出决定,从而阻止被迫一体化的现象。
但谁是街道的所有者?谁可以宣称他拥有地方道路、省道或国道,并使得他的主张生效?这些街道不是某种社区的努力结果,也不是某些清楚界定的人或团体的工作成果。
确切说,诚然是由街道工人建设了街道。但这并不能使他们成为街道业主,因为必须接受报酬,这些工人才工作。没有资金,就不会有街道。然而,支付给工人的资金,来自于不同纳税人的缴税。相应的,街道理应被视为这些纳税人的财产。先前的纳税人,按照他们的地方、州及联邦税收的缴税额,应该被授予对这些地方、州及联邦街道的可交易财产权。他们或者保留这些权利作为投资,或者摆脱这些财产并出售,并始终保留不受限制的通行权。
同样原则基本适用于所有其他公共财货的私有化,例如学校、医院,等等。因此,所有为维护及运作这些财货的税收应停止缴纳。学校、医院(等)的资金及发展,今后完全取决于新私有者。这些先前“公共财货”的新主人,也就是那些实际为“公共财货”提供资金的居民。他们应按缴税额被授予学校、医院(等)的可出售财产份额。
然而,不同于街道的情况,学校和医院的新主人将来使用财产时,不受任何地役权或通行权的限制。学校及医院不像街道,在被转化为“公共”财货前,不是共同财货。在落成以前,学校和医院本非既有。相应的,学校、医院(等)的新私有者,可自由制定其财产的进入要求,并决定是否保留原有用途继续运营或改作其他用途。
根基于对无主或“共同”资源先占的私产秩序,是解决冲突的唯一有效方法,即唯一保证人类自始往后避免冲突,并产生“永久和平”的规则或规范。与之对照,公共财产制度一开始就带有冲突,也即对某些前私产的开始侵占(而非对先前无主财货的占有);并且,公共财产非旦不会终止冲突及侵占,而且还会使冲突秩序化及永久化。
因此,私有化势在必行——并因此,恢复原状原则出现,即公共财产理应以私有财产名义返还给那些被掠夺财产的人。也就是说,公共财货理应成为那些以资金或其他方式资助它并因此确立客观(主体间可查明的)要求权的人的私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