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我以前并没有关注,这两天看网上的一些舆论,简直令人匪夷所思。
判定强奸的依据是什么?是违背女性意志,采取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方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只要构成这个事实,强奸就成立了。法律这样规定,是正确的,因为它侵犯了一个人的产权,违背了互不侵犯的“第一原理”。
网上的各种舆论,将其引向女权、彩礼、房本加名协商不成反悔等等,完全就是不着边际,这些事情,跟强奸这个事实的发生,有什么关系?
哪怕一个女人,对男方说,今后我就是你的人了,你想对我咋样就咋样。但是当后来男方提出性要求时,女方不愿意,男方采取强制手段,那也是强奸。这种情况,别说是订婚了,就是结婚了,那也是强奸。之所以极少出现婚内强奸的判例,只是因为取证难、大部分人选择了“家丑不外扬”,但是并不能说它就不是强奸,强奸这个事实已经发生。
所以强奸与否,与是否订婚、是否结婚、是否收了钱、事后是否有各种协商,都没有关系。
我们可以把逻辑推演到极致,哪怕是一个小姐,已经收了钱了,但是在办事的时候,她拒绝,不愿意继续了,如果嫖客还霸王硬上弓,那也是强奸。极少有这样的判例,同理,是因为小姐是有节操的,她一般不会这样来事;二来还是因为取证难。
我们要区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难以还原的,法律事实是可以认定的。
之所以哪怕是答应了、承诺了,只要女方此时此刻不答应了,也是强奸,是因为人有自由意志。
产权伦理必然是允许人反悔、变卦的。“我愿意给你当奴隶一辈子”,“我愿意在你麾下干一辈子,完全听从你的指令”,这种“自愿为奴”的契约之所以无效,就是因为人的身体、思维和意志,是他自己的。奴隶主只能买断他一定时期内的劳动及其成果,但是他永远决定不了奴隶脑子里在想什么,奴隶是可能逃跑的、对抗的。奴隶主没法买断奴隶的自由意志。用经济学语言说,劳动力是不能被资本化的生产要素。
有人反驳,你们不是坚持自由意志主义吗,人家已经自愿地答应了,为什么就无效?
当他没有变卦之前,他只是出卖自己身体所能产生的能量,他只是决定服从奴隶主、雇主的意志,他的服从本身,就是他自由意志的结果——总是他自己,决定了服从奴隶主的意志。当他变卦了,那么这当然也是他的自由意志——他自己决定不再出卖劳动动能、不再服从他人的意志,而听从自己内心的召唤。逻辑一致地,这种自由意志当然也必须予以尊重。
所以,自愿为奴的契约之所以无效,是因为它根本是不可能的,人不是机器,人随时随地都会变卦。
那肯定有人要问,把人家钱都拿了,不履行承诺,这不是鼓励人说话不算数吗?
问到点子上了。
产权伦理上称之为“单纯承诺不能被强制执行”,实在法上将其区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
其实按照私产伦理,人身权,就是最基本的财产权。一个人必定拥有自己的身体,这是人的“自我所有权”。这不是有些人硬杠的那样,你拥有自己的身体,但是你凭什么说你有这个“权”。私产伦理并没有从自我所有直接推出自我所有权,而是运用“论证公理”实现了证成。
人能论证,论证是一种行动,行动必然涉及稀缺资源的占用,必然要使用自己的大脑、思维、控制自己的喉咙、使用自己的器官,至少还要有立锥之地,才能完成论证。那么,当你反驳论证公理的时候,你恰恰在使用这些稀缺资源,否则你拿什么论证呢?如果你要证明A,必须以B为条件,你又否定B,那么就无可救药地陷入践言冲突之中。因此,人的自我所有权得以证成。它是无可辩驳的,你不可能在否定它的时候不陷入自相矛盾之中。
一个人的自我所有权,是不可能被转让的;他转让的,只是他的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利。
为什么单纯承诺无法被强制执行呢?就是因为它是人的自我所有权,而不涉及财产的实际侵犯。
罗斯巴德举了很多例子来证明这一点。我们选其中一个举一反三。
一个演员,承诺一个月后为演出举办单位进行一场演出,演出单位开始花钱筹划、组织,但是到了那一天,演员变卦了,说他不来了——不论什么原因。这时候演出单位可以强制要求他来吗?
不能。
因为演员有自由意志,他有权反悔,有权出尔反尔。你总不能说,强行把他绑来。那你就是强制奴役,就是绑架罪。
那假如,演出公司已经为演员参加演出投资了许多金钱,这时候它可以根据演员的承诺,要求他的金钱赔偿,并得到强制力的支持吗?
也不能。
因为演员并没有窃取演出公司的财产。我们所能说的是,尽管这是一个不幸的事实,但是它仍然不是强制执行的范围,因为人的行动总是面对未来的不确定性,演出公司成为了这起事件中风险的承担者,它对演员太信任了,预见性太差了,它自己犯了这个错误,代价由它自己承受。
这个结论令很多人震惊,肯定又要说你们奥派如何如何了。但是自由市场一直有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
首先是履约保证金条款。
演出公司可以事先支付一部分金钱,如果演员不能如期到来,那么他必须返还这些金钱,否则他就是盗窃了演出公司的财产。金钱给付义务,不同于人身自我所有权,明显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更进一步,演出公司可以与演员签订履约保证条款,例如他们约定,你要是不来,造成了损失,那么你要向我支付多少金钱。由此对演员形成强大约束力。由于金钱的可转让性,这就构成了一个完全有效的、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契约。
最后,演出公司完全可以使用市场的杯葛手段,将这个演员不守信用的行为曝光、通报给其他公司、让他上“黑名单”、让他“社死”,这都完全是演出公司的权利。
自由市场,完全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总结如下:只有当不履行契约意味着窃取他人财产时,该契约才可强制执行。但是,仅在我们认为可有效强制执行契约只存在于财产权利已经被转让,从而不履约便意味着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未经同意即被过错方持有(即盗取)的情形时,上述说法才具有正确性。而单纯的承诺并不意味着财产权利的转让,因此不能被强制执行。
我们当然希望,所有人都诚实守信。但是信守承诺,是一个道德要求,道德要求必须依靠市场化的手段解决,市场也完全能够解决,而不能上升为法律。法律的目的在于定分止争,而不能依靠强制力予以规制,否则就世界大乱。
因为道德是主观的,对道德实施强制,恰恰就是在侵犯自由意志本身,将造成纷争不断,因为你认为的道德,我认为不是,这就与法律的初衷背道而驰。而且,这将赋予立法者定义什么是道德,并且强制执行某些他们认为的道德,到那时就是“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社会步入墓地般的死寂和无穷的争斗之中。
以上原则,对应到订婚强奸案中,结论是什么呢?
女方的主观价值就是,正式结婚前不能发生性行为,不论她背后的想法是什么,那么这种主观价值应当予以尊重。她根本就没有做出明确的承诺(接受彩礼、订婚了就可以发生性关系),你不能自己在那里脑补,你都接受我的彩礼了都订婚了,所以你就是默认了。你不是她。
更根本的就是,即便她做出了承诺,那也不是可以强制的范畴,因为人有自由意志,她有自我所有权,她并没有、也无法转让自己的身体和意志,她会改变主意,所以必须以她即时做出的意思表示来判断:这一刻她拒绝了,那么你的强上就是强奸行为。
而彩礼,是物理财产,双方崩了,男方可以要求返还财产,且法律可以强制执行。即便结婚了,女的不让人碰,那也不能强制,只能分家析产,同样道理,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女方的身体和意志永远是她自己的,她并没有、也无法转让自己的身体和自由意志。
这场舆论事件,之所以纷纷扬扬,就是因为讨论已经完全偏离了事件的核心——有没有违背女性自由意志?而是被有些人带节奏,偏离了正确的方向。
网上的发言,由于不用付出成本,基本都是立场和情绪为先。许多人基于对女权的反感、对彩礼的认知,而对受害者口诛笔伐、道德攻击、恶意揣测。
问题在于,“女权”的定义要清楚,它是运用强制力赋予女性高于男性的特权,把女性变成“高级种姓”。这个案子没有。但即便是女权,是强奸的理由吗?韩国的女权分子,由于历史原因出现了放荡的反弹,要杀掉男婴和男性,但是你能因此将一个女权分子拉过来强奸吗?
彩礼问题,其实是一个供求关系问题,女性劳动力和产出问题——尤其是在农村。你可以不喜欢,但是难道接受了彩礼,就意味着她把自己的人身和意志卖了,就可以随意发生性关系,并且可以强奸吗?
许多人被人为操纵的舆论牵着鼻子,认为法院受到女权主义的舆论压力在办案,而且听信女方一面之词。但是只要认真看当初的信息、大同中院公布的判决解释全文,里面存在明显的锁门、控制手机、烧窗帘、从电梯强行拽回、受害者身上的损伤、精斑等等证据,法院的事实认定有客观证据,并没有仅凭口供办案和听信一面之词问题。
法院甚至还解释,为什么不给席某某判缓刑,而是非要把他收监入狱。因为判缓刑的前提条件是不再构成危害,取得对方谅解,有悔过表现。但是席某某并没有这些情节,他始终都认为,订婚了,彩礼收了,那就可以上了,女性在他眼里就不是人,而是个性机器。
这种人,就是个变态,是个无视权利的反社会分子,不把他收监入狱,难道留着继续祸害人?判他三年,都轻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怎么说?
他的想法我们可以推测:我把你破处了,木已成舟了,你不值钱了,不忍也得忍了,不嫁也得嫁了,彩礼剩余部分甚至都可以免了,房本也可以不加你名字了。不就是这个思路吗?
那些攻击者,无视事实和证据,全靠立场和情绪在发言,我怀疑这些人连大同中院对此案详细过程的披露和解释都不看。也难怪,键盘侠基本上缺乏看一篇3000字短文的能力。
他们这个时候,跟强奸犯发生共情了,他们实际上就是认为,只要订婚了,彩礼收了,那么女性的身体就是男人的了,性交成为一种义务了。这些人,就是从来不把女性当成独立的个体,把女性不当人而是当成工具,完全无视女性权利,散发着恶臭的男权保守主义分子,只要给他们机会,他们绝对不惮于像对待奴隶那样用皮鞭抽打。
照他们的思路,抢一个拐一个民女回来,强了,你不答应也得答应。他们甚至不但会原谅、甚至会歌颂这种行为:你看,我把你强了,你成我的人了,我能给你稳定的生活了。这些人完全是野蛮的动物思维,毫无权利意识。而且,21世纪了,他们还活在女性生产力低下、必须依靠男性照顾的古代。醒醒吧!
最后,出一道考题吧:假如一个人,例如俄罗斯人或者乌克兰人,不是被强制征兵,而是自愿地入伍,那么从产权理论分析,他有没有权利逃离?
纯理论探讨,不要扣帽子上纲上线,留言要慎重,是系统自动筛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