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想把案子搞到法院去,要求按《合同法》保护我们之间的自愿契约。但公司事务太忙,就算了。
即使打官司,我也不容易赢。因为确实,以中国的法律,我已经失去了与劳动者自由签合同的权利。
这就是问题所在。按《合同法》,劳资双方是"平等主体",可以自愿订立合同。但《劳动合同法》却说:不行,你们必须按我的规矩来。
这不是保护,这是特权。而这种特权,正在毁掉劳动者自己。
《合同法》说得很清楚: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听起来很合理吧?平等主体,自愿协商,谁也别强迫谁。
但《劳动合同法》一出来,直接推翻了这个原则。它说劳动关系必须按我的规矩来,不许自由协商。
这两部法律直接打架。而在这场打架中,合同自由败了,劳动特权赢了。
问题是,这种"胜利"真的对劳动者好吗?
强制签书面合同,不签就罚双倍工资。 试用期各种限制,老板不能随便试用。 解雇难如登天,各种程序各种赔偿。 最低工资标准,不许市场定价。 加班费翻倍翻三倍,不管实际贡献多少。
听起来很爽是吧?劳动者被保护得死死的。
但这些"保护"的代价是什么?
代价就是合作关系被彻底破坏了,合作变成了对抗。
劳资关系本质上是什么?是合作关系!
老板有资本、技术、市场渠道,工人有劳动力、技能、时间。双方合作,创造价值,分享收益。这本来是个双赢的买卖。
但现在呢?法律把这种合作关系变成了对抗关系。
老板想:这个人我不能随便解雇,试用期还有各种限制,加班费这么高,万一出事还有工伤赔偿...算了,我少招点人吧。
员工想:反正老板不能随便炒我,工作差不多就行了。出了事还有各种赔偿,法律保护我。
你看,合作的基础没了。双方不再是合作伙伴,而是提防的对手。
这些看似保护劳动者的特权,实际上在伤害劳动者自己:
用工成本这么高,风险这么大,老板当然少招人。能用机器就用机器,能外包就外包,能不招就不招。
结果?失业率上升,找工作更难。
既然解雇成本这么高,老板招人时就更谨慎,给的起薪也更低。反正招进来就很难赶走,当然要压低成本。
强制的书面合同、各种条条框框,让工作关系变得僵化。想要灵活的合作方式,对不起,法律不允许。
最终,企业负担重了,竞争力下降,最终可能倒闭。公司都没了,还谈什么保护劳动者?
创新往往需要灵活的用工方式,需要能者多得。但各种特权制度让这变得困难,最终阻碍了创新。
那些劳动保护最"完善"的国家,往往失业率最高。
法国的劳动法保护得很完善吧?结果呢?青年失业率常年居高不下。为什么?因为企业不敢招年轻人,怕解雇困难。
德国曾经也是这样,后来进行了劳动法改革,允许更灵活的用工,失业率才大幅下降。
意大利、西班牙,都是活生生的例子。过度保护劳动者,最终伤害的是劳动者自己。
真正保护劳动者的是什么?不是法律条文,是市场竞争。
当企业之间激烈竞争时,它们必须竞争优秀的员工。这种竞争自然会提高工资、改善待遇。
当劳动者可以自由流动时,他们就有了最大的议价权。不满意?跳槽!这比任何法律保护都有效。
当合同可以自由协商时,双方都会寻求对自己最有利的条件。这种博弈的结果,往往比强制规定更合理。
但实际上呢?
在纯粹市场环境下,如果老板经常赖账,很快就没人愿意为他工作了。市场会惩罚这种行为。
而强制书面合同,反而增加了合作的难度。
小企业招个临时工都要走一套程序,签一堆文件。结果?小企业更不愿意招人了。
那些最需要工作机会的人——没有技能的工人、农民工、毕业生——反而更难找到工作。
试用期限制更荒谬。法律说这是防止老板滥用试用期。
但试用期本质上是什么?是让双方相互了解的时间。老板了解员工能力,员工了解企业文化。
现在法律限制试用期时间,还规定试用期工资不能太低。结果呢?
老板想:既然试用期这么短,还要给这么高工资,那我招人时就必须更挑剔。
原本可以给新人机会的岗位,现在只招有经验的。那些没经验的年轻人,机会更少了。
解雇保护看起来是好事,但实际上是双刃剑。
当解雇变得困难时,老板招人就会极其谨慎。他们宁可让现有员工加班,也不愿招新人。
结果?
在职的人确实更稳定了,但失业的人更难找到工作。
而且,当一个员工知道自己很难被解雇时,工作积极性往往会下降。"反正老板不能炒我",这种心态对谁都没好处。
更要命的是,这种保护往往保护的是关系户、老员工,而新人、外来人员更难获得机会。
最低工资听起来很人道,但经济学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价格管制必然导致短缺。
当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时,那些劳动生产率低于最低工资的工人就失业了。他们本来可以通过较低工资获得工作机会,在工作中提高技能,但现在连门都进不去。
谁最受伤?恰恰是那些最需要工作机会的低技能工人。
而且,企业会想办法规避。比如减少福利、延长工作时间、要求更高学历等。表面上工资提高了,实际福利可能下降了。
加班费设定得这么高,本意是限制企业让员工过度加班。
但实际效果呢?
企业要么不让你加班(宁可招更多人),要么想办法规避(比如让你"自愿"加班不算钱)。
而那些真正愿意多赚钱、想多工作的员工,反而失去了机会。
更奇怪的是,很多工作根本不适合按小时计算。创意工作、研发工作、管理工作,哪能严格按8小时算?强行套用工业时代的标准,既不合理也不现实。
无过错责任看起来很人道,但也带来了道德风险。当员工知道无论什么原因受伤都能获得赔偿时,安全意识可能会下降。
而企业面临巨大的工伤赔偿风险,就会倾向于避免雇佣高风险员工,比如年龄大的、身体条件差的。这些人反而更难找到工作。
强制社保听起来很好,但谁在承担成本?
表面上是政府和企业在承担,实际上成本最终会转嫁给劳动者自己。
企业社保负担重了,能给员工的现金工资就少了。与其拿这些钱去交社保,很多人宁可直接拿现金。
而且,强制社保本质上是剥夺了劳动者的选择权。凭什么不能让劳动者自己决定要不要参保、参保多少?
怎么办?答案很简单:回到合同自由的原则。
让劳资双方平等协商,自由选择。政府的作用应该是保证合同履行,而不是规定合同内容。
具体来说:
取消强制性规定。让双方自己决定合同形式、试用期长短、工资水平、工作时间等。
简化解雇程序。让企业能够灵活用工,也让员工能够自由流动。
减少政府干预。市场竞争比政府管制更能保护劳动者利益。
强化合同执行。政府应该专注于确保合同得到履行,而不是规定合同内容。
有人会说:这样岂不是回到了野蛮资本主义?
不是的。现代社会有完善的信息传播、教育体系、社会监督。
这些都会约束企业行为。
而且,真正的竞争市场中,企业必须善待员工才能吸引人才。苛刻的企业很快就会被市场淘汰。
看看那些真正成功的企业,哪个不是主动提供优厚待遇来吸引人才的?它们这样做不是因为法律强制,而是因为市场竞争的需要。
劳资关系的本质是合作,不是对抗。
当法律制造对抗时,损害的是双方利益。当法律促进合作时,双方都能受益。
那些看似保护劳动者的特权,实际上在阻碍合作。它们让企业不敢投资,不敢创新,不敢扩张。最终受损的还是劳动者自己。
真正的保护是什么?是让市场自由运作,让竞争充分展开,让合作关系更加顺畅。
只有在这种环境下,劳动者才能获得更多机会、更高收入、更好发展。
现在的劳动法律体系让我们忘记了这个常识。它让我们以为可以通过法律条文创造财富,以为可以通过强制规定改善福利。
但现实是残酷的。当企业负担过重时,它们会想办法减少用工、提高门槛、转移成本。最终受伤的还是那些最需要保护的人。
是时候回归常识了。承认劳资双方是合作关系,承认劳动者与企业主是平等的市场主体,承认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承认市场竞争比政府管制更有效,承认自由选择比强制规定更公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真正有利于劳动者的制度,而不是那些表面光鲜、实际有害的"特权"制度。
真正的保护劳动者,就是让他们在自由的市场中,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应有的回报。这才是最大的尊严,也是最好的保护。
让他们可以自由自愿签订合同,这么不可理解吗?非得设一个特权?难道劳动者不是成年人,没有资格、理性来签署一份有利于自已的合同吗?
法律不要变成管制,法律只需要评判双方是否遵守了契约不就行了吗?
每一年都要倒闭几百万家企业,无数企业家破产,他们哪是什么强势群体呢?
强制劳动合同这种东西,可以说是损人不利己的典型管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