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古老板,记着关注我的新号。
每次出事,流程都一样。
几个小姑娘把另一个女孩拖进小黑屋,殴打、侮辱、拍视频一条龙,业务熟练得像是刚从什么KPI考核现场回来。
结果呢?一个批评教育,一个治安处罚,轻飘飘像羽毛落地。
受害者父母撕心裂肺地跪在地上,而法律,像个高冷的服务器,冷静地弹出一个窗口:操作合法,流程结束。
公众的愤怒像火山喷发,但喷完之后,一切照旧。
很多人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我说,别问了。问就是“为了孩子好”,问就是“要给他们一个机会”,问就是“他们心智不成熟”。
先要欢迎大家来到“人间恶魔”国际儿童名人堂
这里陈列的,不是什么天才少年,而是一个个用血淋淋的现实,反复抽打“儿童天真论”耳光的“小恶魔”们。
第一位入驻者:英国的“利物浦双煞”——罗伯特·汤普森和乔恩·维纳布尔斯。
1993年,这两个10岁的“孩子”,从购物中心拐走了2岁的詹姆斯·巴尔杰。他们不是一时兴起,而是一场精心策划的狩猎。他们把小詹姆斯拖行了整整4公里,一路上对他拳打脚踢。到了废弃的铁轨旁,他们开始了长达数小时的虐待:扔石块、泼油漆、用铁棍殴打,最后,把他扔在铁轨上,试图用火车碾压来伪造事故现场。
法医报告显示,小詹姆斯身上有42处伤口。
10岁。他们对生命的漠视,对痛苦的享受,以及毁灭证据的冷静,你管这叫“心智不成熟”?这心智,成熟得都快滴油了。
法律给了他们什么?8年最低刑期,全世界最昂贵的“改过自新”套餐。出狱后,政府给了他们全新的身份、全新的住址、终身匿名权保护。
相当于国家出钱,送了他们一张“人生重开券”。
其中一个,后来还因为持有儿童色情物品再次被捕。
看,有些人,你给他重开一百次,他依然会选择地狱难度,顺便拉几个无辜的人陪葬。
第二位明星住户:美国的“死亡天使”——玛丽·贝尔。
1968年,玛丽·贝尔,11岁。她在生日前后,用双手扼死了两个小男孩,一个4岁,一个3岁。她不光杀人,还在其中一个男孩的肚子上刻下了字母“M”。她在现场留下纸条,用歪歪扭扭的字写着:“我杀人,所以我能回来”。
被捕后,她对警察说:“杀人没什么大不了的,我们都会死,不是吗?”
11岁。对死亡的理解,深刻得像个存在主义哲学家,只不过她的哲学,是用别人的生命来实践的。
法律给了她什么?“精神失常”的诊断,以及在少管所的“治疗”。12年后,23岁的她被释放,同样获得了全新的身份,结婚生子。后来她还跟人合作出了一本自传,靠着讲述自己的杀人故事,赚了一大笔钱。
受害者的家庭在痛苦中煎熬一生,而杀人凶手,成了畅销书作家。这个世界,有时候幽默得让人想哭。
第三位,来自我们的邻居日本,一个充满二次元气息的代号:“Nevada-tan”。
2004年,长崎县,一个11岁的小学女生,因为在网上留言板被同学说了坏话,把这位12岁的女同学叫到空教室,用美工刀割开了她的喉咙和手臂。
事后,她浑身是血,冷静地走回自己的教室,老师问她怎么了,她回答:“这不是我的血。”
她作案时穿着一件印有“NEVADA”字样的卫衣,因此在网上获得了这个萌系的代号。无数的同人画作、cosplay涌现,一个残忍的杀人犯,在一个病态的亚文化圈里,被偶像化了。
你看,这三组案例,来自不同国家,不同年代,但它们精准地告诉我们同一个事实:邪恶,与年龄无关。
有些灵魂,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是扭曲的、黑暗的。年龄,只是他们伪装自己、获得法律豁免权的黄金外挂。
好了,参观完了“名人堂”,我们的血压也上来了。现在可以冷静地问一句:为什么全世界的法律,都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得像个精神分裂的圣母?
答案在于,现代法律体系内部,一直存在着两个神仙在打架。
一方,我们称之为“福利主义-康复派”,或者叫“花园派”。
这派的观点,是主流,也是今天所有问题的根源。他们认为,未成年罪犯就像一株长歪了的小树,或者一朵生了病的花。
他们不是坏,只是“病了”。原因呢?原生家庭不幸、社会环境恶劣、学校教育缺失……总之,千错万错,都不是这棵小树的错。
所以,他们的目标不是“惩罚”,而是“治疗”、“矫正”、“挽救”。
他们要做的,是给这棵歪脖子树松土、浇水、施肥(心理辅导、社区服务),希望它有一天能长直。
法律在他们眼里,不是一把惩戒的剑,而是一把修剪枝叶的园艺剪。
英国的《儿童与青少年法案》、日本的《少年法》,以及我们那部著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基本都是这个“花园派”思想的产物。
它们的核心,是保护“犯罪的那个孩子”,把他和他的罪行分离开,相信只要给他足够的爱与包容,他就能“回归社会”。
另一方,我们称之为“报应主义-正义派”,或者叫“天平派”。
这派的观点,更古老,也更符合人类的直觉。
他们认为,法律的核心是一架天平。
一边是罪行,另一边是惩罚。
犯罪,就是打破了天平的平衡。
正义,就是通过惩罚,让天平恢复平衡。
在这派看来,一个行为的对错,是客观的。
伤害就是伤害,杀人就是杀人。
这个行为是10岁的人做的,还是30岁的人做的,对于“天平”本身来说,没有区别。
受害者流的血,不会因为凶手的年龄小,就变得不那么红。
他们关心的,不是凶手未来能不能成为一个好人,而是受害者已经遭受的、不可逆的伤害,是否得到了对等的补偿和交代。
他们的焦点,是受害者。
这个观点,在古罗马法谚“以眼还眼,以牙还牙”(Lex Talionis)里就有了。
近代,像康德这样的哲学家也认为,惩罚本身就是正义的内在要求,是对犯罪者作为“理性人”的尊重——你既然选择了作恶,就要承担这个选择的后果。
现在,问题来了。为什么在全球范围内,“花园派”压倒了“天平派”?
因为“花园派”听起来更“文明”,更“进步”,更符合现代社会那种“政治正确”的调性。
拯救一个迷途羔羊的故事,远比处决一头小狼的故事,更能满足我们作为“文明人”的道德优越感。
但这种道德优越感,是建立在受害者的尸骨和血泪之上的。它是一种极其昂贵且虚伪的装饰品。
“花园派”能大行其道,最重要的理论支柱,就是那个古老的法律原则——Doli Incapax,即“无犯罪能力”。
它假设,儿童在某个年龄之前,大脑里缺少一个叫“是非对错”的APP,所以他们犯了罪,也不能算真的犯罪。
这个假设,在21世纪的今天看来,简直就是个笑话。它就是法律界的“地平说”,是现代文明的皇帝新衣。
第一,它无视个体差异,搞“一刀切”的懒政。
法律武断地画了一条线,比如14岁。仿佛在14岁生日那天零点,上帝会亲自下凡,给这个孩子的脑子里注入“责任感”和“同理心”的源代码。
这比玄幻小说还离奇。
一个在互联网上看了无数暴力信息、熟知如何规避监控的13岁少年,和一个在深山里长大、连智能手机都没见过的15岁少年,谁的“心智”更成熟?法律假装看不见这种差异。
因为“一刀切”最简单,成本最低,最方便官僚体系进行标准化操作。
第二,它混淆了“认知能力”的范畴。
一个14岁的孩子,他可能不懂量子力学,不知道什么是地缘政治。
但这不代表他不知道用刀捅人会死,不代表他不知道把人打一顿是错的。
在“作恶”这件事情上,他的认知能力,可能比任何一个成年人都专业。
他知道怎么让你疼,怎么让你怕,怎么让你屈服,甚至怎么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法律却用“他不懂微积分”来论证“他不懂杀人”,这是典型的偷换概念。
第三,它创造了最荒谬的“犯罪黄金窗口期”。
当法律明确地告诉所有人,某个年龄之前犯罪没有严重后果时,它就不再是法律了,而是一本“犯罪操作指南”。
它等于在对所有潜在的恶魔少年大声疾呼:“嘿,想干票大的吗?想释放你内心的野兽吗?抓紧时间!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这是法律给你们的BUG价福利,是你们青春期限定的‘免死金牌’!”
想验一下欺凌他人的快感吗?抓紧时间!你们的‘免罪黄金期’不多了!赶在14岁之前动手,你就是无敌的!就算满了14,只要不满16,顶多也就批评教育,不痛不痒!”
“记住,下手要有分寸,别把人打成重伤,那就升级到刑事案件了。咱们就在‘轻微伤’和‘轻伤’这个区间里玩,性价比最高!”
“你们的未来?不用担心!我们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兜底,你们的案底会被封存,你们依然是祖国的花朵,前途一片光明!”
这才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高发、且手段日益残忍的根本原因。
不是孩子们天生就坏,是法律教会了他们,作恶的成本,可以低到忽略不计。
而对那些好孩子,那些潜在的受害者,法律又说了什么呢?
“孩子们,如果有人打你,欺负你,你们要‘宽容’,要‘理智’。因为他们还是孩子啊!你们的痛苦和眼泪,是为了成全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你们,是他们成长路上的‘垫脚石’,光荣吗?感动吗?”
去他妈的光荣,去他妈的感动。
对犯罪分子的无原则宽容,就是对守法公民最残忍的犯罪。
一个健康的社会,应该让好人理直气壮,让坏人闻风丧胆。
而我们这部充满“人文关怀”的法律,却常常让坏人嚣张狂笑,让好人跪地哭泣。
这哪里是保护未成年人?这分明是在系统性地筛选、鼓励和培养少年犯。
说了这么多,我坚持的观点是什么?很简单,就是让正义回归常识。
第一,废除武断的刑事责任年龄,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这是个古老的英国法律智慧,意思是一个孩子虽然没到法定年龄,但如果证据显示,他作案时有充分的恶意,清楚知道自己在做什么,那么他的“恶意”本身,就足以“补足”他的年龄,让他承担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这才是真正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搞年龄“一刀切”的官僚主义。
第二,法律的焦点必须从“加害者”转移到“受害者”。
别再跟我谈什么“挽救”和“矫正”了。
正义的第一要务,是让受害者得到补偿,让他们的创伤得到抚慰,让他们看到恶有恶报。
一个法律体系,如果连最基本的保护良善、惩罚邪恶都做不到,那它所有的“人文关怀”都是狗屁。
第三,惩罚必须回归其本质:震慑与报应。
惩罚不是为了“教育”,教育是学校和家庭的事。惩罚就是为了让犯罪者痛苦,让旁观者恐惧。
要让每一个潜在的施暴者,在动手之前,脑子里都会闪过一个念头:“这么做的后果,我承受不起。”
而不是像现在这样,脑子里想的是:“反正20分钟就出来了。”
怎么惩罚这些小恶魔?有的是办法。
1、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这不是野蛮,这是最古老、最公平的对等报复原则。《汉谟拉比法典》两千多年前就懂的道理,我们现在反而忘了。
她们怎么打你,你就怎么打回去。她们怎么羞辱你,你就怎么羞辱回去。
而且应该加倍。因为仅仅对等,只是扯平,没有惩罚。
基于这一原则,引入鞭刑,挺好的。
2、经济赔偿与强制劳动。
受害者可以选择不要报复,而是换取金钱赔偿。
拿不出钱?那就强制劳动,用劳动成果来补偿,直到受害者满意为止。这听起来很“政治不正确”?
比起让受害者哭诉无门,让加害者逍遥法外,我看不出这有什么不道德的。
3、隐私豁免。
你都主动侵犯别人了,还想要什么隐私?
受害者和任何知情者,都有权将这些小恶魔的“光荣事迹”公之于众,让社会对他们进行孤立和杯葛。让他们知道,做了坏事,是要被钉在耻辱柱上的。这才是真正的社会性惩罚。
所有的学校,都有权拒绝这种人入学。
我们用纳税人的钱,精心搭建了一个庞大而昂贵的法律体系。
结果,这个体系却在系统性地保护那些最会利用规则的恶棍,同时把那些最需要保护的、善良守法的公民,一遍又一遍地推入深渊。
我们建造了一个富丽堂皇的庇护所,挂上了“未成年人保护”的霓虹灯牌。
但每当有小恶魔把无辜者拖进去施虐时,这个庇护所的大门就立刻紧锁,保安还会走出来对围观的人说:“别担心,我们正在对他进行心理辅导,请大家给孩子一个机会。”
这不叫文明,这叫懦弱。这不叫进步,这叫堕落。
是时候撕掉这块遮羞布了。
在正义的天平上,一滴无辜者的眼泪,比一百个加害者的“未来”,要重得多。
这,才是我们唯一应该遵循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