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想到沙白女士远赴瑞士选择安乐死,身后居然还引起了这么大的争议。我前几天转发了一篇介绍她的文章,我的看法很简单,她活得很精彩,走得也很潇洒、很从容。在我这里,既没有觉得她这是在美化和宣扬自杀,也没有觉得她有多么高尚,她只是没有被束缚在别人的框框里。关于她的自杀有很多争议,涉及很多方面,今天开车听了一下老古的文章,这里也简单说下我的看法。关于权利的来源问题,这个争论由来已久,天赋人权还是人赋人权,自然法还是实在法,各种争论一直都有。这种抽象化的权利来源问题,以前就这个问题写过文章,这里暂且不再讨论。这里有必要讨论的是,我们具体怎么对待别人的权利问题。当然,从严格行动学意义上讲,代表公权机构行使权力的其实也是个人,但为了讨论方便,我们就这样对两个主体做个简单区分。而这两个机构又涉及到对待他人权利的两个立场:承认有权、认为无权。两个主体、两种态度,我们每个人同时也都是一般个人,所以就可以用下面的表格来帮助我们理解这个问题。这里简单解释一下,个体对个体权利的否定,一种是我不认可你,我拒绝同你往来,远离你。还有一种是,一个人故意杀害别人在先,那杀人犯的生命权在他侵犯别人权利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失去了。所以其他人,尤其是受害人家属,有找他复仇的权利,而复仇就是在否定他的权利。这很好理解,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偷盗抢劫是重罪,这是自古以来朴素的正义观,今天人类社会的文明也是建立在这种朴素的正义观之上。到这里我猜大家都没有什么分歧,也许在细节上有分歧,但正义的大方向是尊重且不能无故他人权利,这是有基本共识的。但是,事情转到公权机构性质就不一样了,分歧也就在此开始出现。不过分歧之前,公权机构对一般个体的权利承认,仍然也是有一定共识的,那就是我们熟悉的“法无禁止即可为”。真正的分歧出现在,公权机构的公权力对一般个体某些权利的否定上。今天在法律执行层面,公权力对故意杀人、偷盗抢劫的打击,也是一个文明国家的基本操守。这点在“一般个体对待他人”的权利立场上,也是一致的。最核心的分歧在于,当一部分人认为他人具有某些权利,而另一部分人同时不认可他人具有某些权利的时候,该怎么办?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双方都是一般个体,否认他人的权利,拒绝往来,发起杯葛抵制,这都没问题,这实际上是在自己权利范围内可以做的事情。同态复仇呢?我觉得很多人可能也不会觉得,一个人不认可他人的权利,他就有权去报复他。因为很简单,在我们最朴素的认知里,你不是受害者,所以你没有权利去“报复”。甚至很多事情,你是完全找不到受害者的,比如这次沙白女士的安乐死事件中,谁是真正的受害者?再比如某些妇女从事的风俗行业,在她们的交易中,谁是权利意义上的受害者?更关键的问题是:如果我们允许一个不是受害者的人,单纯因为不同意别人的一项权利,就去实施所谓的“报复”行动,那么早晚我们有一天会成为那个被报复的对象。很多人觉得她的行为不爽,对她各种指责谩骂,我认为这种谩骂指责也都是谩骂者的权利。但是不要忘了,我在上面表中,还列出了第二种情况,那就是公权机构的公权力不认可一个个体的权利时,它会怎么做?前面我们说了,行动学的分析,非常清晰地说明了,公权力的执行,必然也是具体的人的执行。但是这跟第一种情况的核心区别在于,它是有暴力执法权的,背后是有强大的暴力背景的。这种情况下,公权力带来的影响,就远远不是第一种情况,个体对个体能够相比的了。公权力每否定一项个人权利,个人的自由空间就会缩小一点,而且带来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所以,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罪行法定原则,它要求所有的刑事犯罪和刑罚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一原则的核心思想是,一个人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明确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时,才能被视为犯罪。罪刑法定原则展开的话就是这么几项:1、法律明确性;2、禁止事后法;3、禁止类推解释;4、刑罚的法定性;5、无罪推定。这些已经是我们刑法的基本共识,现在的问题是,有的人不认可别人具有某项权利的时候,总希望引入公权力来禁止他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具体到自杀或者安乐死的问题上,如果你作为个体,你不认同一个人有自杀的权利,只能抵制杯葛,你也不能去“报复”他。现在,自杀还不是一项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那么如果你想否定一个人的自杀权利,就只能借助公权力来推动。问题来了,拥有暴力执法权的公权力,又该如何否定这个权利呢?其次,如果不用死刑,而改用比如有期徒刑,或者其他相对较轻的刑罚来惩罚他,迫使他放弃行使自己的权利,从直观朴素的感受上来说,这岂不是太不人道了?任何能够察觉到这种不对劲的人,那是因为在你的朴素的正义观里,你是把自己当作一个个人,也把对方当作一个个人的,而且他企图自杀的行为,找不到受害者。你作为个体,也许能引经据典,找出很多理由来否定他的这种权利,但实际上到最后却发现,找不到任何可以执行的实际路径,去否定他人的这种权利。所以,当一个人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他无奈之下,只能去借助公权力,呼吁公权机构出手管一管。把否定别人权利的理由,说得天花乱坠,而具体怎么执行,那就交给国家权力吧,那是他们的事,不管我的事。当然,任何真正的有识之士,都必然会对公权机构如何否定他人的个人权利做进一步的追问。比如过程的正义性,以及结果的正义性,都要追问。如果只是像阿宝那种呼吁公权机构出手管管,那恐怕既是思维上的懒惰,也是正义上的不负责任,以为让公权机构管起来、禁止起来就万事大吉了。前面说过,再说一遍,公权力每否定一项个人权利,个人的自由空间就会缩小一点,而且带来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这点对每个人都一样,如果你不信,相信你听说了,阿富汗塔利班要求全国的妇女在公共场合必须穿戴覆盖全身的黑袍,说这是对传统的尊重,避免受到诱惑。并且女性的声音也被视为私密,在公共场合不得发出声音,对教育、工作、出行、医疗都有严格限制。简单来说,就是塔利班在否定妇女原来那些本应属于自己的权利,而这些妇女的这些权利,你实际上找不到受害者,但就是被塔利班的公权力给否定了。所以说,任何对没有受害者的指控,我们都应该提高警惕。延伸阅读:人赋权利与天赋权利的差距,就是文明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