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作者朱海就
相信思想的力量
为什么有的国家没有发展出资本主义?其原因在于人们把某个人为秩序(给定秩序)视为最高目标,而不是把自发秩序视为最高目标。为了维护这一人为秩序,就需要对人力、资源等进行控制,阻碍其自由流动,这样自发秩序就得不到发展或受到限制。资本主义可以理解为把自发秩序作为最高的目标时所产生的秩序,它以私有财产权的充分发展为特征。市场经济,资本主义与自发秩序都是建立在方法论个体主义之上的,可以被视为同义词,它们都不能被视为局部的秩序,而应该被视为一般的或普遍的秩序。
“给定某种人为秩序”,就是“反资本主义”,或者说,“反资本主义”就是“给定人为秩序”。因为资本主义以私人资本的充分发展为特征,而“给定人为秩序”与私人资本或私有产权是相冲突的。为了维持给定秩序,必然要汲取资源来维护或维持这种秩序,而为了方便汲取资源,就要进行控制。如通过控制土地与资本来获取垄断租金,以及通过税收等手段来维持这种人为秩序,这种控制自然是与私有产权相悖的。也即,这种人为秩序本身是“建构的”,是需要投入资源去维持这种建构形态的。但对资本主义或自发秩序来说,它不是建构的,因此不需要投入资源去建构它,它只需要人们执行普遍正当规则,这样它自己就会维持与扩展。
当人为秩序被视为最高目的时,私人资本与企业家精神都将受到限制。私有经济的充分发展将会创造无限的可能,而这与人为秩序是不能相容的,因为它会冲破任何人为秩序,会对人为秩序构成挑战,因此,人为秩序的维护者必然会限制私人资本的发展。
这种人为秩序,往往不是某个人制造的,而是人们普遍接受的某种观念制造的,这种观念往往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它潜伏在人们的头脑中可能长达数千年。人们接受了某种观念,并制造了相应的秩序,并认为这种秩序对他们有利。这种观念的特点是与方法论个体主义相背离。假如说某个传统没能产生资本主义,那正是因为在这样的传统中,人们的观念与方法论个体主义相背离。人们之所以接受了这种观念,又是与政府对教育、媒体与舆论的干预有关。资本主义的微观基础是公民,公民的含义是什么?这里可以给出一个“主观主义”的定义:把自发秩序作为自己的一个重要目标,从而认识到普遍规则是自己利益的人,才能称得上公民。
私有产权的含义是人的行动服从于有助于自发秩序的规则,这意味着公平与自由竞争,它也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但是,如前所述,当把给定秩序作为最高目的时,私有产权将受到限制,这当然也是对资本主义的限制。为了维护这一人为秩序,相关的人为规则与命令,将会成为“法律”(即立法),替代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也就是服务自发秩序的规则。当人的行动被迫服从于为人为秩序服务的规则时,也意味着私有财产权将受到侵犯或得不到保护,这其实就是对私有产权的“制度性的侵犯”。
理论上,资本主义是排斥不符合普遍原理的制度的,如法币制度与部分准备金的银行制度是不符合资本主义的要求的。但是在现实中,各国都是实行这样的制度,它制造出了通货膨胀与经济危机等问题,当这些问题被加到资本主义头上时,也使资本主义被污名化。
如果维持人为秩序被认为是必要的,那么维持人为秩序所需要的命令与规则所制造的垄断也会被接受。这种人为的垄断也会使一些人凭借垄断地位而获得收益,即制造特权。这种垄断类似封建贵族制下的土地世袭制,这种制度允许佃农使用土地,但在法律上排除了佃农拥有自己土地的可能性。这种垄断也类似,它可以允许人们使用土地或资本,但不允许人们自主地支配土地或资本,尤其是在国有部门。
但是,资本主义不需要为了维持某种人为秩序而进行垄断。它的特点将是充分竞争,竞争将资产流动到最能有效地使用资产的企业家手中,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使消费者受益。它不会限制私人资本的发展,相反,它通过服务于竞争,来促进私人资本的发展。
当人为秩序视为最高目的时,可能也有部分的工商业的发展,但是,如前所述,由于法治条件不具备——把人为秩序作为最高目标的结果——工商业的发展必然是不充分的。它与资本主义下工商业可能存在不充分发展是两回事。在资本主义下,虽然已经把自发秩序作为目标,但是由于法律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工商业也可能没有得到充分发展,但是,它会随着法律的完善而不断发展,然而,在把人为秩序作为最高目标的情况下,工商业的发展则是必然受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