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张是之
来自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本来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但是最近看也没有那么严肃了,因为缺乏最基本的经济学思维,说好心办坏事都未必准确。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其中对社保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
比如说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再比如有的劳动者现在为了多拿工资,要求用人单位把社会保险费以补助的方式发放给个人,两种情况都有存在,本次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都是无效的。
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根据这个司法解释,不管之前有没有约定或者承诺,如果单位没给员工缴纳社保,现在劳动者如果想告单位,基本上是一告一个准。
按照最高法的说法,这是在倒逼用人单位合规守法,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
在他们的视野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契约也是无效的,即便是员工为了多拿一些现钱,用补贴的形式发放给个人,就这也不行。
很遗憾,庙堂之上,他们离真实的世界实在是太远了。
他们认为,很多企业是故意不给员工缴社保。
实际上,有很多企业是挣扎在生死线上的,在边际上挣扎,成本多一点就会压垮它。
很多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像餐饮、物流等这类劳动密集型企业,对成本非常敏感,多一点就可能撑不住。
这件事,并不是像很多人以为的,开个厂子就一定是赚大钱的。
经济学很重要的就是有边际思维的概念,我们常常在媒体上看到的雷军、马云等等这些企业家的风光,那是幸存者偏差。
还有更多的是,我们永远都没有机会在聚光灯下看到他们的那些中小微的企业和企业主们。他们反而可能是受影响最大的。
最高法的这个司法解释,本质上是用政府强制取代了市场主体的自愿契约,违背了该学派最核心的“契约自由”原则。
个人与企业之间基于私有财产权的自由协商,实际上应该优先于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预。
现实中,劳动者与企业约定“不缴社保、改发补贴”,往往是双方权衡自身利益后的理性选择。
劳动者可能更需要现金应对当下生活,比如房租、赡养或者教育支出,企业则可降低用工成本以维持生存。
这种自愿交换本应是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体现,而政府强行宣布此类契约无效,相当于剥夺了双方根据自身偏好选择的权利,将“父爱主义”的意志凌驾于个体理性之上。
社保制度本质上是政府通过强制手段进行的“收入再分配”,个人被强制将部分收入缴纳社保,无法自由选择如何支配这部分财产。
社保强制缴纳正是典型的“立法性再分配”,政府以“保障基本权利”为名,将企业和劳动者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社保基金,却忽视了这部分收入原本可以通过市场投资,比如个人储蓄或者商业保险,从而可以实现更高效率的配置。
最高法声称,强制社保“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但是政府干预往往会导致更严重的资源错配。
对于中小微企业,社保成本往往是压垮它们的“最后一根稻草”。这些企业本就在“边际上挣扎”,强制缴纳社保会直接导致成本上升、利润压缩,甚至被迫裁员或倒闭。
所以,当法院一刀切地宣布“不缴社保约定无效”时,看似“保护劳动者”,实则可能导致企业倒闭、劳动者失业。
另外这还涉及到一个“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的问题,这里就不作展开了,大家自行判断。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或许怀揣“保护劳动者”的善意,但因缺失经济学思维,最终可能走向反面。
它破坏了契约自由,侵犯了私有财产权,打击了边际企业,扭曲了资源配置。
市场是和平的社会合作和经济自由的产物,而政府的角色应仅限于“防止暴力和盗窃”。
当庙堂之上的决策者远离真实世界,用强制手段替代市场自愿交换时,无论初衷多么美好,结果都注定是“好心办坏事”。
甚至可以说,比“坏事”更糟,因为它披着“合法”的外衣,却摧毁了市场运行的根基。
经济学的价值,正在于戳破这类“善意的幻觉”。唯有回归自由市场、尊重契约与产权,才能让企业存活、劳动者受益,实现真正的“社会正义”。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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