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古一古二 ,作者古原
不一样的经济学
为什么要宽容未成年犯罪?
他们凭什么享受司法特权?
文:古原 编:瑞秋的春天
2022年7月5日16时许,一名10岁男童,将一名4岁女童进行暴打,导致对方骨折,女孩被打到惨叫连连,视频让人不忍细看。
事后,据传双方父母已协商解决。
而就在几天前,山东一名男孩也被几个未成年人暴打,甚至采取了抱摔这种残暴的手段。
未成年人暴力问题,再一次成为热点。
就在几年前,类似事件同样发生过。
为人父母的人,看到这种事情,第一反应就是,如果是我的小孩受到这种侵犯,不管对方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先干了再说。
这几乎是每一个人的自然反应,他说明了大众朴素的情感认知。
但法律并不支持这种反应,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是采取宽容、甚至是纵容的态度,这让绝大部分人其实是完全无法接受的。
每一次看到这种事,我就不得不去讲一个英国的故事。
英国历史上曾经发生过多起儿童杀人案。
1968年,10岁的玛丽·贝尔将一名和她一起玩耍的4岁小男孩杀害。
两个月后,她在第一次谋杀现场附近的一片荒地上,杀害了另一名3岁的小孩。
玛丽·贝尔被裁定过失杀人,并被羁押入狱。
2012年,一名17岁的少年和两名14岁的少年将一名乞丐活活打死了。
那名乞丐当时正在一家超市的门口睡觉。
他们三人被判定谋杀并处以终身监禁。
▲打死乞丐的三名少年罪犯
更为残暴的另一起儿童杀人案发生在1993年。
1993年2月12号,英国利物浦。
这天下午,丹尼斯•巴尔杰女士领着她2岁的儿子詹姆士•巴尔杰出门采购。15点40分时,就在这位母亲去收银台缴费的空当,她发现原本站在肉铺前的孩子不见了。
而她的孩子碰上了两位混世小魔王。
上面这两位混世小魔王,闲极无聊想拿一个小孩子作乐。
一个说自己很久没有打小孩,手痒了;另一个说可以让小孩先迷路,等过马路时设计被车撞死……两人尝试找了多个作案目标均未成功,直接他们发现了可爱的小詹姆。
老照片:丹尼斯带着小詹姆游玩
两位恶魔把小詹姆带到了铁道旁。在这里,他们往他的脸上抹涂料,拽掉他的鞋子和裤子,搬起石头砸他、踢他……2岁的小詹姆就这样被虐待致死。
警方还发现他的直肠曾被塞入两节电池。他死后,两个恶童还把他的尸体放在铁轨上,用石板盖在他流血不止的头上,希望火车碾过来制造事故假象……
警方根据监控找到他们时,他们还在警察面前表现出各种丑相:哭闹、情绪失控、捏造案情,贬低对方甚至互相推诿指责……但面对衣服上小詹姆的血迹,以及在案发现场留下的指纹,他们无法再逃脱罪责。
这一年,罗伯特和乔恩才只有10岁。如果指控成立,他们将成为英国现代史上年龄最小的杀人犯。
但英国也保护未成年人,警方只将他们称为“男孩A”和“男孩B”。但愤怒的英国民众显然不接受这样的说法。在临近审判时,出于外界压力,主审法官同意将二人的姓名公之于众。
在汹涌舆论的压力下,当庭法官莫兰(Justice Morland)宣布两人所犯谋杀罪名成立,并称这是一宗“极度邪恶和野蛮的犯罪”。而罗伯特和乔恩,也就成为了英国现代历史上年纪最小的杀人犯。
在最初,他们被判8年监禁,但随后英国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泰勒勋爵插手将两人的刑期增至10年。不过这仍然不能平息舆论的愤怒。
英国《太阳报》将一份有2.8万个签名的请愿书提交给了当时的英国内政大臣迈克尔•霍华德,霍华德不得不将两人的刑期增加到了15年。
葬礼上,父亲拉尔夫抬着小詹姆的棺材
但故事,并没有结束。
1999年,欧洲人权委员会介入,认为两个少年犯遭受了“不公正待遇”,应当予以重新定夺。
2001年,两个孩子提前结束了牢狱之灾,以全新的受到严格保护的匿名身份回到社会。这和“证人保护计划”的操作方式类似,新的身份,新的住址,新的生活……他们还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得到警方的人身保护。
此外,英国2001年还出台了一项新法令,禁止媒体揭露任何使他们身份曝光的信息,遭到英国媒体的强烈抗议。
几年后,出狱后的一个男孩乔恩,又被发现多次斗殴、持有毒品和下载传播儿童色情资料,恋童癖倾向而重新被捕。
伴随整个事件过程的是英国公众对未成年享受司法特权的不满,对这两个儿童恶魔的愤怒。
可见,全世界所有的普通人,都有着相同的情感。
那么,是谁在给予未年人司法特权呢?
联合国!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约定:
缔约国应确保:
(A)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成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缔约国应致力于促进规定或建立专门适用于被指称、指控或确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的法律、程序、当局和机构,尤应:
(A)规定最低年龄,在此年龄以下的儿童应视为无触犯刑法之行为能力;
(B)在适当和必要时,制订不对此类儿童诉诸司法程序的措施,但须充分尊重人权和法律保障。
联合国里有一群白左,他们认为这是文明。
所以有大量的加入该缔约的国家,通常会将刑责最低年龄定在12岁左右。
但有一个国家不加入,我认为做得对,这就是美国。
在美国,有15个州最低刑责年龄分别是6岁、7岁、9岁和10岁,还有35个州不设最低刑责年龄。
2016年,美国洛杉矶的华人留学生们霸凌一个同样来自中国女孩。
霸凌行为包括剥光她身上的衣服,用烟头烫伤她的乳头,剃下她的头发并逼她吃掉。
在参与到此次霸凌行为中的华人留学生中,最小的只有14岁。
这些人被判处最高为13年的有期徒刑。施暴人的父母想要用钱摆平,却被指控为“贿赂法官”。
这些未成年留学生之所以得到重判,是因为他们已经足够达到美国绝大多数州“最低刑责年龄”了。
因为英国出现过多起少年恶性犯罪事件,英国也对法律进行了修订,“10岁即可承担刑事责任”成为现行法律。
保护儿童和阻止儿童犯罪,是不是一种矛盾呢?
当然不是!
人们之所以天然地认为,哪怕对方是儿童,也得为侵犯负责,因为侵犯实实在在发生了。
如果人们碰上天灾,那只能自认倒霉,但当对方是一个人,是在主动侵犯意识下进行的侵犯,那么,这就不是天灾,他就是人祸。
对方必须被惩罚,不管他多大!如果当下的成文法不支持,人们往往就会采取私法处理,因为法的意义就是处理人际之间的纠纷。
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宽容、纵容的法律,他不但没有解决纠纷 ,反而会制造新的纠纷。
任何一个人的权利被侵犯,侵犯者也将丧失相应的权利。
几天前,一位女儿被威胁的父亲怒揍猥亵者至轻伤二级,最后法院宣判无罪,这个判决当然是正确的,因为侵犯者只要实施了侵犯,他的人身安全的权利也将失去。
对于儿童来说,也是一样。
被侵犯者,并不关心,你为什么侵犯?你有什么样的悲惨人生,你有什么样的心理创伤,因为这些都与被侵犯者无关。
比如10岁杀死两个幼儿的玛丽·贝尔是一名妓女的女儿,她遭受过性侵,并被自己亲生母亲频繁喂安眠药;还有轮流打死乞丐的三名少年的母亲,在出事后表达“不愿意也不能够承担身为母亲的责任”,那个杀死两岁小朋友的恶魔也曾爆出来曾被家人性侵、家庭不完整。
被侵犯者的痛苦,与他们是如何形成反社会人格的一毛钱关系都没有。他们的诉求是,只有惩罚侵犯者,才能缓解痛苦,才能定分止争。
白左这个群体,对一些反社会人格的杀人犯往往充满同情,他们经常说,出现这种人,是全社会的错,全社会应该宽容他。
比如,台湾的郑捷地铁随机杀人案后,白左组织组织强大的力量帮助杀人犯如何在监狱享有“人权”,在舆论上为郑捷诉苦,在法律上为郑捷找免费律师要帮他免死,但却从不关心受难者的痛苦。
而他们才是反文明的一群人,因为他们在试图构建一种完全反人类的认知,要保护罪犯,要让所有人为罪犯的出现负责,甚至鼓动要用纳税人的钱帮助他们改造,在狱中过上豪华的生活。
人类社会不需要这些,社会是合作交易的场所,谁违背合作交易这一准则 ,社会即可以对他进行驱逐。
奴隶制的起源并非人压迫人,而是来源于对罪犯的惩罚。反社会的人被驱逐出人类社会的人,成为如猪狗般丧失权利的非人,那是社会的必然。
儿童也不能例外,只要他实施了侵犯。改造人心,是某些神经病的妄想,将罪犯改造成好人,不应该成为社会的义务,而是个人的选择,他要选择参与社会,还是选择继续反社会,都是个体决定的事,而社会只需要根据权利法则对反社会的人进行惩罚,或降格进行关押劳动,或驱逐,或杀死,都是理所应然的。
只有坚持这样的原则 ,才是正常人类社会。而违背这一原则 ,就总会出现这种情感与法律严重背离的事件。(完)
【一课经济学 | 智慧集结号】一年精读四本经典。知识点一点点的过,一点点的学。从哲学基础、方法论到基本公理、定理和规律,从个体行动再到宏观层面的经济周期,奥派经济学的体系是庞大而又不失精致的。从第 1 季到第 4 季,在智识之旅上风雨兼程、跋涉探险,你我继续前行!长按以下二维码识别或点击阅读原文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