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法官,让我时刻感觉到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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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蓝球主刀
,作者古原
蓝球主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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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了解不一样的经济学
今天看了一个上观新闻的一个报道,看完心里很是愤怒。
吉林省有一个村民,自建十三万建了一座桥来方便河两岸的居民通行,只因为其收取了5万元的通行费,被判有罪。
2019年12月31日,吉林省洮南市法院做出一个判决。
黄德义及其他人员于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体浮桥收取过桥费;共计收费52950元,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分别被判处不等有期徒刑及缓刑。
2021年底,黄德义提出了申诉。
对于收费,黄德义称,自己在焊船体、搭建上投入超13万元,收费是想收回成本,同时,他从未强制收钱,都凭村民自愿,对一般的过路人,也不存在“不给钱不让过”的情况。
2018年浮桥被拆后,村民们对岸种地就麻烦多了。有桥的时候,十几分钟就到地里了。但桥没了,即使是最近的镇西大桥,也要多绕行70公里,开农用车得走3个多小时,来回7个小时,“油钱也搭不起。”
2023年3月31日,黄德义的申诉被洮南市法院驳回,驳回理由是:
法院认为,其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收费,且受到多次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拒不改正,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这个事,黄德义想破头也想不通:
“我觉得自己很冤枉,自古以来修桥补路都是好事,怎么到我这就被判刑了呢?”
据媒体报道:黄德义是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人,在洮儿河边长大。
黄德义家有兄弟五人,祖上都以摆渡为业。黄德义告诉记者,他的父亲上世纪70年代,曾造了一条木船,用来在洮儿河上摆渡。
90年代,黄德义的三哥想继续在洮儿河上摆渡。当时的黄德义已是一名教师,“我出了4000块钱,造了三条铁皮船,连接在一起,和三哥一起摆渡。”
↑搭建浮桥的铁皮船,如今都已闲置
因三条船组成的摆渡船,能摆渡的人和车毕竟有限。2014年,黄德义又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搭建了一个固定浮桥。浮桥跟着水面宽窄调整,一旦汛期水太大,或者冬天上冻了,桥就从水面上撤下来,“一年差不多能搭五六个月吧。”
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
浮桥拆了后,黄德义以为没事了。但是,2019年2月,他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后黄德义的三哥以及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最后被认定寻衅滋事罪名成立。
那黄德兴到底违法了没有?
翻看法律,按中国的成文法,他违法了,因为中国法律规定个人修桥需要报批,不得私自建设。另外,个人未经允许也不得在公路上设卡收费。
我国《公路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同时,第五十九条也规定了三种可收费的情形,包括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等等。
虽然有上述规定,但是没有针对私人修桥修路有任何具体的惩罚法规。
所以,法官用了一个口袋罪,寻衅滋事罪,这个罪的存在,就是为了在找不到具体法律条款可以处理时,任何事件都可以安上这一罪名,以方便执法部门修理任何人。
问题就来了,一个人为了解决交通不便的问题,他自己花钱建桥解决交通问题,真的有罪吗?
修桥补路的人,历史以来都被老百姓们定为大英雄,因为交通不便是影响所有人生活的一个大问题,甚至很多慈善家们在选择慈善捐款手段时总把修路当作一个重要手段,因为便利的交通对于一个贫困的地区影响太大了。
没有人投资修路,村民自己投资收费就有错吗?如果收费有错,那谁还敢投资呢?这个村民不过是一个建筑工地上的工人,十几万建一个浮桥,三年才收了五万块钱,很多吗?
法院把五万块钱还强制退还给那些交过费的村民,村民们都不好意思要,转头又给回修桥者,村民们朴素的产权观也能认知到,是别人花钱修的桥,我出钱过,这不是天经地义的事吗?
难道政府旗下的各种国企修的高速公路不收费吗?那些大桥不收费吗?凭什么他们可以收费,而私人收费就是非法的呢?
调查此事的记者还跑去问了洮南市交通运输局:“目前还没有在振林村附近洮儿河上修建桥梁的规划。
你们也不修,也不让别人修,别人修了,你还把人给抓起来判刑,这是几个意思呀?
难道公路法里的规定,是要垄断修路权吗?我又很好奇了,村民们交通不便自己解决不是件天大的好事吗?你为什么要垄断所谓的修路权呢?
禁止私人修路造桥,到底是为了什么?难道是为了防止他们与政府修的路来竞争吗?为了让政府修的路多收点钱吗?
即使有这样的法律,法官又凭什么拿这种寻衅滋事罪来抓人呢?
法律里既然没有说过私人修桥应该判什么罪,应该怎么判,你凭什么拿个口袋乱装一气?这不是让人人自危吗?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被你们拿这个口袋装到牢里去吗?
你们知不知道,你们正在践行中国的一句名言,叫:
杀人放火金腰带,修桥补路无尸骸。
这句话是在说,黑道、坏人坏事做尽,却能够享尽荣华富贵,而修桥补路这些为他人谋福利的好人却不能落得个好下场。
法官们难道没有听过这句话吗?
还有一句话叫: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
大学毕业遍读典籍的法官们,你们是否又听过这句话呢?
这样的判决书,你们是怎么样写出来的?你们还是个人吗?还有基本的产权观念吗?
你们这么搞,是在搞法治还是搞人治?是在维护民众的权利,还是在消灭民众的权利?
如果民众们最后的靠山,就是一群你们这样的法官,你叫我们哪有信心生活在这片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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