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法院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裁定债务人呼某某个人破产。这是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有人说这开了历史先河,但是准确的说,是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第一,这个呼某某真TM丢人啊,要赖账了居然昭告天下,这就叫“无耻之耻,无耻也”。第二,这以后,赖账都合法了,谁还敢借给别人钱啊,谁还能借到钱啊?第三,大写的服,个人破产这种破烂玩意儿又是从美国学的吧?美国那么多好东西,咱怎么就不学,烂东西怎么就一学一个准啊!
美国对个人破产的规定适用于三种债务人:(1)消费债务人,主要指为自己、子女或家属的用途承担的金钱债务,一般因过度消费引起破产。(2)营业债务人,指在营业中承担债务的合伙、个人等。(3)混合债务人,就是上述两种的混合。
1978年,美国历史上最差的总统之一吉米·卡特,在参众两院都由民主党控制的情况下,签署改革后的《破产法典》。他们延续了自“新政”以来民主党一贯的尿性——用各种政策贿赂所谓“弱势群体”以换取选票,屁股完全坐在了债务人一边,不仅个人破产的条件十分宽松,而且还把那些债权人描述成一群让债务人走投无路的恶魔。法案实施的第一年,个人破产申请激增60%,此后这种案件数量一直直线上升,到2005年达到了峰值,一年178万件!这个法案从出台的第一天起,就备受争议。美国是一个崇尚个人奋斗和冒险的国度,也是一个清教徒建立的讲究“苦行,修行”的国度,怎么能容忍一个人“刷爆信用卡”之后“赖账有理”?难道仅仅是因为通过了立法和司法程序就合法了?要是这样的话,帕特里克·亨利喊出的“不自由,毋宁死”不是成了笑话了,当时哪一条规定不是以英王的法令出现的啊。![]()
所以,债权人团体的斗争从来没有停止。到了1990年代,克林顿执政时期,债权人团体取得了一定优势,对个人破产的条件进行更加严格限制的法令,主要是只要债务人稍有偿还能力(10000美元),就不能申请债务豁免,这项改革法案已经在参众两院获得通过。随着个人破产案件的增多,个人破产律师作为一个团体迅速崛起。多好的生意啊,这么多人申请破产,律师费从托管财产中直接支付,数钱数到手发软,还能展现自己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心,白左最喜欢的事情莫过于此!伊丽莎白·沃伦,这个白左、女拳、环保、动保、圣母女律师登场了。她对习性相同的第一夫人希拉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大致是说:那些男人没一个好东西,他们会花天酒地吃喝嫖赌,然后去申请破产并且离婚,这时候若法院不能判决他债务豁免,妇女和儿童就要和其他虎视眈眈的债权人一起争夺托管财产,这就将妇女儿童置于非常不利的境地。![]()
成功地说服了希拉里以后,剩下的事情就好办了。希拉里向克林顿吹了一阵“枕边风”,然后,克林顿就大笔一挥,否决了这个法案。插一:伊丽莎白·沃伦,你是不是觉得这人挺熟悉?这就对了,她就是为了竞选马萨诸塞参议员,声称自己有切诺基族原住民血统的女妖精。她的美洲印第安血统不高于任何一个欧洲裔美国人,然而为了竞选,真是豁出去了。女性、比少数族裔还要少数的切诺基人,这简直就是无敌啊,她就差宣布自己是LGBT了,那就天下无敌了。切诺基人被限制在印第安保留地,没见她说话,一旦能沾上他们的光了,立马就成族人了!这个女妖怪,才是民主党白左势力的顶梁柱,AOC,其实还嫩点。插二:希拉里当时“睡服”克林顿否决了这个法案,到了2005年共和党布什执政时,她成了参议员,布什政府又通过了这样的法案,她却投了赞成票。因为当时共和党控制参众两院,民意已经倾斜到限制债务人了,债权人团体占上风了,所以她就改变了。话说伊丽莎白·沃伦已经她告诉男人没一个好东西了,她还是防不胜防,被莱温斯基给绿了,也是活该。希拉里跟拜登是一样的。拜登当参议员的时候,坚决反对堕胎,因为堕胎显然跟他的天主教徒身份信仰不符。然而当了总统,马上就变成了支持堕胎,声称自己最关爱妇女。看看上面这几位,哪儿有什么价值观、信仰啊?都是投机政客,嘴上全是主义,脑子里全是生意啊!到了2005年,共和党执政,倒向了债权人团体一边。其实也不算倒,只是提高了债务人个人破产的门槛而已。小布什签署了《破产滥用预防及消费者保护法案》。个人破产案件立即大幅度下降。到了2008-2010年美国次贷危机时,个人破产案件又逐年上升,但是依然没有超过2005年的峰值。2010年以后,个人破产案件又逐渐下降。这里面其实就涉及到了次贷危机爆发的根源性解释。都去赖账了,所以就没有人愿意借给他们钱了,而布什又要搞“所有权社会计划”——也就是美国版“居者有其屋”的计划经济,所以美国财政和美联储就大放水,让房利美和房地美给那些没有偿还能力的人放贷,最终酿成了金融危机。
其实这篇文章写到这里可以结束了,安全无风险。而且,制度是从美国移植的,美国人和中国人,都是人,有相同的思维逻辑结构,法案造成的影响在美国什么样,在中国也是什么样。因此,只要稍加思考,看看上面的图表,就能想出深圳个人破产制度会造成什么样的危害。
第一,程序和手段上的精益求精,能不能证明目的的正当?我看了《深圳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十三章173条,实体和程序规定得不可谓不详细,从立法技术上无懈可击,而且客观地说,对债务人的限制比起美国要更严格,有债权人会议、也就是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条款。我们可以理解为,较高的门槛和严密的程序,使得债务人不到走投无路,不可能去申请个人破产。普通人杀人白刀子进红刀子出,一个高智商杀人犯设计了精巧和天衣无缝的程序,运用最先进的技术手段来杀人,二者区别并不大,更不能证明杀人是正确的。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是双方自愿、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对不对?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债权债务契约,需要诚实地被履行,不论打着什么高尚的旗号,阻止这种履行都违背了上述基本原则,都是武断地代替了一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法院无权免除债务。没有债权人出于自由意志的同意,谁都不能免除债务。以法律的名义也不行。为什么有纷争?因为资源总是稀缺,而人的欲望却无止境,要争夺这些资源。只有财产权明晰,才能为定纷止争提供一个终极标尺,否则所有的纷争就成了一锅浆糊。没有财产权,法律上的合同、侵权、违约、赔偿等基本的概念就成了无源之水,事实上也就不存在法律了;而同时,什么是高尚,什么是卑劣,什么是文明,什么是野蛮,等等道德问题,也就无从评判。那么,这个法令和裁判,却恰恰在否定财产权,也就是否定法律的根基。这是要干什么?要自杀?用自然法学派的话说,自然法大还是人定法大?答案是前者。中国人讲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父债子偿,天经地义。这些民间朴素的规则,不仅仅是“习惯”,而就是自然法,即自然秩序。它是合乎正义的,也是合乎逻辑的。因为它符合财产权原则。这些简单的自然法规则,是人类理性的产物,这才叫真正的法律。真正的法律并不一定是成文的。只有在这一套自然法规则下,人们才能告别战争和相互劫掠的野蛮状态,走向文明和平的人类合作。它是所有法律的根基。那么,当一帮立法的人人为制定的“法律”违背了这些自然法原则时,就是宣布这些人类长期以来形成的自然秩序无效。那它还是不是法律?人们会不会遵守?继而,依凭这种违背自然法的成文法去断案的人,相当于拉偏架,那他是不是无辜?最直接的后果当然是,债务人占便宜了,债权人遭受损失了。任何以强制力为后盾的干预,都会造成一方受益一方受损,或者双方都受损的局面。原因很简单,因为如果不是强制力干预,人们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本来就不会那样做。最终得益的,就是那个强制力。这种干预改变了市场的“基据”,在没有被改变之前,人们必然要适应它,但是人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要么去利用它得益,要么千方百计规避它以避免损失。总之就会扭曲整个市场和人的行动。它鼓励短视和不负责任的行为,使得整个社会的时间偏好提高,人们对未来的预期降低,因此鼓励了消费和盲目的投资,压制了储蓄和投资;鼓励了短见和浪费,打击了审慎节约和着眼长远。因此,欺诈、隐瞒、坑蒙拐骗和各种违法犯罪等短期行为会上升。它鼓励赖账和寄生式的生活,惩罚诚信和奋斗精神。这将打击生产性活动,阻碍经济进步,并摧毁道德的根基。当失业可以领取高额救济金,就是在鼓励失业坐享其成;当杀人不用偿命,就是在鼓励杀人;当生病住院有人报销,就是在鼓励生病。同理,当个人可以破产,有了法律背书,赖账理直气壮,就是在鼓励浪费和赖账。一个社会的道德堕落,就是从违背基本的财产权原则开始的。它将摧毁信任,使得交易成本上升。以后借款,你必须向我提供抵押和质押,信用借款被斩断。社会合作的根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将荡然无存。交易成本将急剧提高,谁要向你借钱,你得去查了,他到底是个体户,还是一人有限公司,还是合伙企业;你得让他给你提供担保了,否则你借出去的钱就有可能打水漂。其结果是,没有人愿意出借了,处在困境中的人更难借到钱了,更加走投无路了。这是所有干预措施的必然结果,也是所有期盼干预的人的宿命——自己的事情自己不负责,总想依靠你爸爸的强力,那么你爸打你的时候,你也不要有怨言。安娜的三千乱话被关小黑屋,喜欢她的朋友请移步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