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理论的谬误与安全的生产
汉斯-赫尔曼·霍普
汉斯-赫尔曼·霍普
自然秩序自愿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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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斯-赫尔曼·霍普
1849年,古典自由主义仍占据主流意识形态,“经济学家”与“社会主义者”还被普遍且理所应当地视为对立概念。彼时,著名比利时经济学家
古斯塔夫·德·莫利纳里
写道:“政治经济学中存在一项公认的真理:在所有情况下,对于任何满足消费者有形或无形需求的商品而言,让劳动与贸易保持自由符合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因为劳动和贸易的自由必然且持久地带来价格的最大幅度下降。此外,任何商品消费者的利益,都应始终优先于生产者的利益。遵循这些原则,我们会得出一个严谨的结论:为了这一无形商品的消费者利益,安全的生产应当受自由竞争法则约束。由此可推:任何政府都无权阻止其他政府参与竞争,也无权要求安全的消费者只能从它这里获取该商品。”他还对这一整套论证作出评述:“要么这一结论逻辑严密、确然为真,要么经济学的理论根基便全然无效。”
显然,要避开这一令所有社会主义者难以接受的结论,仅有一条出路:主张存在某些特殊商品,因特定原因,上述经济学推论并不适用于它们。而这,正是所谓的公共物品理论家们决意证明的观点。但我将论证,事实上并不存在此类特殊商品或特殊原因,安全的生产与房屋、奶酪、保险等其他任何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本质上并无二致。尽管
公共物品理论
拥趸众多,但其本身却是一套漏洞百出、华而不实的推论,充斥着内在矛盾与逻辑断层,一味迎合和利用大众的偏见与固有观念,毫无科学价值可言。
那么,社会主义经济学家为回避莫利纳里的结论,所找到的这条出路究竟是怎样的?自莫利纳里时代起,人们愈发倾向于对“是否存在适用不同经济分析的商品”这一问题给出肯定答案。事实上,几乎所有当代经济学教科书都会强调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区分的重要性——前者的生产由资本主义秩序主导具备经济优越性,这一点已获普遍认可;而后者则被普遍认为不适用这一结论。有观点称,某些商品或服务(安全亦在其中)具有特殊属性:其收益无法被限定在那些实际为其生产付费的人范围内,未参与付费的人也能从中获益。这类商品被称为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与私人物品或私人服务相对,后者的收益仅归实际付费者所有)。公共物品理论家据此辩称,正是由于这一特性,市场无法生产这类物品,或至少无法提供足量、优质的公共物品,因此需要政府采取补偿性措施进行干预。
不同学者列举的所谓公共物品例子千差万别,甚至对同一商品或服务的分类也各不相同,几乎没有一种分类是毫无争议的,这一现象已然预示了这种区分本身的虚幻性。尽管如此,仍有一些被广泛视作公共物品的典型例子:消防队扑灭邻居房屋的火灾,即便邻居未为消防队出资,也能从中获益;警察在我的房产周边巡逻,吓退潜在窃贼的同时,也保护了邻居的房产,即便邻居未为巡逻支付费用;还有经济学家尤为青睐的灯塔例子——即便船主未为灯塔的建造和维护支付分毫,灯塔仍能为船只指引航向。
在继续阐述并批判公共物品理论之前,我先探讨一下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的区分,对于界定哪些商品应私人生产、哪些应由政府或在政府支持下生产,究竟有多大实际意义。即便是最粗浅的分析也能发现,以所谓的“非排他性”为评判标准,非但无法给出合理答案,反而会使人陷入重重困境。尽管乍看之下,部分政府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似乎确实符合公共物品的特征,但事实上,政府实际生产的诸多商品和服务,很难被归为公共物品。铁路、邮政、电话、道路等,其使用显然可被限定在实际付费者范围内,因此本质上属于私人物品。而多维的“安全品”,其诸多方面也同样如此:所有可投保的安全相关需求,都应归为私人物品。但问题不止于此。正如许多政府提供的商品实则是私人物品,不少私人生产的商品却似乎符合公共物品的特征。显然,邻居能从我精心打理的玫瑰园获益——他们无需参与园艺劳作,便能欣赏美景。我对自有房产的任何改造,若能提升周边房产的价值,邻居也会从中受益,这一情况同样适用于各类房产改良行为。路人即便未向街头艺人投币,也能欣赏其表演;公交车上的其他乘客,即便未为我的除臭剂付费,也能因它免受异味困扰;所有与我接触的人,都会因我在未获他人经济支持的情况下,努力让自己成为一个更讨人喜欢的人而获益。那么,这些商品——玫瑰园、房产改良、街头音乐、除臭剂、个人修养提升,既然明显具备公共物品的特征,是否就必须由政府提供或在政府支持下生产?
这些私人生产的公共物品案例表明,公共物品理论家的核心主张存在严重谬误:他们认为公共物品无法由私人生产,必须依靠政府干预,然而事实显然并非如此,市场完全能够提供公共物品。此外,历史证据也表明,如今由政府提供的所有所谓公共物品,在过去某个时期均由私人企业家生产,即便在当下,部分国家仍保留着私人生产的模式。例如,邮政服务曾在全球范围内由私人运营;道路也曾由私人出资建设,如今部分地区仍延续这一模式;即便是备受推崇的灯塔,最初也是私人企业的产物;私人警察、侦探和仲裁者始终存在;而对病人、穷人、老人、孤儿和寡妇的救助,历来都是私人慈善组织的工作范畴。因此,声称纯粹的市场体系无法生产这些物品,早已被无数经验事实证伪。
除此之外,若以公私物品的区分来界定市场的生产边界,还会引发其他问题。例如,倘若所谓公共物品的生产对他人产生的并非正效应,而是负效应,或对一部分人产生正效应、对另一部分人产生负效应,该如何界定?倘若邻居因房屋投保过高,即便我的消防队救了他的房子,他反倒希望房子被烧毁;倘若邻居厌恶玫瑰,或公交车上的其他乘客反感我除臭剂的气味,又该如何?此外,技术进步会改变商品的属性,例如有线电视的出现,让原本看似是公共物品的电视节目,变成了私人物品。而产权制度的变革——即财产的占有规则变化,也会产生同样的效果,改变商品的公私属性。以灯塔为例,它之所以是公共物品,仅仅是因为海洋归公共所有,而非私人所有。但在纯粹的资本主义社会秩序中,若允许对部分海洋区域确立私人产权,那么由于灯塔的照明范围有限,显然就能将未付费者排除在其服务收益范围之外。
抛开这种粗浅的探讨,深入分析公私物品的区分后我们会发现,这种区分完全是虚幻的。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二分法,这也是为何学界对特定商品的分类始终存在争议的根本原因。所有商品的私有性或公共性都是相对的,且会随着人们价值判断、人口构成的变化而不断改变。要认识到商品永远不会被永久归为某一类别,只需厘清商品的本质:某一事物之所以成为商品,是因为有人将其视为稀缺品。换言之,事物本身并非天然的商品,其商品属性只存在于使用者的认知中。只有当至少有一个人从主观上认可其价值时,它才成为商品。既然商品并非天然存在,理化分析也无法判定某一事物是否为经济商品,那么显然不存在客观、固定的标准,能将商品划分为私人物品或公共物品。它们本身并无公私之分,其公私属性取决于认可其价值的人数多少,且会随人们价值判断的变化而改变,其公共性或私有性的程度,可从单一主体延伸至无限多主体。即便是看似完全私有的事物,比如我公寓的内部陈设、内衣的颜色,一旦有人开始关注,便可能成为公共物品;而看似公共的事物,比如我房子的外观、工装裤的颜色,一旦其他人不再关注,便会成为极具私有性的物品。此外,任何商品的属性都可能反复变化,甚至从公共物品或私人物品转变为公共或私人的有害物,反之亦然,这一切仅取决于人们对其是否关注、是正面关注还是负面关注。倘若事实如此,那么基于公私物品的分类作出的任何生产决策,都是毫无依据的。事实上,若要以此为依据制定决策,就必须针对每一种商品,询问每一个人是否关注它、是正面还是负面关注、关注的程度如何,从而确定谁能从中获益、谁应参与生产出资(但我们又如何判断他们所言是否属实?)。同时,还必须持续追踪人们价值判断的所有变化,其结果便是,任何生产决策都无法最终确定,而这套荒谬的理论,只会让我们所有人陷入无休无止的决策困境。
即便我们忽略所有这些问题,为了论证之便暂且承认公私物品的区分是成立的,这一理论也无法证明其核心主张:它既无法给出确凿理由,说明为何所谓的公共物品(假设其作为独立商品类别存在)必须被生产,也无法解释为何应由政府而非私人企业来生产。公共物品理论引入上述概念区分后,其核心逻辑可概括为:公共物品能为未参与生产和出资的人带来正效应,这证明这类物品是合意的;但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这类物品显然不会被生产,或至少无法被足量、优质地生产,因为并非所有获益者都会为其生产出资。因此,为了生产这些合意但市场本不会生产的物品,政府必须介入并提供支持。这种推论在几乎所有经济学教科书中都能见到(包括诺贝尔奖得主的著作),但它在两个层面上都存在明显的谬误。
一方面,若要得出“政府必须提供那些市场本不会生产的公共物品”这一结论,就必须在推理中引入某种规范。否则,从“某些商品因特殊属性无法被市场生产”这一事实陈述,永远无法推导出“这些商品应当被生产”这一价值判断。而公共物品理论家为佐证结论所引入的规范,显然已超出了作为实证、价值中立科学的经济学范畴,进入了道德或伦理领域。因此,若要让其推论具备合法性,他们本应提出一套作为认知学科的伦理理论,但毋庸置疑的是,在公共物品理论的所有文献中,都找不到任何一丝类似的认知伦理理论痕迹。因此,我们必须首先指出:公共物品理论家正滥用其作为实证经济学家的声望,对那些其著作表明自己毫无发言权的问题发表论断。或许,他们虽未以详尽的道德理论为支撑,却偶然得出了正确的结论?但一旦我们明确阐述推导出“政府必须协助提供公共物品”这一结论所需的规范,就会发现事实远非如此。这一必要规范是:只要能证明某一商品或服务的生产会为他人带来正效应,且若无人参与出资,该商品就根本不会被生产,或无法按特定数量、质量生产,那么就可以直接或借助政府间接对这些人使用强制性暴力,迫使他们分担必要的生产成本。无需过多解释便能看出,实施这一规则会引发混乱,因为它等同于赋予任何人随意攻击他人的权利。此外,我在其他著作中已详细论证,这一规范永远无法被证明是公平的。事实上,任何支持或反对某一观点的论证——无论该观点是道德、非道德、经验性还是逻辑分析性的,都必须以一个前提为基础:与上述规范相反,每个个体作为独立的物理决策主体的完整性必须得到保障。因为只有当所有人都免受他人的物理暴力侵害时,人们才能进行言说,并对各类观点达成认同或分歧。因此,非暴力原则是论证和达成共识的必要前提,可通过先验推理证明其为公正的规范。
而公共物品理论的谬误,不仅在于其隐含的道德推理存在问题,其推论中包含的功利主义经济推理,也同样漏洞百出。正如公共物品理论所言,拥有公共物品或许比没有更好,但我们不应忘记,没有任何先验理由能证明这一点必然成立(否则公共物品理论家的推论便会在此止步)。显然,无政府主义者的存在就是一个事实——他们极度厌恶政府行为,宁愿完全放弃所谓的公共物品,也不愿由政府来提供。无论如何,即便我们暂且认同这一推论,从“公共物品是合意的”推导出“因此应由政府提供”,这一跳跃式推理也毫无说服力,因为我们面临的并非这一非此即彼的选择。为资助这些被认为合意的公共物品,资金或其他资源必须从其他可能的用途中抽离,因此唯一相关且恰当的问题是:这些本可用于其他用途的资金(即本可购买的私人物品,如今因资金被用于公共物品而无法购买),是否比公共物品更具价值、更紧迫?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从消费者的价值判断来看,无论公共物品的绝对价值多高,其相对价值都低于与之竞争的私人物品——因为若将选择权交还给消费者(而非强迫他们接受某一选择),他们显然会选择将资金用在其他方面(否则就无需使用强制手段)。这确凿无疑地证明,用于提供公共物品的资源被浪费了,因为这些资源为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充其量只是次要的。简言之,即便我们假设存在能与私人物品明确区分的公共物品,且承认某一公共物品具有效用,公共物品仍会与私人物品形成竞争。而要判断公共物品是否更受消费者迫切需求、需求程度如何,或换言之,其生产是否会以更迫切需要的私人物品的生产停滞或减产为代价,唯有一种方法:让所有商品都由自由竞争的私人企业提供。因此,与公共物品理论家的结论相反,逻辑迫使我们承认:唯有纯粹的市场体系,才能保障从消费者视角出发,生产公共物品的决策是理性的;也唯有在纯粹的资本主义秩序下,才能确保公共物品的生产规模决策(若确有生产必要)同样理性。要得出不同的结论,必须进行一场堪比奥威尔式的语义革命:将人们的“拒绝”解读为“接受”,将“不购买某商品”解读为“相较于其他行为,更偏好该商品”,将“强制”解读为“自由”,将“不缔约”解读为“缔约”,唯有如此,公共物品理论家的观点才能被“证明”。但倘若如此,我们又如何确定他们所言即所指,而非其反义,或毫无确定含义的胡言乱语?答案是无法确定!默里·N·罗斯巴德对公共物品理论家的批判一语中的,他们试图证明,由于公共物品未被生产或生产的数量、质量“不足”,市场存在失灵,但罗斯巴德指出:“这种观点完全误解了经济学宣称自由市场行为具有最优性的内涵。这种最优性,并非基于经济学家个人的伦理判断,而是基于所有参与者的自由自愿行为,以及对消费者自由表达的需求的满足。因此,政府干预必然且始终会偏离这种最优状态。”
事实上,那些据称能证明市场失灵的论证,实则荒谬至极。剥离其专业术语的伪装后,这些论证的核心无非是:市场并非完美的,因为它在稀缺性背景下遵循非暴力原则,因此某些唯有借助暴力才能生产和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无法在市场中出现。这一点确实不假,但没有任何市场理论学者会否认这一点。然而,关键在于,市场的这种“不完美”在道德和经济层面都能得到辩护,而公共物品理论家所宣扬的所谓市场“完美状态”,却无法得到辩护。同样确凿的是,终止政府当前提供公共物品的做法,会引发现有社会结构和财富分配的变化,这种重构无疑会给一部分人带来困难。事实上,这正是公众普遍反对政府职能私有化政策的原因,尽管从长远来看,这一政策能提升整体社会财富。但显然,这一事实并不能成为证明市场失灵的有效论据。倘若一个人此前被允许殴打他人,如今这一行为被禁止,他必然会感到不满,但没人会将这一点作为维持原有规则的合理借口。他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但这种损害背后,是社会秩序的更替:从部分消费者有权决定其他消费者不能自愿购买何物,转变为每个消费者都有权平等决定各类商品的生产种类和规模。而从所有自愿消费者的视角来看,这种更替显然更为可取。
因此,逻辑推理迫使我们接受莫利纳里的结论:为了消费者的利益,所有商品和服务都应由市场提供。并不存在明确可分的商品类别,使得我们需要对资本主义经济优越性的核心理论作出特殊修正;即便存在这类商品,也没有任何特殊理由能说明,这些所谓的特殊公共物品不应由私人企业生产,因为它们始终与私人物品存在竞争。事实上,尽管公共物品理论家大肆宣扬其观点,但市场相较于政府的更高效率,在越来越多的所谓公共物品领域正得到印证。每日的实践经验让认真研究这些问题的人几乎无法否认,如今市场在邮政、铁路、电力、电话、教育、货币、道路等领域的生产效率,都远超政府,即更能契合消费者的需求。但人们却普遍不愿在一个特定领域接受这一逻辑必然的结论:安全的生产。因此,在本文的剩余部分,我将聚焦于阐释资本主义经济在这一特定领域的优越性——其逻辑合理性已得到论证,而通过加入经验分析、将其作为独立问题研究,这一优越性将更具说服力。
非垄断、竞争性的安全生产者体系,究竟会如何运作?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回答这一问题已超出纯粹逻辑分析的范畴,因此答案必然不具备公共物品理论相关论断的确定性和必然性。这一问题与“市场将如何解决汉堡的生产问题”极为相似——尤其是在汉堡此前始终由政府独家生产、无人能借鉴过往经验的情况下。我们只能给出试探性的答案,无人能确切知晓汉堡行业的具体结构:会出现多少家竞争企业,该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重要性如何,汉堡的样式如何,市场上会出现多少种汉堡,又有多少种会因需求不足被淘汰,等等。也无人能知晓所有影响汉堡行业结构的因素和变化: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各类相关商品的价格波动,等等。需要强调的是,尽管私人生产安全也会面临类似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法得出任何确定结论。假设安全服务的需求符合某些一般条件(这些条件大致能真实反映当下的现实世界),我们可以确定的是,不同的安全生产社会秩序——受制于不同的结构性约束,其应对方式会存在显著差异。我将首先分析垄断性、政府运营的安全生产的特征,因为至少在这一领域,我们有充足的证据佐证结论的合理性,随后将这一体系与非垄断性安全生产体系的预期表现进行对比。
即便将安全视为公共物品,在稀缺资源的配置中,它仍需与其他商品竞争。投入安全领域的资源,无法再用于其他能提升消费者满意度的商品生产。此外,安全并非单一、同质的商品,而是由众多组成部分和维度构成。它不仅包括预防犯罪、侦查罪犯、执行法律,还包括防范抢劫、强奸、污染、自然灾害等各类风险。而且,安全的生产并非“一次性的整体供给”,而是可以按边际单位逐步提供。此外,不同的人对安全的整体重要性,以及安全的不同维度,有着不同的价值判断,这取决于个人特征、过往遭遇的各类不安全因素,以及所处的时间和地域环境。如今,我们面临稀缺资源在竞争性用途间配置的核心经济问题:政府——一个并非完全依靠自愿捐赠和产品销售,而是部分甚至完全依靠税收融资的组织,该如何决定生产多少安全、安全的各个维度分别生产多少、为谁、在何处提供多少特定的安全服务?答案是,政府没有任何理性的决策方式。从消费者的视角来看,其对安全需求的回应必然是主观任意的。我们需要一名警察、一名法官,还是十万名?他们的月薪应是100美元,还是10000美元?无论警察数量多少,他们应将更多时间用于街头巡逻、追捕劫匪、追回被盗财物,还是监视卖淫、吸毒、走私等无受害人犯罪?法官应将更多精力用于审理离婚案件、交通违章、入店行窃、谋杀案件,还是反垄断案件?显然,这些问题都必须得到解答,因为只要存在稀缺性,我们并非生活在伊甸园,投入某一事物的时间和资金,就无法再用于其他事物。政府也必须回答这些问题,但无论其作何选择,都无需受盈亏准则的约束。因此,其行为具有任意性,从消费者视角来看,必然会导致无数资源的浪费和错配。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消费者需求的政府安全生产者,正如所有人所见,会随心所欲地行事:他们无所事事,即便开展工作,也更倾向于选择最轻松的任务,或能行使权力的工作,而非为消费者服务。警察驾着警车四处游荡,刁难轻微交通违章者,耗费大量资金调查无受害人犯罪——许多人(即非参与者)虽对此表示反感,却极少愿意花钱去制止,因为这些犯罪并未直接影响他们。但对于消费者最迫切的需求——防范恶性犯罪(即有受害人的犯罪)、抓捕并有效惩罚恶性罪犯、追回赃物、确保犯罪受害者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即便预算不断增加,警察的效率也向来低下。
此外,无论政府雇佣的警察和法官作何行为(其行为必然具有任意性),他们的工作表现往往都很糟糕,因为其收入在很大程度上与消费者对其服务的评价无关。因此,我们能看到警察的专断与暴力,以及司法程序的拖沓。更值得注意的是,警察和司法系统都未向消费者提供任何类似服务合同的文件,以明确的条款约定,在特定情况下消费者可启动何种程序。相反,两者都处于一种契约真空状态,这使得它们能随时间任意更改程序规则,也解释了一个极为荒谬的事实:警察、法官与普通公民之间的纠纷,并非交由独立的第三方裁决,而是由与纠纷一方——政府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警察或法官处理。
第三,但凡见过政府运营的警察局、法院,更不用说监狱的人,都清楚用于提供安全服务的生产要素,存在过度使用、维护不善、脏乱差的问题。由于使用这些生产要素的人并非其实际所有者(无人能将其出售并私吞销售收入),资本价值的损失(和收益)被社会化,因此每个人都会倾向于在牺牲资本价值的前提下,通过使用这些生产要素增加个人收入。由此,边际成本将日益高于边际产品价值,最终导致资本的过度使用。即便在特殊情况下,这种过度使用并不明显,其背后的成本,也远高于同类私人企业的成本。
毫无疑问,一旦安全服务的需求由竞争市场满足,其生产者面临的激励结构将截然不同,上述垄断性安全生产体系的所有问题,都将得到相对快速的解决。这并非意味着安全问题能得到“完美”解决:抢劫和谋杀仍会发生,并非所有赃物都能被追回,也并非所有杀人犯都能被抓捕。但从消费者的价值判断来看,只要人性允许,这种状况就会得到改善。首先,在竞争体系下,即安全服务的生产者依靠自愿购买获得收入(其中大部分可能是以服务和保险合同的形式,在不安全或暴力事件实际发生前签订),没有任何生产者能在不提升消费者感知的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增加收入。此外,所有安全生产者整体而言,唯有在消费者确实开始将安全置于其他商品之上时,才能提升该行业的重要性,这确保了安全的生产,永远不会以奶酪等竞争性私人物品的生产停滞或减产为代价。此外,由于数百万消费者对安全产品的需求高度多样化,安全服务的生产者必须大幅丰富其产品种类。由于直接依赖消费者的自愿支持,若无法恰当回应消费者的各类需求或需求变化,他们将立即遭受经济损失。因此,每个消费者都能对安全市场上的商品供给产生直接影响(尽管这种影响可能很小),决定哪些商品会出现、哪些会消失。与政府生产模式下向所有人提供统一“安全套餐”不同,市场上会出现多种多样的服务套餐,根据不同人群的安全需求量身定制,兼顾不同职业、不同风险行为、不同的保护和保险需求,以及不同的地理位置和时间限制。
但这还远非全部。除了产品多样化,安全产品的内容和质量也会得到提升。安全企业员工对消费者的服务态度会立即改善,当前警察和司法系统中那种“漠不关心”的态度、专断甚至暴力的行为、疏忽和拖沓的作风,最终都将消失。由于警察和法官依赖消费者的自愿支持,任何虐待消费者、态度恶劣或工作无能的行为,都可能让他们丢掉工作。此外,“客户与合作方的纠纷,始终由合作方裁决”这一怪异现象,几乎肯定会被废除,由独立第三方进行冲突仲裁,将成为安全生产者提供的标准服务。最重要的是,为了吸引和留住客户,安全服务的生产者必须提供明确的合同,让消费者知晓自己购买的服务内容;若生产者的实际服务表现未达到合同约定,消费者能提出合理、可主体间验证的投诉。具体而言,与当前政府的做法不同,倘若这些合同并非消费者为单独覆盖自身风险而支付费用的个性化服务合同,而是需要将个人风险与他人风险汇集的真正保险合同,那么合同中绝不会包含任何刻意设计的再分配条款,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偏袒另一部分人。否则,若有人认为向其提供的合同,要求其为他人特殊的需求和风险(即其认为与自身无关的潜在不安全因素)付费,他会直接拒绝签约或停止支付费用。
尽管如此,一个问题仍不可避免地浮现:“竞争性的安全生产体系,是否必然会导致持续的社会冲突、混乱和无政府状态?”对此,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回应。首先,历史经验证据并未支持这种观点。在现代民族国家出现之前,多个地区曾存在竞争性的法院体系(如古代爱尔兰、汉萨同盟时期),据我们所知,这些体系运作良好。从人均犯罪率来看,所谓“狂野西部”的私人警察(事实上并非部分电影所描绘的那般混乱),其效率远高于如今由政府支持的警察。而从当下的经验和案例来看,如今国际间的贸易、旅游往来数不胜数,声称国际间的欺诈、犯罪、违约行为比国内更多,显然言过其实——值得注意的是,国际间并不存在一个垄断性的安全生产者和立法者。最后,我们不应忘记,即便是现在,许多国家除了政府之外,仍存在各类私人安全生产者:私人侦探、保险调查员、私人仲裁者。他们的工作实践印证了一个观点:在解决社会冲突方面,他们比政府机构更有效率。
然而,这些历史证据仍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关于我们能否从中得出一般性结论。但从理论体系来看,这种担忧也缺乏依据。看似矛盾的是,建立竞争性的安全生产者体系,实则是构建一种制度化的激励结构,推动形成一套能最大程度凝聚冲突解决共识的法律和执法秩序。这种结构引发的社会动荡和冲突,往往会少于垄断性体系。要理解这一矛盾,我们需要仔细审视唯一让怀疑论者担忧,并使其坚信垄断性安全生产体系更具优势的典型场景:当A和B发生冲突,且双方分别由不同的安全公司承保,而两家公司无法就双方客户提出的冲突主张的有效性立即达成一致时(若能达成一致,或双方由同一家公司承保,那么问题与政府垄断下的情况并无不同),这种情况是否总会引发武力冲突?答案是极不可能。首先,企业间的任何暴力冲突都将付出高昂的成本,且存在巨大风险,尤其是当这些企业已发展到相当规模时——而规模是它们吸引潜在客户、成为有效安全保障者的重要前提。更重要的是,在竞争体系下,每家企业都依赖消费者的持续自愿付费,因此任何冲突都必须得到两家企业所有客户的刻意支持。只要有一个人因认为某一冲突无需通过武力解决而停止付费,企业就将立即面临寻求和平解决冲突的经济压力。因此,任何竞争性的安全生产者,在通过暴力手段解决冲突时都会极度谨慎。相反,只要消费者需要和平的冲突解决方式,每一家安全生产者都会竭尽全力为客户提供这种服务,并提前确立一套所有人都知晓的仲裁程序,承诺在双方对冲突主张的评价存在分歧时,自愿将自身及客户交由该程序裁决。而这样的机制要能被不同企业的客户认可,前提是企业间就此类仲裁程序达成一致,因此一套适用于企业间关系、能被所有竞争性安全生产者的客户普遍接受的法律体系,将自然而然地形成。此外,催生冲突解决共识规则的经济压力,还会产生更深远的影响。在竞争体系下,受委托和平解决冲突的独立仲裁者,依赖于发生纠纷的两家企业的持续支持——因为若其中任何一家企业对仲裁结果极为不满,都可以选择其他仲裁者。因此,这些仲裁者将面临巨大压力,其作出的裁决不仅要在法律程序层面,更要在内容层面,能被涉案企业的所有客户接受。否则,一家或所有涉案企业都可能失去客户,进而在下次需要仲裁时选择其他仲裁者。
但在竞争体系下,是否可能出现一家“违法的安全企业”——即在其客户的支持下,开始侵犯他人权益的企业?诚然,我们无法否认这种可能性,但必须再次强调,这一问题属于经验社会科学的范畴,无人能对此作出确定判断。而那些暗中认为“安全企业可能违法”这一可能性,足以表明纯粹资本主义社会秩序的哲学和经济学存在严重缺陷的观点,本身就是谬误的。
首先,我们应当认识到,任何社会体系——无论是政府社会主义秩序,还是纯粹的市场经济,其持续存在都依赖于公共舆论,特定的公共舆论状态,始终界定了哪些事可能发生、哪些事不可能发生,以及哪些事发生的概率更高或更低。例如,当前西德的公共舆论状态,使得在西德推行苏联式的政府社会主义体系的可能性极低,甚至完全不可能,缺乏公共支持的体系必然走向失败和崩溃。而考虑到美国的公共舆论,在美国推行苏联式体系的可能性则更低。因此,要正确看待违法企业的问题,上述问题应被重新表述为:在一个具有特定公共舆论状态的社会中,这种事件发生的概率有多大?如此表述后,答案因社会而异便显而易见了。对于那些社会主义思想深入人心的社会,违法企业重新出现的可能性更大;而对于其他社会,这种可能性则小得多。但接下来的问题是,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竞争性的安全生产体系,是否比延续政府垄断体系的前景更好?我们以当下的美国为例:假设政府通过立法废除了用税收资金提供安全服务的权利,引入竞争性的安全生产体系。结合当前的公共舆论状态,违法生产者出现的概率有多大?倘若出现,又会如何?显然,答案取决于公众对这一变化的反应。因此,对私人安全市场理念提出质疑的人,我们首先要反问:你会作何反应?你对违法企业的担忧,是否意味着你会与一家侵犯他人财产权的安全生产者交易,且在其实施侵权行为后仍继续支持它?显然,这一反问会让批评者的言辞变得温和。但更重要的是,这一个人反问背后,蕴含着系统性的质疑。显然,这种形势的变化,将改变每个人作出决策时面临的成本-收益结构。在竞争性安全生产体系引入之前,参与和支持(政府的)暴力行为是合法的;而如今,这种行为将成为非法的。因此,结合个人的道德良知——它会让每个人的决策产生或高或低的成本,即是否符合自身的正确行为准则,支持一家利用不愿刻意支持其行为的人牟利的企业,其成本将比以往更高。基于这一事实,我们可以假设,无论在哪个推行这一社会实验的地区,秉持良知的人——甚至包括那些原本愿意支持政府的人,都会增加对秉持诚信经营理念的企业的资金支持。相反,坚持剥削、损人利己的人会减少。当然,这种效应的显著程度,取决于公共舆论的状态。以美国为例——自然财产权理论在美国得到了广泛传播,并被视为一种私人伦理,自由主义哲学本质上是这个国家建立的意识形态基础,也正是这一理念推动美国走向了繁荣,因此这种效应在美名将尤为显著。相应地,秉持保护和执行自由主义法律理念的安全生产企业,将获得绝大部分公共支持和资金援助。尽管确实有一部分人——尤其是那些从旧秩序中获益的人,可能会继续支持暴力政策,但他们的数量和财力,极不可能支撑其实现这一目标。相反,更可能的结果是,诚信的企业将拥有足够的实力——无论是单独行动,还是联合起来,并在自愿客户的支持下,遏制任何违法生产者的出现,并在其出现时将其铲除。
引用本文
霍普,汉斯-赫尔曼。《公共物品理论的谬误与安全的生产》,《自由主义研究期刊》,第9卷第1期(1989年):27-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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