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起草公布了《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旨在打击“非理性价格战”、“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并规制“利用算法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
此举看似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但无疑是对自由市场机制的深刻误解与粗暴干预,其潜在的危害将远超其宣称的好处。
一、价格的本质:知识的载体与市场的指南针
价格并非由政府或任何中央机构所“决定”或“控制”,而是由千千万万个个体在市场中自发交易、主观评价、不断尝试后涌现出来的。
价格是稀缺性、偏好、技术、生产成本、预期等无数分散在不同人心中的“信息碎片”的综合体现。它是一种动态的信号,就像指路明灯,引导着生产者如何配置资源、消费者如何选择商品。
“非理性价格战”与“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的提法,首先就暴露了对价格本质的误解。
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非理性价格”。每一个价格都是个体在特定时空下,基于其主观判断和可获取信息所做出的选择结果。
如果一家企业选择降低价格,甚至暂时低于其“显性成本”,这背后可能蕴含着复杂的商业策略:
新进入者或现有企业可能通过短期低价策略,迅速扩大市场份额,以期在未来获得规模经济或网络效应带来的长期收益。
商品可能面临过时、变质或需求骤降的风险,此时“亏本”销售反而是止损的最佳选择。
在一些平台经济中,某个商品可能作为“引流款”,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进入平台,从而带动其他高利润产品的销售。
企业可能通过技术创新或管理优化,大幅降低了生产成本,从而能够以更低的价格提供产品,并淘汰那些效率低下的竞争对手。这种“低于成本”并非真的亏损,而是其真实成本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在某些情况下,资金雄厚的企业可能利用其资本优势进行价格竞争,这在自由市场中是完全正常的商业行为。如果竞争对手无法匹敌,那只能说明其自身的效率或资金结构存在问题。
如果法律干预这种“低于成本”的价格行为,实际上是在扼杀企业的创新活力和竞争能力。它冻结了市场通过价格传递信息、淘汰落后产能的自然过程,最终受损的是消费者,因为他们将无法享受到更低廉、更优质的产品。
二、竞争的真谛:一个发现的过程,而非静止的状态
传统经济学常常将“完全竞争”视为理想状态,并以此为基准来衡量市场失灵。然而,奥地利学派则将竞争视为一个“发现过程”(discovery procedure)。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家不断地识别未被满足的需求、发现新的生产方式、创造新的产品和服务。这种动态的竞争,正是推动社会进步、提升生产效率的根本动力。
“价格战”正是这种发现过程的生动体现。它迫使企业不断审视自身的成本结构、产品定位和商业模式。那些能够通过创新、效率提升、管理优化等方式降低成本的企业,将在价格竞争中脱颖而出;而那些墨守成规、效率低下的企业,则可能被市场淘汰。这种淘汰并非“不正当”,而是市场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
《修正草案》试图通过行政力量干预“非理性价格战”,本质上是对竞争过程的扭曲。它将价格竞争视为一种“恶性”行为,而不是市场自我净化的机制。这就像在赛跑中,为了防止有人跑得太快,而给跑得快的人设置障碍。
其结果将是:
1、阻碍创新:当价格被限制在一个“合理”区间时,企业将缺乏动力去进行艰苦卓绝的成本控制和技术创新,因为即使他们能够大幅降低成本,也无法通过价格优势来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
2、保护落后产能:对“低于成本”销售的打击,实际上是在保护那些高成本、低效率的企业。这使得它们即使竞争力低下,也能在行政保护伞下苟延残喘,从而阻碍了资源向更高效企业的转移。
3、扼杀企业家精神:企业家精神的本质在于对不确定性的承担和对未来利润的追逐。价格战正是企业家通过冒险、创新来争夺市场份额的表现。法律的干预将极大地挫伤企业家的积极性,使他们趋于保守,不敢冒险。
4、市场僵化:一旦价格被行政力量干预,市场将失去其原有的弹性。当供需关系发生变化时,价格无法及时调整来反映这种变化,从而导致资源错配、供需失衡,甚至出现商品短缺或过剩。
三、算法与价格:技术工具的中立性与干预的负面效应
修正草案中提及的“利用算法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更是对技术中立性的误解。算法本身只是一种工具,其本身并无善恶。真正决定其“善恶”的是使用者以及使用算法所处的市场环境。
在自由市场中,企业利用算法进行价格优化,正是效率提升和信息利用的体现。算法可以帮助企业更精准地预测市场需求、更有效地管理库存、更灵活地调整定价策略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这使得资源配置更加有效,消费者也能在更短时间内获得更符合其需求的产品。
如果所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通过算法实现的价格歧视,那么这在市场经济中并非新鲜事物,也并非总是“不正当”。
例如,电影院针对不同时间段、不同座位的票价差异,航空公司针对提前预订和临时购票的旅客设置不同价格,这些都是基于供需和消费者支付意愿进行的正常商业定价策略。算法的出现只是让这种定价变得更加精细和高效。
政府干预市场中的价格信号,往往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即所谓的“干预主义螺旋”。一项干预措施为了解决其自身引发的问题,往往需要更多的干预,最终导致经济体系的崩溃。
对“算法定价”的规制,很可能就是这种螺旋的开端:
1、定义“不正当”的困难:如何界定“利用算法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将是一个巨大的难题。是高于“成本”就不正当?还是低于“成本”就不正当?市场价格是动态变化的,今天看起来“过高”的价格,明天可能因为原材料涨价而变得“合理”;今天看起来“过低”的价格,明天可能因为技术突破而实现盈利。模糊的定义将赋予监管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滋生寻租和腐败。
2、抑制技术发展:对算法定价的限制,将直接打击企业在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领域的投入,从而阻碍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在信息时代,算法是提高效率、优化决策的关键工具,如果对其进行过度限制,无疑是在自缚手脚。
3、市场信息失真:如果企业不能根据市场真实情况自由定价,那么价格将无法准确反映供需关系和资源稀缺性。这使得消费者和生产者都无法获得真实的市场信息,导致错误的决策,最终损害整个社会的福利。
4、人为制造“垄断”:讽刺的是,旨在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法律,反而可能因为限制了价格竞争,而客观上维护了现有巨头的市场地位,因为新进入者无法通过价格优势来打破现有格局。这与反垄断的初衷背道而驰。
四、被遗忘的真理:自由是繁荣的基石
《草案》的制定,反映了一种根深蒂固的中央计划思维惯性。
这种思维模式总是假设存在一个“全知全能”的机构,能够准确判断市场的“理性”与“非理性”、“成本”与“利润”,并据此施加干预。
然而,哈耶克早已指出,分散的知识无法被任何中央机构所掌握。市场之所以有效,正是因为它能够有效地利用这些分散的知识。
真正的繁荣并非通过行政命令来“设计”出来,而是通过个体在自由市场中的自发秩序、竞争发现、创新试错而逐渐涌现的。政府的作用,并非是充当市场的“父母官”,对企业的价格行为指手画脚,而是应该致力于维护产权、保障合同、打击欺诈、提供公正的法律框架,为市场参与者创造一个公平、稳定、可预期的竞争环境。
如果我们将价格视为“水位”,那么市场便是“水池”。价格波动是水池中水位的自然起伏,反映着池中水量(供给)与出入水量(需求)的变化。而《草案》的逻辑,则像是试图通过强行固定水位,来“管理”水池中的水量。其结果必然是池水无法自由流动,最终或干涸或泛滥,丧失其生命力。
面对经济发展中的挑战,正确的应对之道并非是通过行政命令去干预价格、限制竞争,而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市场化改革,真正做到“放管服”结合,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只有当企业能够自由地根据市场信号进行生产和定价,消费者能够自由地根据自身偏好进行选择和消费,企业家能够自由地探索和创新时,一个充满活力、持续繁荣的经济体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因此,与其对《价格法》修修补补,不如深刻反思其内在的理论缺陷。尊重市场规律,相信个体的智慧和自由,才是通往经济繁荣的唯一正途。
这部《草案》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成为扼杀市场活力的“紧箍咒”。
我们呼吁决策者,能够倾听来自不同学派的真知灼见,以更宽广的视野、更谦逊的态度面对复杂的经济现象,真正将自由作为繁荣的基石,而非束缚的镣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