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界应当如何纪念江平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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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与人生
发表于
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去世。哀悼。
我在
学习经济学之前,对法学尤其是民法
学非常感兴趣,
至今家里有
成套成套的法学书籍。当然由此就喜欢江平教授,以及他的学生和同行□
□
□、
□
□
□
等等,然后就买他们的书读。
其中有两本民法学教材,一本是梁慧星教授主编的,另一本就是
江平教授主编的。
我清楚地记得,我将
孟德斯鸠的一句名言写在了那本书的扉页上:
“
在民法那
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当然,
那时候
的学习,都是浅尝辄止,
不懂装懂
。但当时
我的确认为,民法就是“公民权利的圣经”。是先有民法,后有宪法的。
但是后来,因为懒,不专注,没毅力,智商低,参加法考没考上,也因为我当时是个社民派,总要野心膨胀装腔作势地“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又误打误撞地遇到了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然后就一头扎进了经济学里了。
从此,就远离了法学,那些书全都吃灰了,并慢慢地学会用经济学的观点去判断成文法、以及法学界的那些观点到底是否合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原则。我越来越发现,成文法、以及法学界的诸多观念都经不起理性的检验,由此对法学界感到失望。当然,并没有比对经济学界更失望,因为经济学界更差。
这种失望,对于我来说,到了2020年初达到了顶峰。当时我买不到口罩,孩子假如开学没有口罩,进不了校门怎么办。我到药店说,哪怕50块钱一个,我也愿意啊,回答没有。晚上看到了罗翔教授的文章,一本正经地给人们普法:口罩涨价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道德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云云。
我想你这不是扯淡么,法学教授,连基本的价格原理和供求定律都不知道吗?这会儿给人们普这种幺蛾子法,是嫌供求矛盾还不够突出吗?成文法,就一定是正确的吗?连坐制度和收容遣送,过去都是法律,都是正义的且应当得到执行吗?
还有道德问题。道德难道是飘在半空中,不是人们通过行动实践的吗?一个价格管制的法令,
搞得
没有“哄抬
物价”了,大家都很“高尚”,然而结局是
人人都
买不到口罩了,你真的认为这种风俗很善良吗?
所以我当时就写了一篇文章
,
标题好像是:
法学家
如果不懂经济学,就是一个法律复读机。
还跑到罗翔老师的公众号底下留言,把罗翔老师得罪了。
当然,说“
得罪
”
也是
自作多情,我这样一个小人物
,不会激起他内心的一丝波澜。
这就是法学界的一个重大问题,他们就喜欢当“法律复读机”。
法条背的滚瓜烂熟,各种法条之间的竞合搞得“融会贯通”,然而就是不去思考一下这条法律本身到底是不是合法。
也就是说,他们很少有人去认真思考自然法与成文法,即“法律”与“立法”之间的区别,对于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即便思考了,也不得要领。
简要说来,法律建基于私有产权之上,是永恒不变的人际规则,互不侵犯产权这个“黄金法则”、“第一原理”,就是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则;
而立法,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既然是他们的意志,那就随着其意志的变化而变化。
法学界就是
不明白、或者不愿意坚守一个简单的道理:如果一种成文法违背了自然法,那么它就不是法律,而是打着法律名义的命令,这
就是恶法。恶法非法,不但不
应
当去遵守
,反
而
应当坚持
“
废除主
义”。
任何成文的法律制度,都应当接受人类理性的检验。
把成文法奉为圭臬,不假思索地适用和
遵
守任何
成文的法令,是荒谬的,是对人类理
性的羞辱。
然而法学界就是
迷信
成文法。既迷信制定成文法,又迷信适用成文法。
第一个原因是,法律界人士有很多本来就供职于公立机构,接受税金支持,这些成文法本来就是他们参与制定的。
也就是说,他们本身就属于那个集团的一份子,那么维护这样的立法,符合他们的利益。
而私有产权,本质上与立法是不相容的。然而法律界人士的
逻辑止步在
了国家的框架之内,他们的思维被屁股禁锢了,
不敢
也不愿意
越雷池半
步。
第二个原因是,他们期望通过立法,实现自己的价值偏好。
他们
大多是把法律当作服务于“社会治理”的工具意义来
看待的,于是挂在他们嘴上的就是“
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调整法律”
等等说法。如果我们理解了“法律”与“立法”的区别就知道,这本身就是否定法律。由此,那些成文法中充满了“和稀泥”,根本就没有一以贯之的原则。
他们似乎永远搞不明白的问题是:真正的法律,其实是永恒不变的。正是由于人为立法随着一部分人的价值偏好变化而变化,让人们降低了未来预期,时间偏好提高,启动了社会“去文明化”的进程。
第三个原因是,他们看不到观念的根本性作用。总像个“社会工程师”一样,
指望通过
一些立法规定,构建一个自己心目中的美好社会。由此
他们迷信所谓的“宪政”,
以为制定
一部“美国那样超级稳定的宪法”
,并加上一些维护这种体制运行的机制,例如所谓“制衡”,就
能让一个社会运转良好。
他们没看到,美国宪法其实一直不稳定,修正案和汗牛充栋的各种国会立法、总统令、最高法院判决,一直在违背美国宪法且畅通无阻;美国也没怎么制衡,哪里有越制衡联邦政府权力越大的道理?那你制衡个鬼啊。最高法院并没有制衡国会和总统,反倒是通过判决形式,为他们的胡作非为盖上了合法性的橡皮图章。
他们都属于历史主义者,权力唯物主义者,以为
通过几条强制力为后盾的
法
律条文,就可以规
范社会生活。殊不知
这世界上,总有不为强制力所改变的人类生存状况;
任何强制力,面对汹涌的民意观念,都不堪一击。
一个良好社会,不是靠立法组织起来的。全世界所有
国家的宪法,哪个不充满着美好的词汇呢?为什么情况千差万别,有些就是实现不了?因为
如果没有民众观念的支持,任何法律都会成为一纸空文。
否则你如何解释
利比里亚?
这国家可是美国一手建立起来的,
宪法可是照搬美国宪法
的啊。
以上种种,根本的原因在于,他们不懂得私产伦理。
真正的法律,
以私产伦理为根基。
这个世界上最根本、永恒不变的
规则是什么?
是
私有财产。
人类能够通过理性认识到,私有产权是一切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是自由、和平与繁荣的根本基础,是一切法律的源泉。所有
法律,若是脱离了这个基础,都是无源之水;
任何不建基于这个
基础之上的法律,都可以称之为恶法。
如果一项立法,不论它愿望多么良好,结果却必然侵犯一部分人的私有财产,那么它都不过是立法者的命令和价值偏好,不是法律。
法学界
没有把法律的源头追溯到私有产权之上,或者即便是口中说着私有产权,也不明白其真正的含义。
私有财产的伦理,是先验有效的。因为你无法反驳人的行动公理——人的行动有目的,以及它的子集“论证公理”,它就是以人的自我所有权、私有财产和先占为前提。否定它们是自相矛盾的。那么从这个不可辩驳的公理出发,推导出来的结论必然为真。
只有建基在私产伦理之上的法律大厦,才具有
坚不可摧的基础。否则就自相矛盾且危如累卵。
可是法学界信奉的是经验主义,
有先验的
私产伦理观念的
人凤毛麟角
。他们甚至已经远离了普通法“发现法律”的传统,而是习惯于经验总结。
著名的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曾有拙劣而武断
的论断: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从这个“经验”出发,他认为优生学和对某类人群绝育是合法的!纳粹就是跟他学的。
可是很显然,
经验靠不住,逻辑才靠得住。而且,所谓的经验主义,从来都是自我驳斥和自我否定的。如果你真的完全信奉经验,
那么你判案的依据到底来自何方,难道是像个机器一样简单重复?那机器又是怎么来的?你如何“理解”机器?最初的人类为了生存相互残杀,你为什么不遵从这个经验?
如果真的逻辑一致地信奉经验主义,那么原有的任何判例,是不是都应当延续下来而不应当被推翻?
正是因为他们的经验主义,才形成了一些错误的观念和错误的立法,总是偏离私产伦理的轨道并且自相矛盾。
例如法学界普遍主张“社会正义”和“人人平等”。但它们的内涵到底是什么?通过立法实施社会保障的形式扶助弱势群体,是正义的吗?人人平等,指的是权利平等还是结果平等?再进一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正确的吗?人人都要服兵役和纳税,不论贵贱,它是平等和正义吗?
为了实现他们所谓的正义目标,他们已经把天天挂在嘴上的权利问题抛之脑后。因为他
们把正义这个概念集体化和抽象化了,看不
到活生生的每个个体,因此把侵犯一部分人造福另一部分人看成“社会”正义。请问,这世界上除了每一个具体的人的正义,哪里来的“社会正义”?如果实现他们所说的“社会正义”,要牺牲某个个体的正义,那到底还叫不叫正义?
法学界
动辄要维护“公共利益”,再次请问:“公共”是谁?同样地,
这个世界上除了每个人实实在在的利益,哪里有什么公共利益?他们以道德卫士的面目出现,要以立法的形式维护“公序良俗”,请问,自由是秩序之母,还是之子?请问,什么是“善良风俗”,由谁判定?一个人的行为在你眼中不“善良”,但是在没有侵犯他人产权时,法律以什么理由干预?这种干预本身是善良的吗?
他们绝大多数还是“民主”派。这并不奇怪,因为他们的武器就是说话,因此对此种偏好赋予了更大的权重。但
是却意识不到,所谓的民主,多数投票决,向他人财产主张权利、实现自己的目标,与
他们整天挂在嘴上的“权利”,恰恰是自相矛盾的。
江平教授为法治进步奔走一生,在耄耋之年还在为法治建设鼓与呼,令人敬仰和钦佩。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和法学界,没有思维局限。
我指出法学界存在这些问题的拙见,
并没有对他不敬的意思,也丝毫不会否定他所做出的贡献。
恰恰相反,我是对国内法学界抱有希望,希望他们有所反思、有所进步,
在学问上日臻精进,跳出自己的思维窠臼,真正为个人自由与产权鼓与呼,才能对得起江平教授的荣耀,
才是纪念他的最好方式。
正如他的得意门生□
□
□
在一次研讨会上说的那样:
“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
而法学界进步的路径,就是学习经济学。因为
经济学是一切社会科学的根基,它
研究的
就是人类行动,个人
产权是它的根基和起点。
一切法律,都要接受经济学的
逻辑
检
验。
不管你承认不承认,
事实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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