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培训开始罚款了?逻辑不通

乌里单刀 2022-11-25 14:12 发表于广西

以下文章来源于古一古二 ,作者古原

古一古二 .

不一样的经济学

大家好,我是老古。

今天,《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了,并公开征求意见。

既然是征求意见,我就说一下我的意见。

第一,被执法主体不够准确

在这个处罚办法中,是以保护未成年人为主要目的的,而教培活动并非由一个老师向一个学生进行的施暴,教培活动的发生,是由家长与教培机构或老师共同勾结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侵犯”。

所以,在这个《处罚办法》中,被执法的主体就出现了重大的缺失。

也即,被执法主体应该包括学生家长。

而且学生家长应该是首恶,因为是其主动寻找教培机构,甚至主动将孩子送去教培训机构,或主动邀请老师上门。

在这个《处罚办法》中,不将家长列入执法对象,却只将教培机构和老师列入,这是一种只打击少数群体的不公正法律,既然是违法,那应该是所有人一视同仁。

该办法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

那这个办法下,家长在请一个家教老师上门辅导后,他可以在老师教完课时,向执法部门举报,他不但可以退出所有的费用,老师还得因此被罚款几万元。

也就是,明明家长与老师是“侵犯”孩子的共犯,却给予家长免除处罚的权利,以及让他有不当得利的动机。嫖娼可不止是卖淫者有“罪”。

那么,这样的法规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呢?

第二,对危害的定性不清晰

在该办法中提多次提到过危害,但对危害没有进行说明,到底什么是危害?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一)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老师补课,学生去教培机构上课,被危害的对象是谁?是孩子吗?是家长吗?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不诉不究。因为法律是定争止纷的工具。

的确,社会中有几类行为,虽然没有诉讼,但依然是法律追究的对象,那就是黄赌毒,但这三项之所以追究,主要是因为社会道德与习惯导致的。

他不是通行的世界规则,在很多其他国家和地区,就对这些行动的看法不一样。

但在中国,这么对待老师,把教培和黄赌毒采取一样的对待方式,传统的社会道德也不支持。

你怎么和孩子解释,你的老师来教你读书学知识是一种违法行为?中国数千年来的尊师重教的传统,如何维护?

难道告诉他,这是一种危害?既然对孩子是危害,那家长也是加害方,那请问,一个家长,要怎么样教育孩子?

“小明,你数学不好,我勾结一个家教来危害一下你!好不好”

那实际发生的事实可能是,家长和孩子说,这个法规是错误的,我们不必守法。那么,从小给孩子灌输这个,又有什么好处呢?

既然危害的主体都不清晰,那危害的严重性从何谈起?这就给执法人员一个巨大的模糊空间,有可能是,我说严重就严重,你如何反驳呢?

第三、法规可能引发过度罚款

第二十九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对自然人处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这条法规说的是,3万元以下,就不需要听证了,这给予执法者一个巨大的空间,我只要对个人罚29000,对机构罚90000,那连听证都不需要了。

而教培业从业者大多是普通人或是小个体户,这几年的疫情中,教培机构是最大的受害人,疫情一来,最先关的是他们,最后开放的也是他们。

试问,3万和9万,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个小数目字吗?

我倒觉得,我们可以更法治一点,就是任何处罚,都经过法院审理,不能因为怕麻烦,就跳过法院审理这一关,由行政机构随意罚款。

在法庭上,可以由行政机构与被执法者进行辩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危害性都可以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

法治中国,是所有中国人的梦想和目标,既然新出法律,为何不能更多的通过法院,行政部门制定一个制度就随时可以罚款,这不是法治吧!

在这一法规中,执法主体尚不清楚是哪个政府单位,但可以想象到,不管是哪个政府单位成为执法主体,他们一定会成为各教培机构争相讨好的机构。

甚至教培老师都得找找熟人和关系,看看是否有认识的人,以便在万一碰到罚款和执法时,可以高抬贵手。

这本质上建立了腐败的温床,与当前的反腐败氛围不符。

在这一法规下,明显可见的利益是执法部门的利益。

第四,这一法规是否会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

我相信这一法规如果出台执行,对那些私下找教培的地下活动,可以构成严重的打击。

地下教培老师违反规定给人做私教的成本进一步上升了,万一家长举报我怎么办?他又没有后果,还有收益,我要退出补课所得,还要被罚款。

这会让部分地下私教老师退出市场。当私教越来越少,那请私教来教小孩的利益就越来越高。

高考是一场排名战,谁排在前面,谁就能抢到更好的教育资源。

别人不请私教,我家孩子请,那我家孩子拿到好的教育资源的概率就更高。因此,家长愿意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

越多人请不起,对于富裕家庭的人来说,就越有利。因为通过严格的法规,淘汰了更多的家庭。

一部分支付不起更高价格的家长,就只能退出这个市场。

所以,这一法规实施的结果可能是,地下私教的价格会进一步上涨,一千一小时的价格可能都会出现。

有钱人可以轻松用钱碾压普通民众,搞不好,会制造更大的阶层固化。

以前普通民众还能一学期花个几千块上个补习班,现在嘛 ,可能只能望洋兴叹了,你出不起这个钱了。

我认为这个法规于理不通,于法不通,于情不通,结果必然事与愿违。

真要减轻孩子的负担,高考改革才是根本。

既然是征求意见,我就实话实说

我也会将这个文章内容,发到意见征求的网站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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