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油发生霸凌事件,据官方通报:2025年7月22日15时许,刘某甲(女,15岁)因与赖某某(女,14岁)发生矛盾,遂邀约刘某乙(女,13岁)、彭某某(女,14岁)在我市一楼房无人区域,对赖某某进行辱骂、威胁和殴打。同行人员在现场围观并拍摄视频,后被上传网络。殴打造成赖某某头皮、双膝等多处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处理结果是:刘某甲和彭某某(已满14周岁),进行治安处罚;对刘某乙(不满14周岁),批评教育,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受害者父母跪地请求官方惩罚施暴方。
不管网络舆情有多么凶猛,我们必须愤怒而遗憾地说,警方的处理是合法的。
因为是轻微伤,所以这是一个治安案件,不是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这三个小人渣完全知道他们在做什么,完全明白犯罪后果,他们边打边说:“又不是没进去过,进去20分钟就出来了”。他们在伤害他人这件事情上,完全是心智成熟的,怎么能允许其逃脱惩罚呢?公众舆论基于朴素正义感,要求对他们进行严惩,是正确的;而警方的做法也是合法的。那么问题出在哪里了?
法律错了。
如果全世界法律都是这样规定的,那么就是全世界都错了。对错,是客观的,不是“民主”地数人头计算的。
首先是不应该有霸凌这个说法。
不论谁犯罪,都应当一视同仁,并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这是法律的最基本原则。
对未成年人犯罪,通常采取的是监护人严加管教,治安处罚。指望通过对其家长的训诫就能让他们改邪归正,你能相信吗?家长要不是自身和教育上出了问题,能培养出这种恶魔孩子?难道是让纵火犯去灭火?甚至指望他们通过少管所、社区矫正能够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你又能抱多大希望?
所以这其实就是赋予了这些未成年人法外特权,它制造了犯罪领域的高级种姓和低级种姓,让他们犯罪可以不受应有的惩罚,实际上就是在鼓励他们犯罪。法律制定和执行部门放弃了维护产权、打击犯罪的职责,反而占到了侵权者的一边。这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根本原因,是法律机构教会了他们:“让我们赶在18岁之前犯罪吧!”
对犯罪分子的无原则宽容,就是对被侵权者的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不能以伤害一部分未成年人的方式去保护另一部分未成年人,难道受害者赖某某不是未成年人吗?难道她就不需要被保护吗?
第三,任何以年龄划分“心智标准”的做法,都是武断的、任意的。
法律往往规定一个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其含义是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乏认知能力,需要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但是你可以随手搜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就会发现,他们有预谋,有手段,清楚地知道这样做的后果,你还会说他们认知能力低下吗?还会认为他们心智不成熟吗?
至于他会不会改过自新,经验证据表明,坏人大概率继续做坏人。但即便不论这一点,能不能改过自新,是他自己的事情,司法机构要做的事情就是对他进行应有的惩罚。给不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是他人的事情,没有人有义务给他机会,机会要靠他自己去争取。
以年龄所对应的心智标准来划分责任年龄,完全是任意和武断的。
1、人与人是不同的。同样是14岁,心智成熟和认知能力不同,这是没有人可以否认的事实;你也不能说一个16岁的孩子有刑事责任能力,一个15岁零11个月的孩子就没有,这很荒谬。
2、认知能力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一个人在此处认知能力差,不等于在别处认知能力也差。一个14岁的孩子,可能不知道高等数学,但是这不等于他不知道如何杀人和杀人的后果。那么在杀人这件事情上,他认知能力是成熟的。
一个8岁的智力正常的孩子,认识不到偷窃别人的东西可能会遭受惩罚这样的社会规则和人际关系准则吗?他不知道你敢打人别人就会揍你的因果关系吗?答案是完全可以。
3、如果认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之间存在这样一条标准,那成年人之间同样存在这样的标准。人常说,人跟人之间的差距,比人跟狗之间的差距还大。有智商150的,也有智商80的,成年人之间在认知能力上的差异,并不比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小。比如如果我和爱因斯坦谈物理学,我就像一个猴子;比如我们认为凯恩斯主义者都是智力不正常的蠢货。请问该怎样划定?如果按照心智标准,是不是智商低的人犯罪,也应该免责?恐怖分子可不可以说,他不懂物理学,不知道炸药会爆炸,所以也可以逃脱惩罚呢?
所以并不存在什么刑事责任年龄,以及武断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之间的清晰界限。正确的做法永远是,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所有人一视同仁。
第四,一个正义的惩罚理论。
基于私产伦理的正义的惩罚理论,要围绕的核心是什么?
永远是受害者的权利。
对于受害者来说,侵犯来自一个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男人还是女人,来自一个所谓有原生家庭问题的人,还是一个幸福家庭的人,没有任何区别。侵犯已经实实在在发生了,需要做的就是对侵权者,不论他的年龄、性别、种族、家庭状况,都应一视同仁地加以惩处。
受害者有完全的权利,选择对侵犯者做出或者不做出惩罚,以及做出什么样的惩罚,只要不超出应有的限度。
惩罚,是受害者的权利,不是国家的权利,更不是什么社会的权利。没有人有权代表受害者做决定。打着各种冠冕堂皇的旗号,要代表受害者去惩罚、去原谅的人,都是在篡夺本应属于受害者的权利。
基于私产伦理,受害者可以按照“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方式对侵犯者予以报复。例如三个小恶魔抽他耳光、脱她衣服,那么对等地,她可以抽这些小人渣的耳光,脱他们的衣服,羞辱他们。
并且,应当加倍去抽他们。因为仅仅对等地抽,并没有起到惩罚作用,只是还回去了。
受害者还可以选择将这些人渣在公开场所示众、鞭打。
但是受害者可能厌恶这样做,她可以选择其他惩罚方式,侵犯者不得拒绝,因为伤害是侵犯者造成的,不确定性也是他们造成的,后果当然应有他们来承担。
由此,受害者可以通过威胁给予严厉惩罚的方式,换取侵犯者及其监护人的金钱赔偿,如果他们没有钱,可以强制奴役,劳动成果归受害者,直到补偿受害者的心理损失。
受害者,以及任何人,都可以将这三个小兔崽子的照片和基本情况公之于众,由民众基于产权原则对其实施杯葛行动。没有人可以在做了坏事之后还主张什么莫名其妙的隐私权。
没有人可以在侵犯他人之后有不用承担责任的特权,哪怕他是个孩子。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得到平等对待,同等自由,同罪同罚,才是真正关爱未成年人。对那些小魔鬼,唯一正确的办法就是受到“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良善法律的惩处,让正义得到彰显。
一个私产社会,对侵权和犯罪行为的惩罚,将是非常迅速和严厉的。原因很简单,产权是自由社会和平合作的根基,对任何侵犯产权的行为的纵容,都将摧毁社会和平合作的根基,导致私产社会的解体,从“市场社会”倒退到“军事社会”。
只有在民主共和时代,才系统性强化了对坏人的保护,不允许人们基于私产原则对这些坏人进行自愿的驱逐,非要把人们与他们不喜欢的人强制融合在一起。民主社会让坏人处处占上风,不断地侵略好人,因为只有这些坏人,才更可能依附于国家和政党力量而生存,成为政党的铁票仓和国家的基本盘。
民主社会开启逆淘汰的机制,因为不管是好人还是坏人,都是一票,都可以在舆论上发出声音。它开启社会的资本消耗进程,以及人类智力和道德水平劣化的进程。
也只有民主社会,才允许对私有财产(人身与物理财产)进行系统性攻击,同时解除人民的武装,消除人民自己的司法权和惩罚权,将裁判和惩罚的职能垄断,让人们除了求助于他们伸张正义,就没有其他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