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人可以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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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公众号“掏史机”的一篇文章《到底谁有限制你人身的权力?街道、居委会还是物管?》。
作者的论述倒是对的,但是结论大错特错了。
(斜体加粗部分为引用“掏史机”内容)
“掏史机”作者论述了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志愿者这几个机构和人员的性质、作用和联系。
一、街道办事处,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机构。
二、居委会(社区)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街道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社区干部由街道组织招聘,工资由街道财政负责支付。
三、 业主委员会,是所有业主选出的业主代表,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利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的机构。
业主委员会的职能,集中在物业,处理的是关于房子的公共事务。
业委会有一些权力空间,比如管理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收入,维修经费等等。
四、 物业公司是业主请来的公司,替业主服务的。
物业没有任何权力限制业主。你开一家公司,请了个阿姨给公司煮饭、做清洁,某一天,阿姨给你出个红头文件,盖一个章,不准你出差,这是不是咄咄怪事?
五、志愿者
志愿者是居委会请来帮忙的,同样没有任何权力。
说清楚这几个关系之后,谁有权力封小区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应该说上述所有机构,谁也没有权力限制居民出行。所有的文件都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紧急的封控措施。
那么现在动不动就是社区下一个通知,然后大家就乖乖静默了,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应该说这个非常的“鸡贼”。
首先社区并不会无缘无故下一个通知,具体的通知其实他们上级的上级的上级,一层层转发的。
但是社区的上级,以及上级的上级,上级的上级的上级…不会发这个通知,更加不会承认。
通知最后以社区的名义发布,也就是说名义上代表了“群众自治”,也就是群众自己要求封自己的。
有一个梗,说是今年6月初的上海,小区居民要求物业保安把门打开。
保安回答,门一直没有关上啊,你一拉就开了,是你自己不去拉啊…
下面这个现象,“掏史机”作者说的是对的。
层层加码背后是层层不负责,做一个决定,有时候决定并无法律依据,害怕这个决定背后的责任,就推给下一级。
这样一级又一级,居委会到业委会,业委会再推给物业,甚至推给志愿者。
最后,具体出规则的,就是业委会、物业、志愿者。
这就是为什么他们往往说,根据领导指示,但又拿不出文件。
这就出现了一些很荒谬的情况:物业成了公安局,保安成了警察,比警察更狠的警察。已经看了很多案例,物业、保安不让出门,居民打了110,警察来了,调解后,保安才让出门。
好,那么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呢,谁有应该承担责任呢?
“掏史机”作者笔锋一转,他认为不应该由具体执行规定的人承担责任。
比如,居民生病了,保安拦着不让出,保安的根据是领导(业委会、物业)出具的文件,最后病人死了,业委会的责任也很小。
因为它不能强制,只是出了一个它本来没有资格出具的文件,谁叫你听他的呢?
打个比方,一个警察对你说,不准走,你就站在那里,饿死了。这个警察显然要承担很大的责任,因为他不正当的实施了国家赋予的强制权。
但一个路人,对你说,不准走,对你也没任何强制,你也站在那里,饿死了。路人有责任,但显然,责任小很多,你自己要听一个不具备资格的人的命令,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或者反过来说,这个下命令的路人,没办法担责,他本来无职无权,只是随便说了一句话而已。
这就特么的非常扯了!貌似中肯的背后,确是为那些胡作非为的人在推脱责任。
我认为具体执行的人应该负很大的责任。
首先,只是“执行命令”这样的借口是站不住脚。
照“掏史机”作者的说法的话,业主委员会命令保安把居民家的楼烧了,请问保安烧不烧,烧了要不要负责任?
居委会命令物业把居民家的猫猫狗狗等宠物都无害化处理了,请问保安做不做,做了要不要负责任?
居委会命令志愿者跑去居民家里把电器都淋一遍消毒液,请问志愿者要不要这样做,做了要不要负责任?
既然这样的话,那么在“二战”中屠杀犹太人的士兵,他们是不是全部都是“无辜”的,因为他们只是在执行命令啊?!
一个逻辑一致的人,他就应该面对这些审问,如果经不起审问,那就是错的。
一个人是有自由意志的,并不是冷血的机器。
既然你明知道居委会没有权力下这个命令,既然你明明知道这是在侵犯他人的产权,那么你为何还有那样做?
所以,毋庸置疑的说,具体执行的人在侵犯他人的产权。
请记住:一个人如果病重,保安拦着不让他出门急救。对不起,保安不是在“恪尽职守”,他是杀人犯。
只有让具体执行的人负起责任来,只有牢牢记住他们的嘴脸,只有往后余生一辈子不放过他们,他们才会衡量自己的行为会付出的代价,才会有顾忌。
否则的话,人人都为“执行命令”“身不由己”开脱,只会助纣为虐,遭到反噬。
当然,这说并不是为上级,上级的上级,以及上级的上级的上级在推脱责任。
这里又要说“掏史机”作者第二个错误了。
他举了一个“路人”的列子,说如果一个路人命令你不要走,你听话不走,饿死了,路人是不需要负很大责任的,是你自己犯傻。
这个类比对吗,又是大错特错。
路人可以对你发布时令,但是你完全可以把他当神经病,完全可以无视。
但是一个居委会的通知,你无视它,做得到吗?
前段时间,广州的两个“黑龙江”女子被群众“约束控制”,大家还记得吗?
既然居委会的通知是无效的,“黑龙江”两女子又何错之有?为什么要被“约束控制”呢?为什么还要被“治安处置”呢?
所以流氓就流氓在,他说通知是无效的,是群众自治。但是你真把它当做自治,无视它的时候,你又被“约束控制”了,好像它又有效了。
它只有在什么时候是无效的呢?在出了事情,需要担责的时候。
你看,我这个通知只是“倡议”而言,怎么你们就当真了呢?
既然这样的话,那么名义上通知,应该看成是一个行政命令。那么上级,上级的上级,以及上级的上级也应该承担起责任来。
另外再说一句吧,现在的考核机制下,既要也要还要都要,最后符合利益的那个“只要”,才能得到真正贯彻。这也是地方的矛盾和困境所在。
没有人能够全身而退,即使是那些不事生产,拿着固定工资的人们,最后也会受损。
一个社会最终需要人人负起责任来。现在没有付出代价,不等于以后就没有代价。
END
心酸,杭州一工地卖盒饭男子被城管执法后下跪求饶
汪小菲大S,哪一个更不体面 #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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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庞—勿随乌合之众 收藏版卫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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