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私产社会,李玲的下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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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天雪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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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介绍
经济学与人生
我们现在处在一个民主共和时代,其与君主制时代的鲜明区别是,不像君主时代剥削者(君主、神职、贵族)与被剥削者(工商业者与平民大众)泾渭分明,民主共和时代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界限非常模糊,谁都可以通过选票或者舆论攻势的手段加入剥削者行列,由此扩大了剥削者的范围,同时导致在此领域是剥削者,在彼领域是被剥削者的相互劫掠状态。
这带来的后果就是,权力的无限膨胀,税收的直线攀升,用来满足各类人群的剥削欲望,导致经济的不断衰退;社会道德的全面溃败,向他人财产主张权利以满足自己的欲望,变得心安理得;它将真正的平等——权利平等概念——一扫而空,社会由此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那些从别人的财产中享受利益的人,就是“高级种姓”;而
知识分子阶层
以某一群体的代言人面目
出现,公开地主张向另外的群体
索取财产,以谋求崇高的声望和影响力。
李玲就是这样的知识分子。
当她在不断地鼓吹免费医疗的时候,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她自己并不出钱,她是让国家来出钱,满足她作为平民代言人的欲望。但是国家的钱从哪里来呢?当然是从对其他人的征敛中得来。
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凡事皆有代价,只看这个代价由谁来承担。
在米莱提交阿根廷国会的“起点法案”中,第
209
条说:
禁止使用
“
免费
”
一词来宣传政府提供的
“
公共服务
”
,必须澄清这是纳税人支付的。
因此,当李玲说出“免费”一词的时候,我们首先应当把她当作一个骗子
来看待
。
因为并不存在免费的事情,她在欺骗公众。
而她所谓免费的主张其实就是在公开地煽动:
把一部分人的钱通过强制力抢过来,给另一部分人办免费医疗
。
在一个一切按照自愿、非强制的方式组织的私产社会中,李玲有没有这样主张的权利?
没有。
公开煽动抢劫他人的财产——不论是简单粗暴地直接抢,还是通过所谓“文明”的、以枪炮为后盾的立法方式抢,都不能改变抢的本质——从来都不是“言论自由”的范畴。
想象一下,在一个村庄里,有一家大户,现在李玲拿着高音喇叭——她在互联网上的发言,比
高音喇叭的受众和
威力大得多——
站在他家门口大喊:村民们都来啊,他家这么富裕,把他家的财产瓜分了,给你们办免费医疗啊。会出现什么情景?
她会被大户人家几巴掌拍死的。
对她的惩罚,不但在伦理上毫无问题,因为她就是在主张侵犯他人私产,违背了人类社会和平合作的互不侵犯的“黄金法则”;而且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会这样判:现实而又迫切的危害原则。
自由,就是财产。一切对私人财产发动攻击或者限制的言论,都是在攻击自由本身。事实上她在这样做的时候——按照约翰·洛克的正确观点——已经
“触犯自然法,表明自己按照理性和公道之外的规则生活”。
那么,遵从司法的基本准则,应当予以相应的惩罚,如果罪行严重,
“施加不义的暴力和残杀而向全人类宣战,因而可以当作狮子或老虎加以毁灭。谁使人流血的,人亦必使他流血。”
在一个一切自愿、非强制的私产社区,社区成员信奉私有产权、自愿交换、和平合作、自我负责的基本法则,他们订立公约,要求不得散布任何不符合私产原则的反动言论,因为一旦这样,将直接危害社区的生存和每个人的财产安全。于是他们进一步约定,谁要是散布这样的言论,将被开除出社区。
这是完全有效的。
这时候,如果李玲在社区内煽动,或者带领大家给物业说,把张三的财产强行分一部分给隔壁老王搞免费医疗,那么市场化的公正司法将按照私产原则和社区自治规范,将李玲开除出这个社区,即流放。她将无法再跨入这个社区半步。
另外一个同样坚持私产伦理的社区,也不会接纳她,而是会广泛地杯葛和抵制他。每个崇尚自由的人,都可以基于产权原则对她实施广泛的杯葛行动——不与她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换合作。
在一个人人为他人而生产的市场契约社会,不与她交换合作,事实上就意味着将她流放至荒岛,开除出人类合作的社会。
实际上,在一个私产社会,基于私有财产的严格的对世原则、排他原则,“歧视”将猛烈加剧,即任何人都可以基于自己的私有产权,决定与任何人交换与否。任何一个人,哪怕是基于莫名其妙的理由——例如嫌李玲长得太磕碜——而不与她合作,都是合法的,自己承担不交换合作造成的损失——因为交换必定对双方有益——这个代价即可。
私产社会这种看似“冷血”的规则,其实却是最尊重人性尊严的规则。因为它
尊重了每个人的自由
,维护了每个人的产权,没有强制性的反歧视、其实是另一种强制:强制融合。
想想看,到底是你以任何理由,有权不让任何一个你不喜欢的人到你家里做客、或者不跟任何一人交换合作,更加人道;还是法律规定你不准“歧视”,强制要求你必须让别人入侵你的地盘、与一个你讨厌的人合作,更加人道呢?
所有不准歧视的立法,都是在侵犯私产,都是在向他人的财产主张权利。一切侵犯私产的法律,造成的就是时间偏好提高,资本积累减少,不断走向贫穷。
而且,私产社会中的排斥与杯葛,意味着你永远保有自己的主权,你可以选择杯葛,也可以选择不杯葛,一切代价自己承受即可。它同时意味着,你可能非常排斥跟某个人、某类人同住一个社区,但是并不排斥与他们的交换。
就像你可能不喜欢黑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黑人产的钻石你不喜欢。你只是不喜欢跟他们同住一个社区,但是他们生产的钻石,你照样会花钱购买,增进你们双方的福利。
当李玲通过自己的言论,在侵犯私产上造成严重后果时,正义的市场化司法机构,还可能将判她强制劳动,通过劳动所得偿付受害者的损失。这里没有任何赔偿行为的外部化——用纳税人的钱财赔偿受害者;而是直接的对应关系,侵犯者通过自己的收入,偿还被侵犯者。直至受害者原谅为止。作为私产伦理的应有之意,受害者当然也有权选择直接原谅而不追究,谁都不能代表他去追究。
如果监狱的费用由纳税人——而不是犯罪者——承担,将造成一个荒唐的局面:那些并没有实施侵犯的人,包括受害者在内,还要通过纳税的方式支付侵犯者的生活费用。如果赔偿受害者要通过税金来支付,道理同样,那就是让并没有责任的人,拿出财产补偿受害者,而让侵犯者却逃脱了惩罚。
那么在一个私产社会,李玲这种主张公有的人,就无处可去了吗?
并不是。
记住私产社会的原则,就是一切自愿,非强制。
李玲可以和秦晖、
于建嵘、司马南等人凑一桌,组建一个共产主义社区。在这个社区里,他们都同意一切公有,通过共同劳动来支付生活开销,一起做大锅饭,一起按照配额领取生活物资,一起办医疗、教育、分房子;他们可以非常开放,甚至
孩子也是公有的,
孩子不知道父母是谁,
父母也不知道谁是自家孩子,一切都是社区的公有资产。
在这样的
社区里,必定造成的就是资本的迅速消耗,
劳动分工的瓦解
,生产效率的
下降,
物质产出的
减少
。
也就是,所有人将生活在极端贫困之中,人均寿命直线下降
。
但
只要他们
都同意
,
毫无问题。
每
个人对“幸福”的理解都不同,有的人就喜欢清贫和遁世,有些人就是认为只要人人物质平等,哪怕是穷的一样平等,都比虽有贫富差距,但自己的生活在不断改善要好。自由的私产社会,尊重他们的愿望,
自己选择的道路,自由意志的表现,
自己承担
代价即可,外人无话可说。
唯一的要求是,他们可以这样搞,但是不可以强迫别人也这样搞,不可以强迫别人加入他们,用别人的财产支持他们。
我们希望这些“高尚”的人士知行合一,就像罗伯特·欧文那样,拿出自己的财产——而不是让别人出钱——去搞他们的“和谐社区”试验;并且学会基本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黄金法则。自由社会的产权人,不会打扰他们的生活,也不要求他们像自己一样生活。惟愿他们也不强制我们像他们一样,不打扰我们这些“俗人”追求物质丰裕的生活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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