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主义者,不能支持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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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天雪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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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有两个对立的传统。一是司法能动主义,一是司法克制主义。
司法能动主义,就是法官要根据当时的民情民意,广泛运用他们的司法裁断权力,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例如“社会正义”、“平等主义”等等。法官在进行宪法解释时,不能拘泥于宪法条文和立法者意图的探求,而是必须“积极主动”,弱化已经存在的传统和先例,为了达到特定的目标,可以减少程序上的限制。
司法克制主义,就是必须忠实地遵从宪法原意和立法者意图,按照不受时变影响的宪法先例来进行司法裁判,不受民意的影响,更不能受法官个人的党派倾向和主观价值的影响。严格遵守程序正义原则,绝不能在程序上进行任何妥协。
简言之,前者要把宪法变成“活生生的、有呼吸”的宪法,要主动作为,通过司法手段实现一定的社会理想;后者则是“墨守成规”、克制自己的“社会工程师”梦想,在司法权力的行使上保持谦抑审慎,严守程序底线,如安东宁·斯卡利亚大法官的名言:
司法“形式主义”万岁!
当今美国的司法克制主义几乎已经绝迹。因为在一种民主机制下的法院,本身就必然受到民情的影响,法官本人的观念也深受社情民意的影响,他不可能置身于整个社会之外。所以即便那些号称“保守”的司法克制主义大法官,也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能动主义的渗透。
美国独立革命的起因是英王向北美殖民地征税。殖民地人民认为“无代表,不纳税”。因为按照英国的司法惯例,国王的收入应当从自己的财产中获得,除此之外的任何开支,都必须征得社会各界的同意,国王不可以随心所欲地向民众征税,他不能随意地定义自己的权力。因此,北美殖民地的许多“反贼”就认为,对他们征税打破了宪法惯例,是英王自己向自己的“宪法”宣战,于是就揭竿而起。
他们心目中,宪法是不可以随着“时代发展”和“民情改变”而改变的,那些基本的原则是永远有效的,是来自于“上帝的律令”,谁要是随意地改变法律,那就与骗子、强盗和匪帮集团无异。
那些打着“活宪法”、司法能动主义、回应民意旗帜的人,只不过是要扩张自身权力的野心家创造的借口。
那个时代的美国人,是懂自由的。
随着民主进程的拓展,尤其是林肯所谓“民有民享民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司法能动主义大行其道。法律已经不再是稳定不变的行为规范,而是随着社会变迁和民心改变而改变,其目的已经不是定分止争,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的政治工具。
所谓“社会目标”的含义是,那些代表民情的人的目标,他们认为自己是人民的化身;实现这个目标,必须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
这个时候的司法,根本就不是司法,而是权力的妓女;是多数人、以及号称代表多数人的人,压迫少数人的工具——以法律之名以行。
所以民主是最好的集权手段。
耶鲁大学的布鲁斯·阿克曼承认:
联邦政府一次又一次地显著偏离了原本由制宪者认可的宪法解释。但是他否认这些解释非法,尽管这些解释使联邦政府获得的权力比各州授予的权力大得多,这是各州在批准这部宪法时始料未及的。
原因在于他认为:
在“宪法时刻”(即重大的民情转变要求对宪法做出合乎民情的解释时)之后,最高法院的职责就是根据对宪法的新理解来裁判。因此,司法能动主义并不反民主,它实际上保护了民主。它是一种机制,可以保护人民的不断变化的宪法,反对那些照本宣科、拒绝接受宪法含义之新的共识的人。
阿克曼在这里其实是逻辑一致的。
一个支持民主的人,只要他逻辑一致,那就不能支持严格的宪法文本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不能支持宪法的稳定性,而就是应当支持一个随着时代变迁和民情变化的不断演变的宪法。也就是,没有宪法。
因为民众就是这样要求的,民意就是如此,公意就是如此,如果严格的宪法主义者和司法克制主义者“冥顽不化”,岂不是违逆民意的“独夫民贼”吗?
民意要求发钞票,那就应当发钞票;民意今天要求打压房价,那就打压,明天要求价格合理回升,那就出台提振政策;民意要求发福利,那就搞劫贫济富。总之,民众要求怎么办,法律就应当怎么改。
说民意善变,不能听之任之。这不是一个民主主义者应当说的话。善变怎么了?难道善变不正是民意的基本特征吗?你一个民主主义者,难道不需要尊重这种民意吗?你用什么基准来衡量什么样的善变是应该的,什么是不应该的呢?
说要按照宪法原则办事,当然也不是民主主义者应有的观点,因为这是自相矛盾的,民意如流水,你的原则是尊重民意,怎么能死守那个“老古董”式的宪法呢?
民主主义者其实也不能反对终身制,支持所谓的任期限制。就像罗斯福一样——这里我们抛开他的选举舞弊和欺骗不谈——假如民众就是支持他,那么让他一直当总统,恰恰是符合民主的。
至于说罗斯福要是一直当政,美国民众会被搞死,那不是民主主义者应当关心的,因为这正是民众的选择。阿根廷人不是选择庇隆主义和基石内尔主义近一个世纪吗,民主主义者你凭什么反对呢?
当然,让这些民主主义者有一丁点逻辑一致,都是一种奢望。他们只有满满的情绪和虔诚的宗教:信就是了。
他们把一切美好的东西都装进了自己的“民主大箩筐”里,殊不知他们的某些反对理由,根本就不是基于民主,而是自由的内涵。民主与自由,是矛盾的。
与司法能动主义相一致的,是法律实证主义。这与经济学上的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倒是有一定相似之处,他们的共同特征是,没有先验的逻辑起点,没有不变的原则和基石,用经验和数据来实证理论。可是,理论是先于经验的,没有理论,经验不过是一堆乱麻,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实证主义者也并不是没有理论,而是始终有一个“理论”在贯穿始终:权力永远是对的。
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观点就是:
如果议会批准一项法律,那么它就是合法的、符合宪法的。法律之所以有效力,不是因为它符合客观伦理,而是因为它得到了暴力当局的批准和认可。
这又有点像拙劣的“货币国定论”。货币之所以是货币,不是起源于市场选择,而是因为国家强制力的规定,强制力规定一张纸作为交换媒介,它就有了价值,就神奇地拥有了购买力。他们对“回溯定理”一无所知,也对现实一无所知:如果一种货币没有承继原有的货币的价值,人们并不会认可它,也不会给它相应的估值,它根本就无法履行交换媒介的职能,根本就无法进行经济计算,它带来的混乱将使人们根本就不会接受它;规定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价值,人们在交换的过程中会打折扣。并不是国家规定2+2=5,它就会真的等于5,总有权力不可改变的宇宙法则。
这些法律实证主义者的观点,还不如痛痛快快地说:“因为我这么说,所以它就是法律”来得实在。因为他们的意思不过是:议会的法令是合乎宪法的,因为这是议会制定的。
就像美国高院的大法官罗伯特·H·杰克逊所说的那样:
我们不是因为没有错误而成为终极权威,而是因为有终极权威所以没有错误。
我是最高法院,终极垄断性的司法机构,我的裁决是终局性的,你没法上诉,你对我无可奈何,
所以我正确
。就是这么任性!
这算是一个良好的意图,被各类野心家利用,造成通往地狱之路的又一个例证:议会,本来是为了限制国王的权力而设置的机构,发展到现在,屠龙少年变恶龙,它自己成为一个超级的向所有人发号施令的机构——打着民主的名义以行。司法机构,本来设计的是制衡行政和立法的机构,结果它自我膨胀,
篡夺了宪法解释和终审的终极权力,
变成了一个真正的权力中心,它没有制衡其他,反倒首先把自己“做大做强”了,并以司法裁断的方式不断地验证行政权力的合法性,消除了人们对权力的健康的怀疑心态。
正如托马斯·杰斐逊的警告——他对约翰·马歇尔这种司法能动主义者深恶痛绝——
司法,本来是一个“技术性”的职务,现在它有把我们置于五个司法寡头的独断统治之下的危险。我们的特有的保障是拥有一部成文的宪法,美国人不能凭解释就把宪法变成一张白纸。
本文主要参考:
小托马兹·伍兹《美国历史33问》
罗斯巴德:《绝对机密》
最高法院的独行侠——安东宁·斯卡利亚
何帆:《大法官说了算》《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郭巧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早期历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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