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说的‘强制’是指另一个人对环境或情况的控制,为了避免更大的邪恶,他被迫不按照自己的连贯计划行事,而是为他人的目的服务。” “当一个人的行为不是为了他自己的意志,而是为了服务于另一个人的意志和目的时,就叫做强迫。”
问题在于,“一个人”并非没有意志和目的,他同样是有自由意志和目的的人。
一个人去工厂打工,似乎是服务于老板赚钱的目的。但是打工者并不是让老板如臂指使的工具,老板也并没有给他戴上镣铐,他自己同样有目的,那就是他想通过打工这种方式获得收入,用于交换生活用品。如果他自己生产生活用品,将是费时费力极不划算的,而且在生产的过程中他是没有收入的,未来能不能取得成功是不确定的,因此他失败的风险很高。在权衡利弊后,他选择为老板打工,这样,不论成败他都能取得工资收入,将失败的风险转移给了老板。在这个过程中,你说打工者服务于老板的目的了吗?是的。他的劳动对于老板来说,就是实现目的的手段。但是同样地,老板也服务于打工者的目的,打工者的目的也实现了。社会本身就是个人实现目的的手段,人人从分工合作中获得益处。在自由市场中,每个人本身是目的,但是这并不妨碍每个人又是他人实现目的的手段。我想做一双鞋子,这是我的目的;你会做鞋底,想把鞋底卖了换其他更需要的东西。这时候我们俩分工合作,我做鞋的效率更高了,你鞋底也卖出去了,我们两人互为手段,互相服务于对方的目的,你能说这其中谁强迫了谁吗?如果这样定义,那这世界上就没有什么不是强制。我要吃饭,不得不去打工,然后必须听老板的指令,是强制;我去商场,商场产权人不让我吸烟,构成了强制;我本来有事,但是朋友非要邀请我参加他家的聚会,我不去不好意思,选择服从于他的目的,这是强制。但是在这些事情中,无非就是个人价值排序问题,机会成本问题,选择一个价值较高的目的去实现,舍弃一个价值较低的。不论怎样,关键的是,这归根结底都是自己的自愿选择、交易双方的自愿契约,并没有侵犯产权,没有任何强制的成分在里面。再按照哈耶克的思想进路,消除强制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予以威慑,那么必然地,就没有政府不应该插手的领域。所以他这个定义本身,成了“通往奴役之路”,成了自己主张的反面。因此,我们必须给强制一个明确的定义,那就是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达到使对方屈从的目的。例如税收,就是最典型的强制。它以暴力为后盾征收;你要是不交,可以试试看。在普遍失业时期,或在一个只有矿工才能工作的小镇上解雇或威胁解雇的情况。绿洲泉水的唯一所有者强迫当地居民接受任意条件才能获得水。面对严重的流行病,唯一的医生拒绝治疗任何病人或索要高昂的费用。
按照我们的概念辨析,哈耶克举的例子都是完全错误的,而且跟他自己下的定义也是自相矛盾的。在这三个例子中,矿主、泉水所有者、医生,只是在行使自己的产权,他并没有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没有侵犯他人的产权,不构成强制。把要高价视为强制,更是糊涂,这就是一个供需关系问题,怎么能跟强制扯上关系呢?若是要高价就是强制,那这世界上就没有人不是强制。商家全都在强制,因为他总是希望卖个好价钱;劳动者都是强制,因为他总是要求更高的工资。然而我们知道,价格并不是单方面决定的,必然受供求规律的制约。如果矿主无权解雇矿工,因为矿工只有在他那里上班才有工作和收入,那么就是要求他必须无条件地雇佣和养活矿工,这恰恰是侵犯矿主产权的强制。如果卖水者无权定价,难道让口渴者定价吗?你凭什么对别人的财产主张权利呢?卖水者只是提出了一个要约,并没有任何强制。一个人身处险境,并不是要求另一个人承担义务和损失的理由。医生当然有权不看病,或者索要高价。不看病,就像外卖员今天不接单和出租车今天停运一样,都是人家的产权,自己承担代价即可。索要高价,更没啥可说的,供求关系在那里。要求医生必须接诊,而且不能要高价,才是对医生赤裸裸的强制,那实际上就是强制奴役医生。照这么搞,每个人都会变成他人的奴隶的。你会明明会写毛笔字,其他人都不会写,那么今年春节的对联你必须全包了,你要是收费,那就是强制。你歌唱得好,必须给爷唱一曲儿,你还要钱?那就是强制,因为只有你会唱歌,你不唱,我听不上了福利就受损了。可以看到,哈耶克举的所有例子,都不是强制。按照他的说法,结局都是罗斯福式的“免于匮乏的自由”,就是毫无产权的公有制。他说这是“为了避免更大的邪恶”吗?不,这制造了更大的邪恶。由于定义错误了,我们再看哈耶克提出的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就更令人不寒而栗。哈耶克认为,在这些情况下,政府采取强制行动是合理的,以避免更糟糕的强制行为。他认为一些商品和服务对于生存至关重要,因此,“正是因为这些服务被视为值得信赖的权利,除非以不寻常的条件拒绝提供它们,否则就会被合理地视为对环境的有害改变,因此被视为胁迫。”在任何情况下,强制无法完全避免,因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的唯一方法是以胁迫相威胁。自由社会通过赋予国家强制垄断权并试图将国家的这种权力限制在需要防止私人强制的情况下来解决这个问题。只有通过国家保护个人已知的私人领域免受他人干涉,并界定这些私人领域,不是通过具体分配,而是通过创造条件以使个人能够依靠告诉他政府在不同情况下会做什么的规则来确定自己的领域,才有可能实现这一点。
由以上认识出发,哈耶克还列出了一长串国家应当承担的职能:公共卫生、修建道路、对穷人的援助、公共利益的政府补贴、强制性养老金,还包括外国侵略时的征兵以及许多其他典型的政府活动。
其次,这是反经济的,是目的与手段的背离。许多人基于简单的同情心支持哈耶克的看法,就是因为他们无法看到这样做只会导致事与愿违的后果。矿主不能解雇矿工,结果就是以后没有人敢办企业,那么所有矿工都得失业;不让卖水者自由定价,会打击供给,进入沙漠的快要渴死的人将更没有水可买;强制奴役医生,不让他们谈钱,以后也就没人愿意当医生,所有人只能等死;消灭价格,结果就是刺激需求打击供给,排长队、囤积现象就会出现,价格的筛选和识别功能丧失,资源配置发生严重混乱,真正需要的人反而买不到。如此种种,看似善良的愿望,结局却导致他们号称要关心的人处境变得更差。第三,没有强制、没有侵犯产权,国家凭什么插手呢?国家的职能是保障产权,现在它却成了产权的破坏者,那就是对自己合法性的自我否定。第四,给国家赋予的那一长串职能,全都逾越了保障产权的界限。那些认为期望国家通过这些扩权手段做一些“善事”的人,必须告诉我们,逾越的界限在哪里?为什么恰好是这里而不是哪里?逾越了之后,是不是必然会侵犯一部分人的产权而造福另一部分人,这样做的正当性何在?第五,人们需要安全保障、需要道路、需要卫生服务、需要慈善事业、需要养老,但是你能从人们有这些需求中,推导出这些需求必须由垄断性的机构来提供吗?不能。若是认为人们需求的东西,都可以由国家提供,结局是什么呢?就是一个包揽一切的“全能政府”。第六,“强制无法避免,办法是以胁迫相威胁”。社会中总有使用暴力的人,自由市场要做的事情就是对这种反社会的人进行强力镇压,由人们基于产权原则予以严厉杯葛。私有产权的伦理本身,就是对他人强制行为的最强大制约,因为谁敢侵犯他人产权,面临的可能无限防卫的巨大风险。同样道理是,社会需要暴力手段镇压反社会的行为,并不意味着这种暴力必须由国家垄断。每个人都需要吃饭,能推导出吃饭必须由国家提供吗?
况且,这个世界上,到底“谁”才是强制和暴力的主要来源呢?当一个人谈到国家,就必然意味着强制。那么驱逐了一个较小的恶,引来了一个更大的恶,难道是要放走一只狼引来一只虎?在错误的定义和对国家无限的期望之中,哈耶克在错误的道路上一路狂奔,就像所有幼稚地坚持“有限政府”观点的人那样,一步步跌入“奶娘式国家”的深渊。哈耶克认为:国家通过税收筹集资金,以提供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由市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例如,对于公共休闲服务、剧院、公园或具有文化价值的物品的管理,他赞成分散管理,而不是国家层面的控制。或者,可以将管理委托给充当中介的私人机构,尽管他原则上不反对对这些商品进行公共管理。一个经济学家,说出“国家通过税收资金的方式提供市场无法提供的服务”,就完全是反经济学了。经济学告诉我们一个基本的规律:有需求就有供给,市场经济是消费者在“指挥”的。那么首先就是,如果消费者有公共休闲、剧院、公园、具有文化价值的物品例如博物馆、图书馆等方面的需求,市场当然可以供给。其次,如果市场无法提供,那么国家更无法提供。市场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是市场解决不了的,国家更解决不了。攻克癌症的药物,市场非常需要,你能指望美国政府的公务员把它研制出来吗?再次,市场若不提供某种公共的、文化的产品和服务,只能说明这种服务无利可图。无利可图的意思就是这种需求并不迫切,消费者还有更重要的需求需要被满足,因此不愿意为这种服务付费。那么为什么要把生产面包的资源,以违背消费者主权的方式挪用过来建博物馆呢?这难道不是稀缺资源的错误配置和浪费吗?最后,消费者并没有这样的迫切需求,国家却拿出税金建设各种公共的、文化的设施,到底在满足谁的需求?那到这个时候,消费者到底需要什么、哪种服务应当被生产,什么具有文化价值,就要听从一个高高在上的中央计划机构了。
这实际上是哈耶克的逻辑的必然结果。因为他寄希望于政府能够自我节制这个不切实际的想法,却看不到一个简单的事实,权力是必然要扩张的,因为那符合他们的利益。而在民主制度下,所有民众其实都是权力的掌控者,他们通过参与政治影响公众舆论,目的就是要把别人的钱财装进自己的腰包,采取的办法恰恰是:授予国家剥夺他人财产、照顾所有人生活的巨大权力。最好是消除一切私有财产,把一切都变成“公共”,由此可以不劳而获地从中分得一杯羹。在教育问题上,哈耶克虽然不赞成垄断教育,主张尽可能广泛的多元化和教育领域的竞争,他意识到“将整个教育体系置于中央指导之下所涉及的风险”。然而就像他对待所有问题总是无原则地“折中”“妥协”一样,他却不仅支持义务教育,而且还赞同米尔顿·弗里德曼提出的“学券”制度,支持为学校提供公共资金的想法。他说:在不保留公立学校的情况下,从公共财政中支付普通教育的费用,方法是向父母提供用于支付每个孩子的教育费用的代金券,他们可以将其转交给他们选择的学校。
实在不知道他要闹哪样?难道说没有公立教育了,学校看似都是私立的,但是却接受税金资助,这样的学校就不是公立的了?一个私人的名号,就可以改变性质了?保留私有的名号,但是一切都要听从统一命令来生产,这跟公有到底还有什么本质区别?
当一家私立学校由税金资助的时候,他必然要听从资金拨付者的命令行事,否则就停你的拨款。控制了它的经济,它还有独立性可言吗?你敢不按照我的要求教学吗?所以搞到最后还不是“将整个教育体系置于中央指导之下”?奥巴马为了推行强制医保计划,把堕胎费用也纳入医保,一家天主教机构不愿意这样做,奥巴马就频频施压,停它们的补助,还要罚款,不就是这么操作的吗?学券制度,不就是换汤不换药的国家支付学费的义务教育吗?它的出发点似乎是给那些上不起学的贫困孩子以补助,问题在于:一是它消灭了价格信号,激励了那些并不想上学、不适合上学的孩子继续被圈禁在学校里;二是这同样是转移支付,是从没有孩子上学的家庭向上学的家庭的再分配;三是它赋予了国家给谁发学券的巨大权力,其最终结果就是票证制度;四是将权力的触角伸向家庭。教育到底是谁的事,是国家的事还是家庭和个人的事?孩子到底是父母的孩子还是“公共财产”?给你点甜头,你得听我的,给我投票,结果就是权力入侵家庭这个自由的最后堡垒。哈耶克为了捍卫他所称的自由,说“法治是捍卫个人自由的主要工具”。他解释说,“法治构成对所有政府权力的限制,包括立法机关的权力。”每项法律都必须满足某些基本要求:它必须是一般的和抽象的,已知的和确定的,最后,它必须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立法者的任务不是建立某种特定的秩序,而只是创造条件,使有序的安排得以建立并不断更新”。
他忘记了一个基本的原则,任何立法和制度,都必须有一个恒定不变的标准,来检验它们是否符合真正的法律。必须对所有立法进行严格的理性检验,以便根据客观的伦理标准来判断其是否符合个人自由。他太相信立法机关和所谓的制衡机制了,以至于忘记了自己曾经说过的话:现代世界的法律,95%以上都不是法律,而是披着法律外衣的命令。
他也忘记了大卫·休谟和米塞斯的教导,一切制度、立法、政策,都是民意观念决定的。所谓“创造条件,让有序的安排得以建立并更新”,当民意观念改变,“条件”本身就必然会改变,立法机关不可能抓着自己的头发让自己离开地面。因此若是没有一个理性的标准来检验立法,随着时间推移,舆论的变化,写在纸上的所有东西和设计得再精良的制度,都是一纸空文。到那时,法治不但不会保障自由,反而会让侵犯自由的行为以法律的名义以行。关于强制的法治化,即哈耶克所说的抽象的人人平等适用的一般规则,他说:强制仅限于一般抽象规则所要求的情况,这些规则是事先已知的,并且适用于所有人……这种授权强制的一般规则只能以防止更恶劣强制的一般目的为理由……这一原则似乎是人类迄今为止发现的最小化强制的有效方法。
这简直就不值一驳。事先公布一条人人平等适用的抽象规则:“每年拿出50%的收入纳税”,完全符合哈耶克的定义,这是最小化强制了吗?“男性满18周岁,不得出国、必须应召入伍”,这也符合哈耶克的定义,最小化强制了吗?这些规则同样符合他主观臆断、牵强附会的所谓“防止更恶劣的强制的一般目的”——普京和泽连斯基、哈马斯和内塔尼亚胡,都可以这样对他的臣民说:如不拿走你的收入的50%,若不把你圈禁在国境线以内并且强制奴役,侵略者就会杀了你和你全家啊。一个强大的福利+战争型国家,一个“全能政府”就这样建立起来了。一个写出《自由宪章》和《致命的自负》的作者,却规划了一幅以强制征敛和再分配为基本手段的福利国家蓝图,这到底还有没有自由,是不是致命自负?一个写出《通往奴役之路》的作者,最终却用自己的思想铺就了一条通往奴役之路,实在是莫大的讽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