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吉尼亚决议案》,由麦迪逊起草,1798年12月24日弗吉尼亚州议会通过。
《肯塔基决议案》,由托马斯·杰斐逊起草,约翰·布雷肯里奇提出,1798年11月16日州议会通过。
其内容可以概括为:“13个殖民地的统一实质上为相互之间契约的签订,联邦政府本质上为契约的产物、每个州(原殖民地)的代理。因此州政府有权决定法律是否应该被无效化。”
这两个法案出台的背景是,联邦政府在法国大革命后,为了防范革命的风险,在“反雅各宾主义”思想的主导下,联邦党人主导出台了臭名昭著的《客籍法》与《镇压叛乱法》,对危害美国政府的外侨、批评美国政府和官员的言论进行严厉惩罚。法案规定:对口头或书面批评、攻击美国政府、总统和国会者,对煽动美国人民反叛政府、反抗法律或里通外国谋反者,可处罚金或两年以下监禁。
这种法律立即被联邦党人变成压制言论自由和打击异己的工具,成为赤裸裸的联邦暴政。国会议员马修·里昂撰写了一篇文章,说亚当斯总统贪恋权力、自私自利、自负且愚蠢,被罚款1000美元,并处4个月监禁;媒体记者安娜米利乌斯撰写并散布批评亚当斯政府政策的小册子,被罚款200美元并处18个月监禁;政治哲学家托马斯·库珀发了一些传单,列举亚当斯的弱点与缺点,罚款400美元,监禁6个月……
于是,托马斯·杰斐逊和詹姆斯·麦迪逊这两个“反贼”,就公开跟联邦党人和亚当斯总统唱反调,认为这两部法律是违宪的,是赤裸裸的联邦暴政,各州绝对没有授权联邦政府这样做,因此,在他们的领导下,弗吉尼亚和肯塔基州通过两个决议案,宣布该两州拒绝执行联邦政府的《客籍法》与《镇压叛乱法》。
实际上就是宣布,我们这两个州,从联邦政府实质性分离了。因为你公布的法律违背了宪法,超越了当初我们的授权,我不再执行你公布的法律。
注意,跟现在的情况是截然相反的。现在是,联邦政府的司法分支否决州的立法,凡是与联邦立法不一致的州法,一律无效;当初是,州立法机构可以否决联邦政府的立法,决定其是否在本州执行。前者是中央集权,后者才叫真正的联邦制,即权力的去中心化。
这就是美国影响深远的著名的“98年原则”。
这项原则源自欧洲中世纪的权力去中心化,竞争性司法管辖的多样性,以及国王不得随意制定法律的自由传统。社会的每项职能,都应当尽可能地由地方化的政治单元来承担,只有他们才知道当地的民情;将立法和司法的权力交给一个远离当地的集权机构来操纵,还让他们拥有垄断解释的终极权力,这是极端危险的暴政。
政治的核心问题,就是权力的去中心化问题。地方自治观念,在西方以及美国建国时代,处于受人尊敬且理所当然的核心地位。
托马斯·杰斐逊论述道:与联邦政府三个分支的“制衡”相比,州权是对人民自由更重要和更有力的保障。他早已预料到当今的局面:如果三个分支勾结起来,侵犯人民的自由,怎么办?或者,一个分支无限膨胀,另外两个束手旁观甚至助纣为虐,怎么办?
他说:当所有行政管理、内政外交、事无巨细地都被集中至作为权力中心的华盛顿,它们彼此之间的制约就会失去效力,这个政府就和我们先前与之决裂的政府(注:指英国)一样腐化和暴虐。
他热爱美国,但是也预见到集权化将带来分离的因子。但是真的发生这种情况时,怎么办呢?他说:我当然希望联邦永固,然而如果我们中的一部分决定要分开时,那就让上帝保佑我们彼此吧。他支持和平的自愿分离。
“拒行权”的原则,还拓展到了陪审团制度上。
今天美国普遍认为,法律的裁断属于法官的职责,只有事实的认定才是陪审团的职责。陪审团在法官的引导下凭良心认定事实。
但是殖民地时期著名的约翰·曾格案,则与此原则完全相反。
即,陪审团如果认为据以裁判的法律本身不公正,那么可以径自宣布受审的被告无罪。也就是说,拒绝执行这样的法律。
这是陪审团的拒行权,是对抗政府和司法专断的一道屏障。
曾格案中,就是因为曾格作为一名报社的出版商,刊发了批评当时纽约政府的文章,而被控犯有诽谤罪和煽动叛乱罪。最终,陪审团不受法官的影响,“凭良心裁断”:这个法律是无效的,曾格无罪。
对陪审团的这个拒行权,是包括托马斯·杰斐逊、詹姆斯·麦迪逊,甚至联邦党人汉密尔顿和亚当斯都承认的权力。汉密尔顿就写道:陪审团的职责不仅仅要就事实进行判断,而且还要就法律本身行使裁量权。出于更高的良知,陪审团有权利、也有义务遵循自身的信念。
不得不感叹,那些过去习以为常的正确观点,在如今的美国,要么被视为异类、激进、极端,要么被视为神经病,甚至是严重刑事犯罪——叛乱罪。历史,从来没有马牌和辉格史观下的所谓“进步”规律,而是往往发生严重的倒退。美国退步的历史,就是一部联邦不断集权,侵蚀州权,也即侵犯地方自治和自由的历史。林肯这个超级暴君,在这个退步史上写下了重要的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