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漫天霹雳Plus
,作者漫天雪798
我们经常说什么来着?政策是由民意观念决定的。许多唯物主义者不信,认为政策是由枪炮决定的。你看看教培行业这些年的境遇,就知道只要大家呼吁,形成公众舆论,你要的立法,都会来的。有人懂一点法律,说你们执法要有依据。没问题,你要的依据来了。这个《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在法律位阶上次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它就是广义上的成文法的组成部分。看看这法条,是“下了功夫”的,把“变相”的都考虑进去了,可以说是很周到了!解决了很多人担心的“钻法律空子”问题,堵得死死的,大家这下放心了。以后,培训完了,反手一个举报,既完成了培训,又把钱要回来了。完美。还想给孩子请个一对一吗,那得到澡堂子见面,确认你没有窃听设备。我们首先要有一个基本概念:法律分为两种,一种是人们在人际关系中形成的、内心深处认同的亘古不变的律令,它是处理人际纠纷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并不一定是成文的,往往非常简单,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奸淫,就属于此类。小时候妈妈告诉我们:不能拿别人的东西。也属此类。我们可以称之为自然法、习惯法。还有一种,按照马牌的说法,就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既然是部分人的意志,那就有可能改变,今天合法的事情明天可能不合法。这个“阶级”,也不一定是某个人、某群人,也可能是多数人,他们强制了少数人。这种法律我们称之为实在法、成文法。为了便于区分,我们称前者为法律,真正意义的法律;后者为立法。当立法符合法律,就是良法;当立法违背了法律,就是恶法。判断一项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的标准,就看它是否合乎私有产权的伦理。恶法不是法律,它实际上是一种强制力支持下的命令。哈耶克说:现代国家的法律,95%以上都是打着法律名义的命令。现在我们要问:是不是所有问题都有“法”可依了就好?人们只要在产权范围内活动,互不侵犯,自然而然就是合法的。法律应当像空气一样稀松平常,并不需要整天盯着成文法条去生活。法律只是定纷止争的工具,正如弗里德里克·巴斯夏所说:让法律出现的,不是正义,而是非正义。当一件事情本来就是正义的,法律就不应当出现。正如在足球场上,只有在犯规的时候裁判才应该出现,如果球员正常打比赛,裁判却总是要插一杠子,想主宰这场比赛,那必定不是一场精彩的比赛。教育培训,实际上就是两个人之间基于私有产权的自愿交换行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财产权,那么立法干预的理由和正当性在哪里呢?所以这件事情的关键点,不是什么“于法无据”,而是这就不应该是法律应当插手的领域。有些法律从业者,只知道要依据,然后按依据办事,但是却从来不理解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不去追究法条本身是不是合法,他们不明白,在成文的法条之上,还有更高的律令,那就是基于产权伦理的自然法则,老百姓称之为“天理”。天理大于王法。如果不懂得这个道理,那么即便法条背得滚瓜烂熟,在最好的意义上,也不过是一个法律复读机;当他用这种立法条款去辩护或者断案,那就成了执行命令的帮凶和同谋。立法行为的广泛存在,是我们社会无法形成长远预期,产权不稳定的根本原因。因为立法本身就意味着规则可以随着一部分人或者大众的偏好而改变,那么必然影响到人的行为选择,短视、资本消耗就必然发生。代际传承由此遭到破坏,百年企业是不可能在这种环境下产生的。所以所有事情都有法可依,就是法治了吗?恰恰相反,它可能是最大的人治,只不过以法律的名义出现了。你嫌规定不明确吗?问题的根源在于就不应该有这样的规定。这时候模糊一点、漏洞大一点,反倒给人们的自由留下一定空间。你要是要求明确,那就吃喝拉撒逐项给你掰扯清楚了,立法之网越治越密,到时候就不是“法无禁止即可为”了,而是“法律”允许了的才可以做,未经允许不能行动,那就跟早请示晚汇报没有什么两样。这时候法律是很严密的,密不透风,但是它跟监狱又有什么两样呢?《肖申克的救赎》中,黑人老囚犯瑞德不报告就撒不出来尿,就是这么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