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汉斯-赫尔曼·霍普,《私有财产的经济学与伦理学:政治经济学与哲学研究(第二版)》,吴烽炜译。
在经济思想史上,路德维希·冯·米塞斯无疑是不受政府干预妨碍的自由放任社会制度的最缜密辩护者之一。然而米塞斯承认,纯市场体系有且仅有两个缺陷。依其所言,通常情形下市场经济的确产生尽可能最高的生活水平,然而,在两种情形下无法实现这种水平:(1)如果有企业成功地为其财货获取了垄断价格;(2)如果市场本身无法生产法律与秩序这类财货时。米塞斯所考虑的法律与秩序,或市场秩序背后的安保法律架构,即当代术语中所谓的“公共财货”,必须由不受市场纪律约束反而依赖于强迫尤其是强制课税的政府来负责生产。
当罗斯巴德1962年携其作品《人、经济与国家》初露头角时,他不仅立即成为尊师米塞斯最重要的学生,而且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他自己于36岁时当之无愧地也成为一个知识巨人,以真正的米塞斯精神超越了米塞斯本人。罗斯巴德认识到米塞斯关于垄断价格与公共财货的例外性质的立场与《人的行动》中所建立的主观主义经济理论相矛盾,并且首次为纯市场体系提供了全面、彻底的经济学辩护。
在垄断价格的问题上,罗斯巴德证明了自由市场中,不管什么价格都不能被任何人——垄断者自身或任何“中立”外部观察者——认定为垄断价格或竞争价格。包括米塞斯的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在内的经济学正统都这样教导:垄断价格乃通过限制生产所导致的更高价格,在这个价格上的销售回报高于在较低的竞争价格上不限生产时所获得的销售回报。由于垄断者在利润动机驱使下采取这些限产措施,自然意味着消费者将为较少财货付出较高代价,垄断价格的存在就为市场失灵的可能性提供了理由。如罗斯巴德所指出的,在这个推理中存在两种相关联的谬误。
首先必须注意到,按定义,每个限制生产的行动必然有互补的扩大生产的另一面。垄断者从某个生产线A的要素利用中所释放出来的生产要素不会简单消失。相反,它们会被用作他途:要么用于生产其他可交换财货,要么用于扩大生产劳动要素所有者的闲暇财货。现在设想,相对于t时刻,垄断者于K时刻限制部门A的生产,并且价格与回报的确都提高了。按照正统理论,这将使得t2时刻的更高价格成为垄断价格,让消费者的处境恶化。但情况果真如此吗?这种情况能否区别于产品需求从t到t2变化(需求曲线右移)的情况?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对于任何财货而言,需求曲线都不纯粹是“给定”的。因为该财货的需求变化,t时刻的竞争价格在t2时刻成为亚竞争的,而t2时刻的更高价格不过是这个亚竞争价格移动到新的竞争价格。垄断者限制生产的行动也绝不意味着消费者的情况恶化,因为它不可避免地伴随其他生产线相辅地扩大生产的步骤。垄断者的限产行动无法与所有由各种财货包括闲暇在内的消费者需求相对变化所引起的生产结构的“正常”变化相区别。“无论如何都没有办法”,罗斯巴德写道,
将这种“限制生产”和其在其他生产线的必然扩产,与所谓“垄断价格”的情况区分开来。但假若一个概念在现实中没有可能基础,它就是空中楼阁,而不是一个有意义的概念。在自由市场上,绝无办法区分“垄断价格”“竞争价格”或“亚竞争价格”,也无法在一种价格转变为另一种价格时确定有怎样的不同。无法为这样的区分找到任何标准。故而这个概念站不住脚。我们所谈论的,只能是自由市场价格。
面对第二个所谓的市场缺陷即公共财货,尤其是法律与秩序财货的问题,罗斯巴德证明:该立场的支持者无法成功建立自己的主张,即存在两种范畴上不同的经济财货——公共财货与私人财货——分别被范畴上不同类别的经济学分析所适用。即便这种区别合情合理,也没有任何经济学理由能够解释为什么公共财货必须由政府供给。正统理论主张,通常以法律与秩序为原型的特定财货与服务具有不可能限于实际付费者享用的特性。这些财货即所谓公共财货。正因为这个相关的“搭便车”问题,它们无法由市场(至少是不能足值足量地)提供,然而它们却是有价值的财货,为保障公共财货的生产,故而理当由政府积极采取行动。在反驳这个推理的过程中,罗斯巴德首先让我们认识到:某物要成为经济财货,究其根本必须是稀缺的,且有人认为它是稀缺的。换言之,物不自成为财货,而唯有在某个观察者心中成为财货。然而,当财货本身不足以成为财货,不存在可证明某物是经济财货的物理—化学分析法,则财货之公共或私人的分类也无固定及客观的标准。财货就其本身而言,不是私人财货或公共财货;它们的私人或公共的特性取决于视其为财货[或视其为祸害(bads)]的人数多寡,当这些评价从一变动至无穷大,它们属于私人财货或公共财货的程度也随之改变。即便看似完全私人的东西,如我的住宅内饰或内衣颜色,只要某人开始对其关心,就可能成为公共财货。看似公共财货的东西,如我的房屋外观或外套颜色,只要别人漠不关心,就成为极度的私人财货。此外,每样财货能够一而再地改变特性;它甚至能从一样公共财货或私人财货转变为公共祸害或私人祸害,反之亦然,唯取决于关心与否及程度变化。然而,倘若如此,任何决定都无法建立在私人财货或公共财货的分类之上。实际上,如果真要这样做,则不仅有必要就每件财货向几乎每一个人询问:他是否刚好关心这件财货,如果关心的话程度又如何,从而了解谁从中受益、谁应分担费用。而且还有必要对一切这样的评价变化持续追踪监视,那么结果是,对生产任何东西都无法做出任何明确的决定。这一荒唐理论的后果就是我们所有人早已死去。
其次,正如罗斯巴德所解释的,纵然不顾所有这些困难,公共财货理论家的推论也明显不合情理。要得出“公共财货非得由政府提供否则得不到生产”这一结论,就必须在推理链条中夹带一个规范;否则,从特定财货由于某些特性无法被生产的陈述出发,无法得出这些财货应该被生产的结论。由于公共财货理论家正当化其结论需要一个规范,他们显然已经脱离经济学身为价值中立科学的疆界而侵入伦理学的领地。然而他们当中没有一个人提供任何哪怕有点类似于伦理学的清晰体系。甚至于他们所运用的功利主义推理也全是错的。对这些公共财货而言,也许有比没有更好;然而不该忽视的是,并无先验理由得出非如此不可,因为显然就有可能,甚至人所尽知,事实上就存在一名无政府主义者,他厌恶任何政府行动,假如面临政府提供公共财货的选择,则他宁可根本不要所谓的公共财货。但是,就算承认以上论点,该结论仍然是无效的。既然为了资助据说可欲的财货,必须从可能替代用途中撤出资源,则唯一相关的问题是这些资源本可以投入的用途是否比赋予公共财货的价值更可贵。这个问题的答案十分清晰:依照消费者评价,与竞争的私人财货的价值相比,公共财货的价值相对劣等,原因在于,倘若将选择留给消费者,那么,显然他们宁愿采取不同的方式花钱(否则任何强制压根儿都毫无必要)。这证明了提供给消费者的财货与服务顶多只是次要的,此时消耗在公共财货供给上的这些资源是浪费的。简言之,即便存在公共财货,它们也在与私人财货竞争。要想知道对它们的需求是否更加紧迫,以及紧迫到怎样的程度,仅有的办法是分析自由竞争私人企业的账务损益。故结论是,即便法律与秩序的供给属于公共财货,要确认其生产不会牺牲评价更高的私人财货,而所提供的公共财货的确被评价为最高,唯一之计是这些财货与其他任何财货一样,都必须由自由竞争企业组成的市场来提供。罗斯巴德总结道:
自由—市场行动必须由矫正性的政府行动拉回最优化的观点,彻底误解了经济科学关于自由行动永远最优的主张。其之所以最优,不是从经济学家个人的伦理观点的角度出发,而是从所有参与者自由自愿的行动出发,蕴含于满足消费者自由表达的愿望之中。因此,政府干预必然且总是偏离这样的最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