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老古。
先要告诉老朋友们,我要开一个新号了,叫“蓝球主刀”,是专门写全世界各国的事务,这样比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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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写了一篇长文,17000字,论述美国堕胎事件的本质。
《美国女人倒血霉了,堕胎权不被宪法保护!深度解析背后内幕(长文)》
但不少朋友持有一种观点,认为此次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是遵循了美国的宪法。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法院这么判是符合宪法的。我不同意他们的观点,我认为,他们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美国的联邦宪法的确是由各州决定的,也就是说,各州若没有授权给联邦,那联邦不得拥有这项权力。在这个层面上,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有美国宪法构成的法理基础。但宪政观念中的法无授权不可为,与州与联邦的关系是不同的。宪政观念中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在说,法没有授权一个政府拥有这项权力,那他就不应该管制民众的这一领域的行动自由。也就是说,前一个法无授权不可为,谈的是州政府与联邦政府的权力划分,具体到堕胎争议中,就是我州政府管制堕胎,你联邦政府不能管,因为我没有授权你管。后一个法无授权不可为,谈的是民众的权利保护,当我没有授权给你时,你不能侵犯我的这一权利。按宪政观念,宪法唯一针对的对象,就是政府,他要处理的是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而美国最高法院这次处理的并非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他处理的是州权与联邦权之间的关系。当然,这是美国联邦宪法的来源,但是否真的美国联邦宪法中,联邦无权管治堕胎权这种事件呢?第十款无论何州,不得缔结条约、加入任何同盟或邦联;不得颁发缉拿敌船许可证和报复性拘捕证;不得铸造货币;不得发行信用券;不得将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不得授予任何贵族爵位。
在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十款中,明确规定了,州政府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问题来了,为什么美国最高法院声明,宪法中没有规定堕胎权呢?在宪法通过后的185年内,每个州都可以根据其公民的意见处理堕胎问题。1973年,本院对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 410 U.S. 113.)做出裁决。尽管宪法没有提到堕胎权,但本院认为宪法赋予公民的广泛权利中包含这一权利。
上一次大法官认为这一权利归属于公民的广泛权利之中。宪法没有提到堕胎权,并且任何宪法条款都无法解释出对这一权利的保护,包括罗伊和凯西的辩护人所依据的条款——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该条款可以保护宪法中没有提到的一些权利,但任何能够依此条款得到保护的权利必须“厚植于这个国家的历史和传统之中”,并且“隐含在井然有序的自由这一概念中”。
1973年的大法官说,虽然没有明文说了堕胎权,但宪法里说了州不能侵犯公民权利,我们认为堕胎权属于公民权利。2022提的大法官说,在你判这个案子前,一百多年中,都没有说过什么堕胎权的问题,历史上没有,那就是没有。这个大法官是保守派的铁粉是无疑的,因为保守主义就是这种思维方式,历史上没有的东西,那就没有。也就是说,2022年的大法官实质上否认了堕胎权是一种权利,既然不是公民广泛的权利,那你们各州自己看着办吧,我这边不管。这可不是很多人理解的说,大法官只是依据州无授权联邦不可为,而是先否定这是一种公民广泛的权利。因为美国宪法中,是允许最高法院禁止各州政府侵犯公民的权利的。你发现没有,如果换一个民主党的大法官,他又会怎么判呢?他又会说,堕胎权是显而易见的公民权利,根据第一条第十款,联邦大法院有管辖权,各州设立的禁堕令违宪。也就是说,美国的宪法,其实是一个任人打扮的小姑娘。美国国联邦最高法院23日宣布一项裁决,推翻纽约州一项限制民众在外隐蔽携枪的法律。这个法律可不是纽约刚出的法律,而是已经在纽约存在了110年,这个法要求,民众如果要在公共场合隐蔽携带手机是需要得到许可的,也就是需要被政府审查。这个法不是禁枪,不是不允许民众在家里用枪反抗侵犯,而是说,你要坐地铁隐蔽持枪的话,那得先向政府申请。宪法修正案第二条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这个法律也只是泛泛而谈人民的持枪权,有说过在任何地方都可以持枪吗或隐蔽持枪吗?当然没有。如果一个学校,要求必须是有持枪证的人才能进入,是不合理的吗?当然是合理的。学校有产权方,产权方当然可以做出这种规定。我们再假设纽约州全部是私有化机构,一切所谓公共场所全部是私人所有,纽约州政府也是产权主决定的管理机构,那么他们要发一个证,约定必须有证的人才能持枪进入某些区域,可以吗?当然是正当的产权规则。也就是说,其实大法官并不是在根据宪法保护权利,只不过是根据他们的主观偏好,随意解释宪法。当然,保守派们之所以这么做,也是有理由的。理由是,你们民主党人,不也这么干吗?比如奥巴马医改,要求所有人都购买保险,是强制性的。美国宪法里面的“商务条款(The Commerce clause )”,第一章第八款第3条规定:国会有权……管制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和印第安部落的商业
美国最高法院在2012年6月28日颁布了判决。他们的判决是:奥巴马医改当中的“个人强制令(Inpidual Mandate )”部分符合宪法,部分违反宪法。为什么说它违反宪法呢?那是因为,宪法当中的“商务条款”,说的是国会有权管制州与州之间的商务,但是并不表示国会因此就有权逼着人民买东西。奥巴马医改法案其实也是符合宪法的。为什么?因为奥巴马医改里面所说的保险其实不是保险,它是政府所安排的一种补贴制度,它不是“能够自我维持的商业保险”,它是一种向一群人征税,政府拿了纳税人的钱,然后再向另外一群人发放补贴的财富转移制度安排。
既然不是传统的商业保险,既然它不是一种产品——当然国会和政府没有权逼迫人们去买一种产品——它是一种补贴政策,所以国会和政府,根据美国的宪法是有权这么做的。你看看,大法官们其实是可以随意解读宪法的,唯一的区别是,大法官们的意愿是什么。2015年,联邦最高法院确认了同性婚姻的权利,这个恐怕也会被推翻。托马斯大法官已经说了,他要重新审查他和其他保守派认为应该留给各个州的最高法院的其他裁决,比如避孕权和同性伴侣结婚的权利。如果真让他搞成功,美国部分红州的女人,可能避孕都是不允许的。什么堕胎、避孕,这些手段,在美国建国时,压根就没有,但保守派大法官们说,他们要用原意主义解释宪法,而自由派大法官则说,他们要用活宪主义解释。结果就是,保守派用原意主义,随意否定权利的存在,而自由派用活宪主义随意扩大权利。某国曾在一段时间将死刑批准权下放到县一级,那杀得是人头滚滚呀,分权就会改善人权吗?因为这个权,都是权力的意思。由州决定,依然是权力,但由个人决定,则是权利。回归到个人决定,不是分权的结果,是反对由权力决定的结果。因为权力是power,是暴力,分权并不反对权力,也不试图减少权力,他只是权力运行的规则在变化,他并不代表着权力会减少。美国最高法院本来有他正面的意涵,也就是他能有效制约政府的权力扩张,那么这次判决,他制约了吗?他没有制约,而是纵容了共和党州的权力扩张,甚至就是主张权力扩张。只不过保守派的大法官不能明讲,他必须用宪法解释来包装他扩权的目的,他们不过是在说,宪法没有授权啊,我没办法,你们回到各州决定吧。正如同自由派的大法官支持奥巴马扩权时,同样用了精美的宪法解释用词,他们也在说,宪法上没说可以反对啊,所以你们就忍着吧。当然,换一个话题,他们就变得积极了,比如自由派就支持同性婚姻,保守派就反对各州的限枪。美国宪政破产不是第一次了,从南北战争不准南方州独立,到征收个人所得税,到现在的花样百出的随意解释,一次又一次地撕下宪政的伪装。说白一点,宪政就是民主,他不是民主的制约机制,你看川普只要选赢了抓准时机送两个保守派的大法官上去,一切就搞定了。然后他们做出的决定,全部是听从保守派的意见,你送我上去,我得投桃报李呀所以,持枪权上否定州权,堕胎权上支持州权,就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我就双标,你怎么了,我只要解释得通就行,至于那本宪法,怎么解释 不是解释?美国保守派的心算是落下一半了,就算民主党持续当选,那也不怕了,最高法院在我手里,你们蹦跶吧。看来,中期选举,拜登不一定会输。因为激进保守派已经不在乎了,只要保守派大法官不死,管你国会总统在谁手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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