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惨烈火灾证明,归还小区自治权紧急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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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顶端新闻报道:
2月23日4时39分,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6栋发生火灾,截至23日24时,事故共造成15人遇难。
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介绍,经初步分析,火灾为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这完全是一场可以避免的灾难。
现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人住在高层住宅中,电动车引发的高层火灾不是一次两次了,此次的事件更为严重,直接从底烧到了顶。后果也无比惨重,15人遇难。
早在2020年,曾有疑似该小区2栋住户多次发布内容称,架空层充电位置不够,单元门内存放不少电动车,且电动车上电梯充电。
住户还称,多次向街道与物业反映问题,均未有实质性应对措施。
但是,这样的问题迟迟未能得到解决,从住户们需要通过街道和物业处理这一问题,就说明了一个事实,这个小区里居民的自治权没有得到保证。
这个结论之所以如此明确,原因在于,小区自治,并非多数民主制度,而是一种必须每一个人都同意才能执行的制度。
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小区自治就不是真正的自治。小区自治的基本特征是全体自愿。
最近几年来,政府一直在推老旧住宅加装电梯,但是基本上推不动,原因就在于,只要一栋楼里有一户不同意,这个改造,就无法进行。
多数决,在小区自治领域,是一种标准的暴力侵权手段,是不可能成立的。
小区楼房的楼道,是这一栋楼共有的楼道,假设一栋楼有一百户居民,只要有一户不同意,那么这个楼道应该如何使用,就没有共识。因为这个楼道是一个私有产权的集合——共有产权。
共有产权就是私有产权,其处置标准,与产权只归属个人的私有产权的处理标准是一样的,必须站在每一个人自愿的基础上。
该小区楼道上放电动车,早就有业主表达反对意见,但是没有执行他的意见,这就体现这一小区并非处于自治状态。
中国的小区自治,存在非常多的障碍。
第一个障碍:业委会难以成立
基层政府机构往往将业委会视为刺头,并且往往被物业公司所影响,在备案环节将业委会成立程序阻断的情况,非常常见。
第二个障碍:法律障碍
在法律上,业委会不能有常设机构,决议只能通过业委会大会。业委会还被定性为公益组织,这就弱化了参与业委会的经济动因。
根本不需要设计什么业主人数的规定,只需要全部通知并确认就可以了,不来的就是放弃自己的权利。这些规定,本质上都是在阻挡业委会的成立。
第三个障碍:物业公司
小区物业,不是管理者,而是一个
由小区业委会雇佣的第三方服务方。他与一个居民请一个扫地阿姨是一回事。
但物业公司往往为地产公司下属,与政府有着深度关系,他们视业委会为敌人,试图避开业委会,攫取小区里不属于他们的收益,最常见的就是停车收益和广告收益,还经常干扰业委会的运行,试图获得垄断收益。
在不少地方,物业欺凌业主、霸占业主利益成为常态。
第四个障碍:物权法
物权法中对共有产权的规定不合理,他是采取了多数决模式,这就形成了多数暴政,违背了小区自治的全体自愿的理念。
只要业委会愿意,采取什么样的决策模式都可以。小区自治不是民主制度,而是全体自愿制度。
小区自治无比重要,他是每一个人的家园,是自己生命与财产最后的庇护所。
第五个障碍:法律
在此次南京事件中,有业主反对在共有产权的楼道放电动车,这是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这属于对私有产权的侵犯。如果法律支持,一纸诉讼 ,就可以让这些电动车消失。
但法律却借口这是小区内部事务,他们不介入。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法律服务于人际纠纷的处理,小区内部事务,一样存在产权的纠纷,一样需要法律界入。
对于小区内部各种事务的法律、行政体制的障碍,导致了这一结果。
如果这一栋楼的业主们放任电动车的存在,即使发生这种火灾,那我们只能说他们自负其责,因为,是他们自己风险意识不强。
如果是由于各种障碍导致这种小区内产权侵犯的事件频发,那么,我们应该检视的是如何将小区自治权归还每一个业主,如何让法律保护每一个人的私有产权不被侵犯。
如若不解决这些问题,物业的服务水平会下降,高层住宅的各种风险会增加,小区业主之间的纠纷没有定争止纷的手段,那么,每一个高层住宅的用户都处于风险之中。
如此惨重的教训,这么多条人命,希望换来的是中国小区自治制度的全面推进,而不是将这种事又变成政府运动式检查。
人们可以自负其责,只需要将权利交还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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