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不能成为免死金牌
原创
漫天雪798
漫天霹雳Plus
这个案件,杀人犯到底是不是精神病,我们等待权威鉴定机构的意见。
案件的具体情况,本文不讨论,只想借此进行一个侵权与惩罚理论的学理探讨。
我们提出的问题是:一个精神病患者,杀人了,能不能因此免责?
人们已经普遍接受了一种观念,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间发生的行为,不负法律责任;就像未成年人犯罪不负法律责任一样。无论如何,这种规定客观上鼓励了未成年人犯罪,让其逃脱了应有惩罚——“让我们赶在18岁之前,抓紧犯罪吧”;而精神病人,更是得到了免死金牌。在一个垄断性的司法体制下,受害者由此处于求偿无门、欲哭无泪的境地。
当今世界,被白左“文明人”观念裹挟,已经到了是非和善恶不分的程度,他们同情侵犯者,却从不同情受害者,体谅精神病,却不体谅无辜的受害者,对犯罪分子讲人道,对受害者却不讲人道。
知识分子甚至把自己当成了“超级朱元璋”,要给全世界所有人发放一张“免死铁券”,这就是所谓的废除死刑。他们要替所有受害者做主,推动立法和司法实践变革、强制受害者必须原谅施暴者,不准他们对等惩罚,并由受害者纳税,将伤害他们的人关进豪华监狱供养至死。我实在不知道,这到底文明和人道在哪里?
一个基本的认知是,任何时代,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基本的自然法,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符合正义的准则。若改变这个自然的公正行为准则,那么需要思考的不是真正合乎伦理的法律出什么问题了,而是要思考人为的立法出了什么问题。
还有一个论述基础,一个自由社会,对侵犯者的惩罚,本质上是受害者的权利。对侵犯者的行为定性,是市场化竞争性司法的职能。在司法认定侵犯行为后,受害者(及其家属)有权亲自惩罚,有权选择市场化的专业惩罚机构代他去惩罚,也有权选择惩罚方式。而不是当今世界,由垄断性的司法机构来定性并决定如何惩罚,这实际上已经漠视了受害者的权利。
基于以上,应当明白一个基本的事实:即便按照同态复仇的观念,杀掉这个精神病,受害者已经死亡这个事实也已经不可逆转。那么在这个时候,如果还不允许受害者及家属报复,那就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哪怕杀人犯是个精神病,也不能因此而免责,他在杀人时大脑是不是受到控制,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造成了受害者死亡的后果,那么他作为一个人,就必须接受惩罚。
受害者家属现在就是想杀掉他,侵犯者要为自己的侵犯行为举证,即为什么自己可以不受惩罚?
如果是一个精神状态正常的人,那么他无法为自己杀人提供辩护。
杀人,就通过行动证明你认为杀人是正当的,当杀人犯这时候说杀人不正当,为自己辩护说自己不应当被杀时,他自相矛盾了,并且已经认罪了。
因此他被“禁止反言”,不得拒绝被惩罚,必须接受被杀的结果。
你说你当时行为不受控制,这个辩护其实很脆弱。因为你不受控制,不是受害者去死的理由。如果受害者当时有能力,可以直接干掉你,你已经死了。
你可以以自己当时有病哀求原谅,然而原谅与否的权利,是受害者的。不能说,你哀求了,我就必须原谅你,你有病,不是我为你承担责任的理由。
如果他还继续处于精神分裂状态,认为杀人是对的,那么他更没有理由反驳别人杀死他。这个时候,他其实就不是人,
就应当像攻击人类的野兽一样被消灭。
总而言之,杀人者死。
对侵犯者实施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才是真正文明的象征,才是最有利于受害者的安排。
任何时候都不应当忘记,受害者永远是受害者,他们的受害,是侵犯者引发的,不是受害者想要的,对侵害者实施惩罚,是侵害者应得的。
一切都应当以满足受害者的要求为基准,因为过错并不是受害者造成的。
怎么补偿受害者,才是一切侵权案件要始终围绕的核心。而不是所谓“社会效果”、“威慑犯罪”。因为“社会”并没有受害,受害的是受害者;惩罚的目的,就是让侵犯者付出代价,补偿受害者,而不是所谓威慑。法律的目的从来就不是威慑民众,而是为了定分止争,让权利各归其位。法律不应当像个怪兽,吓得所有人战战兢兢,而应当像空气一样平常而自然,符合人类生存常识,它不过是
人际规则的抽象化表达。如果法律总是要威慑,人们每一步行动都要查阅法律是否允许,那就是一座巨型环形监狱。
那么理所应当地,受害者有权选择。他可以选择惩罚,也可以选择不惩罚,即原谅——假如他是一个彻底而坚决的和平主义者的话。他当然也可以在各种惩罚手段中进行选择,即可以杀死侵犯者,也可以采取金钱求偿等方式。
由此带来的不确定性,由侵犯者承担。道理也很清楚,这一切都不是受害者引发的,而是侵害者自己引发的,那么他必须为此承担这种不确定性的后果。
如果不允许受害者选择惩罚的方式,同样是对受害者权利的剥夺,也是对他的二次伤害。
比方说,一个强奸案的受害者,按照同态复仇,那就必须让他强奸一下侵犯者,或者让市场化的专业惩罚机构来对其实施强奸。但是这显然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选择惩罚方式的权利就至关重要。她可以割掉强奸犯的鸡鸡,也可以以割掉鸡鸡相威胁,要求更多的赔偿。再次强调:即便赔偿的金钱数额很大,也不一定能弥补受害者的心灵创伤。伤害,已经切实发生,任何事后补救,也只是事后的,并不能真的恢复原状。
对侵害者实施惩罚的权利,也能够更加合理地确定赔偿的数额,达到事后双赢的结果,而不是被垄断性司法机构确定一个“客观的数额”,可能根本就无法弥补受害者的伤痛。
受害者这时候可以行使其全部或者部分惩罚权,以此为条件要求更合乎自己心理损失的赔偿额度。侵害者只有在满足了受害者的要求后,才能免于受到最严厉的惩罚。你砍掉了我一只手,我现在按照对等和加倍的原则,要砍掉你的双臂。好了,你这个恶劣的侵犯者,现在可以估值一下,你的双臂到底可以用多少钱来交换。
一个亿万富翁,由此就不会张狂地砍掉别人一只手后,按照司法“客观判决”甩给受害者100万美元了事,而是会拿出自己的全部或一半财产赔偿,以求得受害者的谅解,进而保全自己的两只手臂。
这对受害者是有利的。实际上,对于富豪来说,也是有利的,因为他认为自己的一亿财产,价值低于自己的两只手臂。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客观赔偿”造成的“亿万富豪问题”。
那些要“匡扶正义、绝不谅解”的旁观者,希望你们不要代表受害者发言,因为你不是受害者。如何惩罚,是受害者的权利,不是你的。受害者选择用一定的物质利益来免除惩罚,必然是对他最有利的安排,否则他就不会这样做。旁观者义愤填膺的正义感,是非常虚伪的,这不会改善受害者的处境,反而会恶化他的处境。
对于一个穷光蛋,受害者的惩罚权也能够最大限度地挽回对受害者的心理伤害。如果在一个客观的判决中,由于侵犯者是个穷光蛋,由此,即便司法判决了,他也没有能力支付受害者的赔偿金。这就是将受害者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那么在一个市场化的自由社会,受害者、或者受害者委托的惩罚机构,有权强制奴役侵犯者,这时,他的劳动成果归受害者所有,就能为受害者提供比原来更好的补偿,受害者的处境相比于以前,改善了;侵犯者还可以通过向亲朋好友借钱的方式,来赔偿受害者,换取自己的早日自由。如此,即便侵犯者身无分文,受害者也能得到补偿,这比垄断司法判决中让其逃脱惩罚,显然对受害者有利得多。
同样的,对于精神病,他杀人了,受害者家属完全可以杀掉他,用他的财产来赔偿自己。如果白左们真的同情精神病,那就他们出钱赔偿受害者,来换取精神病免于一死。如果他们根本就不出钱,却嚷嚷着精神病不承担刑事责任,那说明他们的同情完全是虚假的,他们其实并不在乎精神病的生死,只是在表演自己的同情心,进而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到包括受害者在内的所有人头上而已。
如果精神病的监护人真的在乎他,那么同样,他们来出钱,来赔偿受害者,直至其满意为止。否则,就不要说自己以后严加管教这样的屁话,因为你连出钱都不愿意,怎么证明自己的在乎?你都不愿意为他的行为负责,你又如何监护?
无论如何,让一个精神病逃脱惩罚都不符合正义的产权理论和犯罪与惩罚理论。那么,更加显而易见的是,如果一个精神病杀了人,然后把他关进税金资助的精神病院,让包括受害者在内的纳税人支付税金来规训他,那就更加不正义。谁要是说不应当杀,那就请他们自己出钱来建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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