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14岁的郭某某等8名未成年人,对一名男子毛某某进行殴打,这个过程中还拍摄了视频,致其昏迷后将其活埋。这简直是骇人听闻,令人发指。人们在看到这类案件时,首先想到的就是:这种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会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会不会从宽发落?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法定年龄的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述规定很清楚,我国刑法已将故意杀人和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为12周岁,当地警方采取的也是“刑事拘留”措施。那么可以预料,这伙小恶魔将会负刑事责任,但是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本案看,大概率是从轻,即在法定刑限度以内适用较轻的刑罚;而不会减轻,因为不存在自首等法定的减轻情节,不可能在法定刑限度以下适用刑罚。世界各国法律基本上都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在某些方面有些例外。美国设有刑责年龄的22个州内,10-12岁的少年违法将接受制裁。北卡罗莱纳州等4个州刑责年龄低至6-8岁。其余州则不考虑年龄,直接根据案件情况判罚,也就是说,那些恶性犯罪的小恶魔,等待他们的将是和成年人同样的惩罚和大牢。那么问题立即来了,对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同等对待,那美国(有些州)会适用死刑吗?1989年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对未满18岁人所犯罪行,不应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当时世界上只有两个国家对此予以保留——美国和索马里。当然,这并不是说在此之前美国对许多未成年犯罪处以极刑,废除死刑在美国也是一项政治正确。但是,保留与否是一个问题;适用的数量多少,中间的争议有多大,是另一个问题。在19世纪的美国南方各州,往往保留有严厉的刑罚。路易斯安那州曾经对多名10岁左右恶贯满盈的儿童施行绞刑。1989年“斯坦福案”中,行为时刚过17周岁的被告人在抢劫加油站之后强奸了其中的一名女性工作人员,随后将其劫持至一隐蔽处进行性虐待。为了杀人灭口,他开枪连续射击该女被害人头部,致使其当场死亡。法院判处斯坦福死刑。到了2005年,这一情况发生了逆转。当年最高法院对“西门斯案”进行了裁判。案情很简单:密苏里州17周岁的被告人西门斯,与两名同伙于凌晨两点入室盗窃,被害人惊醒后,西门斯决定杀人灭口。他蒙住被害人眼睛和嘴巴,将其捆绑,驾车驶离第一犯罪现场,并将受害人丢入大海致其死亡。事实、证据、程序,都没有任何争议,有争议的就是能不能判处西门斯死刑?此案一直打到最高法院,结果是5:4。自由派大法官没有判处西蒙斯死刑,理由也很明确:首先,罪犯未成年,缺乏认知能力;其次,废除死刑是政治正确,是人道主义,更何况是未成年人;第三,这违反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不得施以残酷且异乎寻常的刑罚”的规定。最高法院判决一出,当然从实质上废除了对未成年人施行死刑。但是从5:4的比例就可以看出,案件在法院内部的争议很大。而以伦奎斯特首席大法官为首的保守派法官提出的反对意见,值得我们认真审视,并思索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伦奎斯特等4位保守派法官首先从经验证据和州权角度提出了反对意见,即并不存在彻底废除未成年人死刑的民意和客观基础。保留死刑的各州中,反对判处未成年人死刑的力量在各州中只占到了47%。其次,未成年人死刑判决的极低概率并不能证明社会渴望废除该制度。这只能说明:
(1) 18周岁以下的犯罪人很少实施如此严重的罪行;或者(2)陪审团经常将未成年作为极为重要的罪轻情节,非常严格地把握死刑判决的认定标准。第三,主张废除未成年人死刑并不存在坚实的法理基础。杀人与其他危险的反社会行为明显不同。法律很难承认未成年人对所有严重的犯罪都具有充分的理解,但是同样也无法承认所有未成年人对此没有理解,因此怎么可以一刀切呢?某些未成年被告人足够成熟以至于能够对诸如谋杀、抢劫、强奸等特定犯罪行为进行正确、合理、客观的判断,因此那些预谋杀人的未成年人的确具备与成年人同等的刑事可谴责性。比如,本案中的未成年被告人清楚地告知他的同伙:“未成年杀人可以逃避严厉的制裁,让我们放手干吧。”许多劣迹斑斑但心智成熟的未成年人,正是利用法律无原则的“宽容”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且顺利逃脱应有的惩罚。美国的许多小混混就有一句名言:让我们抓紧犯罪吧,赶在18岁以前。伦奎斯特在反对意见的总结陈词中写道:
这一证据集中反映了被告人犯罪意图极其恶劣,成功矫正的机会微乎其微,人身危险性严重到令一般成年人极度担忧的程度,完全不具备同情的必要性。
宽容并不总是意味着需要法院放弃某一种特定的、严厉的处断方式。以宪法的名义处死未成年人针对的仅仅是极为残忍的、令人发指的谋杀行为———而这恰恰体现了人性的尊严,对无辜的生命的维护。
现在你看,是多数,还是少数意见有说服力?
人们往往被一些意识形态的宣传话术和含混不清的观点洗脑,例如认为死刑是残忍的,不人道的。但是处死一个人,显然存在主动攻击和报复惩处之分,有故意杀人和正当防卫之别。对一个故意杀人犯判处死刑,当然不是什么残忍,而是他应当付出的代价和正义的彰显。当你认为死刑残忍的时候,他杀人难道就不残忍?你对杀人犯讲人道,为什么不对受害者讲人道?放过作恶之人,不让其接受应有的惩罚,才是对受害者最大的残忍。再说,对侵犯他人的罪犯的惩处(或不惩处,即原谅),原本是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权利,一个外人,凭什么代表受害者去做决定?在正义和真理的问题上,人们也往往被荒谬的多数决民主原则所蒙蔽。问题是,大家都这样,就一定对吗?真理往往并不掌握在多数人手中。二
社会上总是有坏人,有坏的成年人,当然也有坏的未成年人。不论是在美国还是中国,亦或是世界上任何地方,都有许多混世小魔王,他们杀人、伤害、抢劫、偷窃、强奸,甚至组织黑社会,却往往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为由逃脱应有的惩罚。2010年,佛罗里达州14岁少年Alex Crain在家中枪杀了正在熟睡的父母,被判处20年监禁。2019年,密西西比州14岁少女Amariyona Hall和她12岁的妹妹联合残杀母亲被捕。她们先是驾驶汽车撞向母亲,并未得逞,母亲没收了孩子们的手机作为惩罚。最终这位女士在后院的板房内被发现,身体多处刺伤,胸部还有一发子弹,尸体血肉模糊。1993年12岁男孩Eric Smith在公园骑行撞倒了一位4岁男孩,随后他将其引诱到林区,用树枝对其爆菊,最终用几块大石将其砸死。在我国,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曾不公开审理一抢劫案件,18个被告中,只有一个19岁,其他均为未成年,最小的才15岁,净干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抢劫、敲诈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2001年,在北方某城市公园发生了一桩血案,一年仅14岁的少年被捆绑双手,身上被打得血肉模糊,惨不忍睹。此案告破后,挖出了一个犯罪团伙。这个团伙共有32人,最大的16岁,最小的才12岁,他们成立了“好汉帮”、“神龙教”,还有敢死队,其中有“老大”、“军师”、“打手”等。妥妥的“黑社会”组织。法律往往规定一个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其含义是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乏认知能力,需要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回归社会,重新做人。但是当你看到上述案件,有预谋,有手段,清楚地知道这样做的后果,你还会说他们认知能力低下吗?当你看到甘肃省这个案件,殴打的时候有人专门摄像,昏迷后将人活埋毁尸灭迹,你还会认为他们心智不成熟吗?当大量的经验证据表明,这些小恶魔根本不会改过自新,从牢里出来后反而变本加厉继续作恶,你还会再给他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吗?首先,人与人是不同的。同样是14岁,心智成熟和认知能力不同,这是没有人可以否认的事实;你也不能说一个16岁的孩子有刑事责任能力,一个15岁零11个月的孩子就没有,这很荒谬。其次,认知能力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一个人在此处认知能力差,不等于在别处认知能力也差。一个14岁的孩子,可能不知道高等数学,你可以认为他数学认知能力差,但是这不等于他不知道如何杀人和杀人的后果,那么在杀人这件事情上,他认知能力是成熟的。一个8岁的智力正常的孩子,认识不到偷窃别人的东西可能会遭受惩罚这样的社会规则和人际关系准则吗?他不知道你敢打人别人就会揍你的因果关系吗?答案是完全可以。他们知道杀人者被杀这样的后果吗?知道。之所以很少出现这样的判决,并不是因为他们不应当被判刑,而是因为他们缺少杀人的能力,很少发生这样的极端事件。第三,如果认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之间存在这样一条标准,那成人之间同样存在这样的标准。因为成年人之间在认知能力上的差异,并不比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小,那我们又该怎样划定?三
人们常常误以为,划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宽容。我们且不说无原则的关爱和宽容本身错误,问题在于,世界各国的立法真的对未成年人关爱和宽容了吗?答案恰恰相反,这个世界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并不友好,反而极为苛刻,充满恶意。孩子为什么必须接受强制性的“义务教(xi)育(nao)”?为什么不将教育这件事交给家长?有些孩子就是不喜欢、不适合上学的,为什么要让他们在学校里蹉跎岁月,强制性地将他们关在学校里,让学校变成一个他们时刻想要逃离的监狱?让他们从此对学习这件如此愉悦的事情充满恐惧?这种做法到底是为了孩子好,还是为了满足某些人将他们打造成符合自己要求的工具的欲望?未成年人为什么不可以去打工?他去打工这件事,为什么不交给他自己或者他的家长去决策,而是由一个父权式的利维坦去规定?有关部门频频对蜜雪冰城接受孩子们去打工进行严厉惩罚,意欲何为?难道在他们眼中,孩子除了上学,就不能干其他事?只要是出于自由意志,对蜜雪冰城和孩子都好,为什么要违背孩子们的意志,让他们的处境变得更差?更为重要的是,这世界上某些成年人对孩子们充满恶意。一个典型的标志是,同样一种行为,在成年人中不被视为犯罪,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就成了犯罪。对成年人是较轻的处罚,对未成年人却是严厉的惩罚,甚至会被监禁,美其名曰“矫正”和“专门教育”。法律还以“不道德”、“习惯性逃避”、“习惯性不服从”、“无可救药”、“不受管束”、“道德堕落”、“有道德堕落之危险”等等极其模糊的语言,将一些并未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视为“不良少年”,对他们实施成年人做出同样行为根本不会受到的惩罚。与口口声声地宣称“保护孩子的权利”、“平等对待孩子”背道而驰的是,他们从来没有尊重过孩子的权利,从来没有把孩子当做平等的个体对待,其目的永远是,让孩子没有个性,没有主张,习惯于顺从和整齐划一,培养可以随时供他们调遣和利用的提线木偶。那虚伪的关爱和宽容未成年人,不过是一种pua术,让孩子成为永远依附于自己的奴隶。我们教育的目的,难道不恰恰是让孩子独立地做出决策,自负其责吗?难道不恰恰是为他离开家庭独立自主做好准备吗?为什么到他们该承担责任的时候,却对他们网开一面?权利就是权利,没有男人的权利和女人的权利,没有基督徒的权利和穆斯林的权利,当然也没有未成年人权利和成年人权利。说权利,就是同等权利。你不可能说此人有权利彼人没有权利,那就不叫权利了,那叫特权。你更不能要保护这个人的权利,伤害另一个人的权利,那就是自相矛盾,恰恰是在侵犯权利。如果保护一个人的权利以伤害另一个人的权利为代价,这将使权利这一概念荡然无存。有朝一日,他自己的权利也将成为满足另一个人权利的代价,最终每个人都没有权利。与之相对,犯罪就是犯罪,没有什么男人犯罪女人犯罪,也没有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承认确定不移的法律有各种例外,有违人的理性,实际上就是对某些人赋予特权,这就为部分群体争取法律上特权、部分人滥用权力大开方便之门,无论如何都不应当是追求的目标。当然,我们这里说的法律,指的是公道良善的法律,它是被发现的,是符合财产权的正义之法,而不是立法机关人为制定的,立法机关的成文法,只会使亘古不变的法律变成捉摸不定,成为那些立法者扩充权力偏向于自己和特定团体的手段。说到底,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得到平等对待,同等自由,同罪同罚,才是真正关爱未成年人。对那些小魔鬼,唯一正确的办法就是受到“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良善自然法的惩处,让正义得到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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