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她连基础的经济学ABC都不懂,已经变成了一个凯恩斯主义的辩护士,而凯恩斯主义,是“20世纪最大的智识丑闻”。所以我宣布:从即日起,她被开除出经济学队伍。
以后她关于经济学的文章与观点,都绝对不值得重视,也不需要跟她讨论,因为跟一个外行讨论是一种浪费。
不要对体制内的经济学研究者,抱有任何不切实际的期望。他们食税,他们是“国王的知识卫队”。一个经济学人,当然有权开除她,不承认她。这是一种杯葛,奥地利经济学容不下这样的玷污,经济学也容不下这种凯恩斯主义的垃圾。
这就是“开除”的意思。你说你是奥派,你得好好学奥派,按照奥地利的方法来研究经济,你不能挂着羊头卖狗肉。鉴于你的所有方法、观点都不是奥派的,所以我不承认你是奥派。我杯葛你。
这就像,人家一堆物理学家在讨论问题呢,我一个对物理学一窍不通的人,在物理学方面我就是傻子,却非要跑去说,我是物理学家,人家肯定要“开除”我:你连牛顿第一运动定律都不懂,凭啥说自己是物理学家?滚!这是我应得的待遇。
我写文章还经常说:市场经济是消费者主权的制度,企业家为满足消费者需求而生产。如果他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那么消费者就通过金钱投票的方式把他“开除”出企业家这个队伍,让他亏损和破产。这里的开除,难道是在说,以后再也不让他当企业家了?
这都什么理解力啊!!!
本来,就这么一说也就完了,这就是我的观点。我的观点其实微不足道,我这号,就没几个人看,也不影响你继续想怎么说怎么说。我原来喜欢哈耶克,后来我把哈耶克也开除出奥派了,这没什么大惊小怪的,看的是学问和是否正确,而不是名气。一看到开除就上火,没见过世面的样子。
她反倒非要在开除这个词上大动肝火,逼着我非要说道说道。她是这样说的:
看到这段话,真把我逗笑了。
她是不是也只看到标题之后,就直接火冒三丈,连文章中问的8个问题看都没看,更没有看那几千字的经济学分析啊?是没看,还是看不懂,还是把头埋进沙子里自说自话?从她这篇文章看,后者最有可能。
因为这是她惯用的手法,上次我写的批判她的文章后,她的做法是,装作看不见。罗斯巴德,是一面照妖镜
如果按照她的理解力,这个文章更不得了,把她说成是妖怪了。哈哈哈。
再说她下面说的那些话,什么加入要批准,盖章子,决议,行政复议……到底是谁搞笑?体制内时间长了,难道只理解一种开除: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难道心里只有一种等级制:就是她所说的“官气”?只要官方授予你是个经济学者,你就真的是的?就谁都不敢不承认了?
深入骨髓的国家主义。
你宣称你是奥派,我说你不是。你说你的宣称没有侵犯土奥的财产权。可是,我这个土奥宣称你不是奥派,而是伪奥、民科、朋克分子,我侵犯你的产权了吗?你到底知不知道啥叫产权?你不知道。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就是不懂产权;一句一个外部性,就是不懂产权,就不是奥派,奥派讲究概念清晰、逻辑严谨,它的词典里,就没有“外部性”这个混淆视听的概念。
顺便说一句:“任何国家都可以自由进出”,也是错的。她又暴露了自己不是奥派。奥派可不是这样笼统地谈这个问题的。尽管我完全支持霍普的理论,但是我也承认,这个问题在奥派内部争议很大,有非常多的论文和思想交锋,不是你那样简单粗暴地喊口号的。
这是口水战。没意思。我越是学习奥派,就越是不喜欢这种口水战,而是喜欢写一写理论性强的文章——尽管我学问和水平有限,写不太好。但是这种理解力实在太差了,忍不住随便写几句,权当消遣。情绪输出,是很简单的事情,谁不会啊,难的是理论推演。
至于后面写的土奥的几条错误。听我劝,真的别写了,越写越暴露自己啊。
最后写几句严肃的理论性的东西吧。
假如,我是说假如,不针对她,也不针对任何人,一个不懂奥派的凯恩斯主义者,却卖奥派的课程,是什么行为?
我就不发表观点了,直接引用经过严格法学训练的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史蒂芬·金塞拉的观点:
唯一可以算作违反自由意志主义原则的 "欺诈",是当它构成一种盗窃时。罗斯巴德-埃弗斯(Rothbard-Evers)的所有权转让(在删去其混乱的 "隐性盗窃 "分支之后)可以帮助我们明确这一点。
假设凯伦以 20 美元的价格从伊森那里买了一桶苹果。伊森表示桶里的东西是苹果,事实上,是具有某种性质的苹果,也就是说,是适合于正常食用目的的苹果。凯伦将其 20 美元的所有权转让给伊森的条件是,伊森不得故意从事 "欺诈 "类活动,如出售烂苹果。(诚信也是所有权转让的默认背景解释条件。)如果苹果确实是烂的,而且伊桑知道这一点,那么他就知道他没有获得 20 美元的所有权或使用许可,因为 "无欺诈 "的条件没有得到满足。他在未经凯伦同意的情况下明知故犯地占有了凯伦的 20 美元,因此他是一个小偷。
这类似于法律上“欺诈盗窃”的概念:
根据普通法,"盗窃罪 "是指以偷窃为目的,非法占有并携带他人个人财产的行为。欺诈盗窃的区别在于,实施欺诈盗窃的被告仅获取了他人个人财产的占有权,而非该财产的所有权。此外,实施欺诈盗窃的被告是通过故意向受害者作出虚假陈述来获取财产的占有权。
这种欺诈概念之所以源于自由意志主义的财产权原则和所有权转让的理论,是因为对资源(包括自己的身体)的所有权赋予了一个人排除他人使用该资源的权利。所有者可以通过向他人表示同意来授予许可或拒绝许可。就可让渡的所有物而言,所有者可以允许他人临时使用该物(把我的车借给朋友一天)、直接赠送(礼物),或者同意放弃该物的所有权,以换取对方的某种行动或其他所有权转让。这就是:所有者行使财产权,就谁可以使用财产以及在什么条件下使用财产传达他的同意。如果我把车借给你,你是临时占有人,而不是所有者。占有权和所有权是不同的。我可以转让所有权,但不能转让占有权,反之亦然;或者两者都转让;或者两者都不转让。在上面的例子中,当伊森占有凯伦的 20 美元时,他只有占有权而没有所有权,因为凯伦转让这笔钱的所有权取决于苹果是真的。
上面这段论述,出处是:史蒂芬·金塞拉《自由社会的法律根基》第九章:“自由意志主义的理论:所有权转让、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和不可让渡性”。翻译:李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