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杭州市调查处置组就一起不法侵害事件发布情况通报,内容如下:
近日,杭州市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称遭受不法侵害。因案件涉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处置组,开展调查处置。
经查,7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赵某峰(男,某企业高管)、郁某栋(男,杭州滨江区公职人员)餐后在某KTV活动期间,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其间赵某峰将被害人推倒导致其腰部受伤。目前,被害人正在医院接受治疗,经司法鉴定机构初步鉴定为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赵某峰、郁某栋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郁某栋已被免职;赵某峰也已被所在企业免职。纪检监察机关已收到相关问题线索,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调查处理,绝不姑息。
是不是我们看到过太多类似的通报了?
这个通报,有什么问题呢?有,问题不小。
即使以当下中国的法律体制下,这也是很大的问题,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起诉,法院负责审理,这是当下的流程。
公安机关提交侦查的事实,检察院是先过一遍,是否有事实不清,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如果事实不清晰,那会要求补充侦查,如果事实不足以立案起诉,那会退回,不予起诉。
起诉后,法院会干什么?
法院第一个要做的事,就是厘清事实。也即,不管你公安机关的调查与检察院的调查,在法院面前,依然需要逐一确认证据,以先厘清事实。
事实厘清了,才有审判的基础。
但现在是出现了一个杭州调查处置组,他发布的公告是,”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其间赵某峰将被害人推倒导致其腰部受伤“。
这个案子刚走到公安调查阶段,离法院审理还很远呢,但是公告中,事实、案件性质已经被认定了。
这么表达就是不妥的。
我们先要搞清法律是什么?法律是一种裁判机制,他负责来判定纠纷中的对错,判断的基础是基于事实,而事实的认定是裁判的关键。
因此,法院做的最为重要的事,就是确认事实。而这个双方需要围绕各种证据进行辩论,最终由法官来逐一审核双方的证据、意见,最终判定事实,而事实只要清楚了,判决反而是简单的。
好了,调查组现在这种公告,相当于认定事实了。因为,在调查结论中,强制猥亵,已经进入通告了,而强制猥亵就是一种类似于法律定性。
我们不是要质疑调查组的公信力,我也相信,大部分时候,这类案件中,调查组拿出来的都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我要说的是,这不应该是调查组的职责。
不是你调查了事实,你就能这么表达事实,因为,调查组不能替代法官。
我们设想一下,如果法官审理后,对事实的看法与调查组不一致,那怎么办呢?
这边政府组织的调查组下了结论了,那边具体的法官与调查组判断的意见不一致,那就构成了极大的压力了。
人民日报不少官媒也出来评论了,也直接参与定性了。
在中国,这都会对法官的审理带来压力。
那么,即使要应对舆论,政府有没有更好的处理方式呢?是有的。
事件的本质是一个纠纷,处理纠纷,其实不外乎是介绍多方的诉求,而不下急于下结论。
比如,通告可以这么写,。
某女诉,在商K中遭遇侵犯,并报警,经警方调查,已掌握部分证据,有强制猥亵之嫌疑,嫌疑人当下否认(承认)强制猥亵这一事实,依据相关法律,因为已有部分证据,采取了刑事拘留的手段以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厘清具体事实、证据的可靠性,法律定性,还需要详细调查,最终通过法院审理来判定。
如果不涉及法律处理,只是纠纷,那官方通报说一下事实,包括官方调查组认定某一个事实,这问题不大。
但如果涉及到法律处理,官方调查组的行为与用词,是要非常小心的。
因为,任何一个人,都不应该在法院宣判之前,就被定罪。
很多人习惯了中国的媒体,官方在写作时的随意,忽略了,这些表达,其实对法治是一种很大的伤害。
我们不能因为对方可能是一个看得不爽的官员,他们有官商玩商K这种让大众不爽的情节,我们就忘记了法律。
一时爽,是不好的。稳定,可预期的法律以及相关程序,才是社会长久繁荣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