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老古,我马上就开始自己录视频了,欢迎大家关注我的视频号。视频号的名字叫古三古四,这是对已封帐号的留念。
2019年7月3日,谭明明醉酒驾驶玛莎拉蒂,高速追尾宝马轿车,致使宝马起火燃烧,车内二人死亡、一人重伤。这其实是一种交易,就是谭明明父母用赔偿金交换了受害者的原谅,这时,法律是服务于受害者的,最后的判决结果是由受害者和家属的意志决定的。如果法院说,不行,不管谭明明的父母出多少钱,我一定要判谭明明死刑,因为不判他死刑,就无法震慑那些醉驾者,将来会有更多的人醉驾。
我们的法律中,有不少条款会根据受害人意志调整的,也就是服务于受害者,比如,比如资金盘割韭菜诈骗罪,父母愿意出资赔偿受害人,甚至可以判缓刑。这种刑事谅解,就是因为受害者希望得到赔偿,而侵害者赔不起,而作出的特殊裁决安排。也有不少条款,是服务于社会的,受害者原谅都是不行的。比如强奸案,哪怕女的事后说原谅了,希望不判对方,但不行,一定得判,因为法律认为,这不是你个人的事。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我们会发现,从社会整体出发的法律太多了。比如,卖淫嫖娼,没有受害人,但却有人有罪。卖淫行为以前要劳教,现在也要行政处罚,而组织卖淫,是刑事罪,要判刑。从个人主义看,嫖客与妓女之间一手交钱一手交易,他们不需要法律服务,但是立法者从社会整体角度出发,认为卖淫嫖娼赌博伤害了整个社会的利益,比如有可能让家庭破裂、让女性失足、让性病传播,所以法律禁止卖淫嫖娼!还有赌博,赌徒自己要参赌,并无强迫,但赌博容易使人染上恶习,最后导致各种社会问题,于是,法律制定者认定赌博行为虽然表面上没有受害者,但可能导致社会问题,法律就禁止赌博。这个也是从社会整体来考量!如果仅从个人主义出发,赌徒与赌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我们常听到法律为了震慑犯罪,减少可能的犯罪,为了惩前毖后,为了社会秩序和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等等,这些角度都是社会整体思维的法学观点。外部性,指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使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受损或受益的情况。经济外部性是社会成员(包括组织和个人)从事经济活动时其成本与后果不完全由该行为人承担。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负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造成负外部性的人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比如美女长得好看,走到大街上,人人都看着养眼,这叫正外部性。因为人的行为存在外部性,并非市场内可以自负其责的正负反馈机制,所以,在存在负外部性的事务中,需要政府干预。还有一个经济学派别叫制度经济学,也叫法经济学,他虽然批评外部性理论,但提出的理论却也站在社会的角度考虑问题。他说,如果普通人和奥运健将一起参与跑步,那法官可以禁止普通人参与跑步,因为你根本跑不过,禁止你跑,使得社会总成本降低了。美国历史上有这样一个案子,有一艘船沉了,有几家不同的打捞公司,争着要去打捞。因为,谁打捞到了这艘船,船里面的东西就归他们。这时候有一家打捞公司跑到法院,要求法院禁止其他打捞公司打捞这艘船。凭什么你不让别人打捞?这家打捞公司跟法院说的振振有词:我们公司,是在这么多公司里面,目前唯一能够精准定位沉船的公司。我们打捞上这艘船的可能性最大。如果大家都去打捞,那么会付出太多的成本。打捞得太急了,节奏太快了,动用的资源太多了,以致打捞本身的成本可能超过打捞之后得到的收获。如果法院能够阻止别的公司进行打捞的话,我们公司可以慢慢来,这时候打捞的成本能够降到最低。打捞的总收入能够达到最大,社会效益能够得以保存。结果法院听了他们的话,颁布了禁制令。只允许这一家公司打捞。这里关于社会总成本的计算,就是一种从社会角度看问题的角度。 他们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人与人的纠纷的。法是服务于个人的工具,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定争止纷,促进合作的工具。在这一理念下,也产生了很多法理的原则,很多原则大家也很熟悉。这指的是没有受害人,法律就不应该追究。这句话的意义就是法律应该是服务于个人的,没有受害人,没有纠纷,法律就不应该介入。法律是定争止纷的工具,而非人为构建的社会秩序白皮书。消极的意思是法律是一种被动式的响应机制,法律不是主动去找人麻烦,而是受害人有要求时候才启动的仲裁机制。积极的法律观,定好各种规则,比如喝酒可能会打人,于是禁止,赌博可能家破人亡等等,只要有这种可能性,那就要积极介入,不介入会危害社会。法是被发现的是认为权利是被发现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规则是人们在漫长的历史中发现的定争止纷的规则,而非统治者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而这一伦理规则是服务于人际冲突的,而不是服务于国家这一政治系统的。既然是发现的,而非创造的,那人为创造的规则就非真正的法律,他不过是某种秩序的制度性安排,是人为的,是不确定的,是服务于某一观念或某些利益群体的,而不是人类社会普遍的权利规则。恶法非法否定了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安排,而如何认定合理或不合理呢,则是依据权利原则,依据个人主义原则,才有可能做出根本性的恶法非法的判断。比如计划生育或补贴生育的相关法律,若不站在个人主义,站在权利角度,而只是站在社会应该有多少人,那这种法律就难被判定为恶法。 总而言之,任何事情从社会角度出发,法律为社会服务,即为社会主义法律观;法律为个人服务,则为个人主义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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