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上的一篇报道开篇写到:“当初电影《芳华》选女主角时,冯小刚在他的豪华大别墅内,看了将近1000多个女性身体,甚至还有50多个女舞蹈演员,当众脱衣跳舞。”
无论在西方还是东方,导演潜规则女演员都是一种常见社会现象。前不久,在一个中华田园奥精英荟萃的群中,一些对奥派经济学和自由意志主义颇有研究的国内奥派研究者,以奥派经济学和自由的伦理为理论基础,为导演潜规则女演员这一遭到普遍鄙夷的现象进行了辩护。必须承认,他们是富有才华而极富雄辩力的;并且,他们对奥派理论的研究理解也是具有相当水准的。因此,他们的辩护极具说服力。尽管笔者直觉上感到有什么地方逻辑上存在问题,但却无法确切地指出问题出在哪里,以致于笔者一度被他们的雄辩征服,开始自我否定。暗自思忖,难道是自己对奥派理论和自由意志主义的理解不够深刻吗?
他们的主要理论依据,是罗斯巴德的产权三原则:即人身自由权、先到先得和自愿。通俗地说,即谁的财产谁做主,和自愿交易原则。这当然包括对自己的身体进行自愿交易。即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身体拥有财产权和自由交易权,因此,以自己的身体作为财货与他人进行自愿交易,当然具有无可厚非的正当性。笔者完全赞成这些观点和逻辑。事实上,罗斯巴德的产权三原则是人类文明演化的基石,如果人人都具备这样的理念与认知,那么,一个自由与繁荣的社会将成为现实。
现实生活中,一种常见的观点是,女演员是弱势群体,为了获得出演某个角色的机会,她们不得不答应导演的性要求,因此,导演潜规则女演员是一种隐性强制。对于这样的看法,田园奥精英们依据奥派理论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女演员是自由的,不愿意可以不做这份工作啊!”笔者完全赞同这一辩护。的确,女演员具有自由意志,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放弃,另谋高就。因此,从本质上说,导演的潜规则是女演员自主选择接受的,并不存在隐性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导演潜规则女演员的确是双方自愿,是一个不应受到任何指责的正当交易行为。看上去,这里的事实是一目了然的,获利的导演一方无疑是自愿的,女演员一方呢?则在这一交易中成功获得了出演某角色的权利。互利而自愿,且没有强制,完美地符合自由自愿交易原则,看上去一切都是公平合理的。由此,田园奥精英们神圣而庄严地宣称:女演员为获得角色出卖身体是一种自愿交易行为,导演潜规则女演员是一种基于双方自愿的交易,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或财产权,因而不存在任何道德问题。
为了证明他们的论点,一位叫清水红莲的女士还举了一个招聘司机的例子:招聘司机,附加条件是接送小孩上学,兼任保姆带孩子,只要双方知情同意,工资谈好,不需要他人来规范。对于她在这个例子中阐述的观点与逻辑,笔者举双手赞成。但我要指出的是,单纯做司机与司机兼保姆的工资水平肯定是不一样的。同样,既然是交易,作为女演员一方来说,可以上床和不能上床的交易费用肯定也是不一样的。显然,一般而言,与导演上床作为额外的工作,会导致女演员提出更高的交易费用,电影的拍摄成本随之上升。这意味着什么呢?如果你的思维敏锐,具有足够的洞察力,应该可以意识到,这些才华出众的中华田园奥们混淆了一个关键性的基本概念。
事实上,这些才华出众的田园奥精英犯了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没有意识到投资人与导演的区别。通常情况下,导演并不是投资人,导演只是一个剧组中的职业经理人,类似一个公司的CEO,即他并不拥有或并不全部拥有该剧组(公司)的财产权。但不知为什么,这几位田园奥精英却简单地认为导演即资方,是剧组的产权所有者。
我们首先来考虑一种特殊情形(这正是上述几位田园奥的想法),即导演同时还是投资人。显然,导演拥有了剧组的全部财产权。此种情况下,导演若潜规则女演员,就不存在任何问题——田园奥精英们的论断完全正确。但问题是,作为投资人的导演还会这么做吗?对此,我们稍后再做讨论。
通常情况下,导演与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如果导演与投资人事先约定,导演可以与女演员上床,由于女演员是自愿,一切就依然没有问题。因为女演员的确有权选择不与导演上床。但问题是,会有这样的投资人吗?有可能,即投资人是导演亲爹的情况下。
那么,一般来说,投资人会同意导演与女演员上床吗?只要能够尊重常识、并基于常识进行逻辑思考,其中的道理并不复杂。
笔者随机调查了一位普通人,假定他是一部电影的投资人。
我问:“作为投资人,你会介意你的导演潜规则女演员吗?”
他一开始回答说:“没关系吧,这是他自己是私生活,只要他把电影拍好就可以。”
我问到:“你投资给导演拍电影是为了什么呢?”
他说:“拍好看的电影啊?”
我问:“拍好看的电影是为了什么?”
他回答:“赚钱啊!”
我继续问到:“那么,导演选女演员时暗示要跟我上床才能选该演员出演一个角色,这对电影质量是好事还是坏事呢?”
他想了想,回答说:“肯定是不好的,女演员会提出更高的要价,额外增加成本。而且一旦上了床,会对对这个女演员的管理造成困难,导演有可能对这位女演员网开一面,一定会影响电影的质量的。如果是这样的导演,除非他是非常著名的导演,非他不可,否则,作为投资人,我不会选择跟他合作。“
一个普通人,从常识出发,就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定,更何况那些商业经验丰富的投资人呢!
显然,导演潜规则女演员与投资人的利益是冲突的,本质上,构成了对投资人财产权的侵犯。在《自由的伦理》中,罗斯巴德对这类交易行为的本质做出了精辟的论证。在《贿赂》一章中,他阐述到:“此处的非法行为在于受贿者格林的表现。格林与其雇主公司之 间的雇佣合同默示地要求其竭尽所能为公司之利益购买原材料。但是,格林没有适当履行其作为代理人的角色,从而违反了其与该公司的合同。要么他从一个本来不与其进行交易的企业获得贿赂,要么他在获得回扣的范围内支付了更高的价格。在任何一种情形,格林都违反了合同,并侵害了其雇主公司的财产权利。”在导演潜规则女演员这一情形中,女演员是自愿提供性服务的贿赂者,导演则是受贿者格林。同样,导演要么会选择一个本来并不是最佳人选的女演员出演角色,要么需要对女演员的性服务支付溢价,即需要支付更高的片酬。无论哪种情形,导演都侵害了投资人的财产权利。 只有在特殊情形下,导演与女演员的性交易不涉及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即导演本人就是投资人,他花费的是自己的金钱。这正是我们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在导演本人就是投资人的情形下,导演还会潜规则女演员吗?为了回答这个问题,让我们重温一下弗里德曼对人性的精辟总结:1、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效率最高,既讲效果又注重节约;2、花自己的钱办别人的事,效率降低,只注重节约,不注重效果;3、花别人的钱为自己办事,效率降低,不注重成本,却很注重效果;4、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效率极低,既不注重成本、也不注重效果。因此,一般而言,作为投资人的导演不会要求女演员与他上床,这会导致成本上升,同时,让简单的工作关系因参杂了性关系和情感而变的复杂,显然对影片的拍摄质量和效率产生不利影响。为了影片质量,为了确保他的投资回报,他显然不会选择冒这样的风险。
因此,导演潜规则女演员,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要么不会发生,而一旦发生,就是对投资人财产权利的侵害。
在《自由的伦理》第17章中,罗斯巴德给出了一个案例分析,这一案例与导演潜规则女演员在逻辑上是完全一样的。罗斯巴德的分析阐述丝丝入扣,可谓一目了然,笔者摘录如下作为参考:
“不妨用我们的理论分析一下为了促销唱片而贿赂流行音乐节目主持人 (DJ)这一在电台节目领域层出不穷的现象。在一起典型的此类丑闻 中,唱片公司会为了让音乐节目主持人多播放甲唱片而对其行贿。主 持人本来可以根本不播放甲唱片,或者较少播放甲唱片。但其收受贿 赂之后便频繁播放甲唱片。如此一来,甲唱片的播放是以少播放或者 不播放唱片乙、唱片丙、唱片丁作为代价。如果节目主持人能纯粹依 据其个人的品味和/或公众的品味来评价这些唱片,则唱片乙、丙、丁 本来可以被更加频繁地播放。的确,在道德意义上,公众对于主持人 之真诚度的信任因此正在遭受背叛。这种信任结果成为了一种愚蠢的 行为。但是公众对于电台节目并不享有财产权,因此其对于此类事件
并不享有法律意义上的起诉权。公众只是免费收听节目而已。其他唱 片公司,即唱片乙、丙、丁的制作人也受到损害,因为其唱片产品没 有被频繁播放,但是这些唱片公司对于电台节目同样不享有财产权, 因此他们无权指令节目主持人该播放哪一种唱片。
节目主持人收受贿赂是否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回答是肯定的,因 为与受贿的采购代理人一样,节目主持人也违反了其对于雇主(无论 其为电台所有者或者节目赞助商)的合同义务;该义务要求他播放在其看来最适合于公众的唱片。因此,节目主持人侵害了电台所有者或 者节目赞助商的财产权利。再者,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并且应该被起诉的正是接收贿赂的节目主持人,而不是行贿的唱片公司。”(《自由的伦理》第17章《贿赂》)
为什么这些才华出众的田园奥精英会犯这样低级的错误呢?笔者认为,并不是他们的知识不够渊博,也不是他们读的书不够多,应该说,他们是颇具理论水准的。真正的原因在于他们的底层思维方式,这是一种在自幼年以来的成长过程中形成的难以撼动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的最主要特征是缺乏反思能力、过度自信、主观臆断……从这个意义上说,田园奥精英简单地认为导演潜规则女演员是公平交易的背后,就更是隐藏着极其复杂的文化根源,绝非我们认为的那样简单。但这是另外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