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一对夫妻开了一家重庆小面馆,店名叫”渝见小面”。
老板娘是重庆人,意思很朴素——“渝”是重庆的简称,“渝见小面”,是”重庆小面在此与你相见”。
这家店卖8块钱一碗的面,做的是周围街坊的生意。
然后有人找上门来了。一家港交所上市的连锁品牌”遇见小面”,通过委托的第三方律所,向这家夫妻店发起商标侵权诉讼,律师称撤诉需先支付7到8千元。
老板娘当场哭了,说出了那句被无数人转发的话:
“我8块钱一碗的面,至少得卖1000碗,1000碗还有成本。”
这件事传到网上,舆论一边倒。6月13日,遇见小面撤诉,6月15日凌晨,创始人宋奇发布致歉信,宣布将已注册的”渝见小面”商标无偿赠予对方。
故事有了一个还算圆满的结尾。
但有一件事,在这场风波里几乎没有人正面追问:商标制度,真的保护了应该被保护的人吗?
商标是保护谁的
这件事让我想起一位在中文世界几乎没有人知道的奥派经济学家:斯蒂芬·金塞拉。
金塞拉是一位执业专利律师,同时也是米塞斯研究所的学者。2008年,他出版了《反对知识产权》,系统地从奥派产权理论出发,质疑专利、版权,以及商标制度的合法性。
他的出发点,是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为什么需要产权?
答案是:稀缺性。
土地是稀缺的,所以需要产权来确定归属,解决使用冲突。食物是稀缺的,同一块肉你吃了我就吃不到,所以需要产权。汽车是稀缺的,同一辆车同一时间只能被一个人开,所以需要产权。
但想法、信息、文字,不是稀缺的。
当你使用我的想法,我的想法一点没少。你知道了一个秘方,我还是知道那个秘方。一个字组合被更多人使用,这个字组合本身并没有减少。这和物质资源有根本的不同。
所以金塞拉说:知识产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是国家授予的垄断特权。它允许持有人阻止他人用自己的材料、自己的招牌,做某些事情。这在逻辑上,不是在保护产权,而是在限制他人对自己合法财产的使用权。
这句话有些绕,用遇见小面的案例来说清楚:
“遇见”这两个字,是汉语里普通的词汇,不属于任何人。“遇见小面”注册了商标,就获得了国家授予的权利——可以阻止天下所有人在餐饮业使用与之相似的名字。
一对重庆夫妻在南阳开小面馆,起名”渝见小面”,用的是自己合法租来的店面,卖的是自己做的面,绝没有侵犯任何人的物质财产。他们用自己的钱、自己的劳动,为自己的顾客提供服务。
但商标法说:你们使用”渝见”这两个字,侵犯了别人对”遇见”这一组合的垄断权。
这不是在保护任何实质意义上的财产,是在用国家颁发的文书,把对普通汉字的控制权交给一个注册在先的人。
商标的真正功能,是保护消费者,不是保护品牌方
金塞拉对商标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区分,值得仔细说。
他承认,商标在一个有限的意义上是合理的:防止消费者被欺诈。
如果我以为我在买麦当劳的汉堡,结果买到的是另一家山寨店的东西——这是对我的欺诈,我有权追诉。这里受到保护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不是麦当劳的”品牌权”。
但注意这个区别:保护的应该是被欺诈的消费者,不是品牌方主动发起诉讼的权利。
现实是什么?金塞拉在《反对知识产权》里明确指出:在商标纠纷里,真正受损的是被误导的消费者,所以如果有诉讼权,它应该属于消费者,而不是商标持有人。
用这个标准来衡量遇见小面这件事:
有任何消费者走进南阳的”渝见小面”,以为自己在吃广州的连锁品牌吗?
几乎不可能。
一家街坊夫妻店,一碗8块钱的面,根本不在”遇见小面”的消费者视野里。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消费者混淆,也就不存在任何意义上需要商标法保护的欺诈情形。
这件事不是维权,是一个手握法律武器的上市公司,用商标制度制造的诉讼成本,对一家没有能力抗衡的小店施压,索取金钱。
批量维权,是商标制度异化的必然产物
据天眼查数据,2024年以来,遇见小面作为原告累计发起4起商标权纠纷诉讼,被告均为个体工商户。此次激起舆论风波的,正是受托第三方律所操盘推进的批量维权案件之一。
批量维权,是有产业的。
律所接受品牌方委托,专门搜索全国使用相似名称的小商户,发函要求赔偿,起诉,批量结案。律所按结案数量或金额提成。
这套模式之所以可行,是因为商标法给了品牌方足够宽泛的诉讼权利,同时小商户的诉讼成本极高——找律师、应诉、折腾的时间,加在一起,可能远超对方索要的那几千块钱。理性的选择是直接掏钱了事。
所以这笔钱,不是赔偿,是通过司法渠道强制收取的”存在税”。
金塞拉把这类现象叫做知识产权的”恐怖档案”——那些本来以保护创新者为名创设的制度,变成了大企业压制竞争、敲诈小商户的工具。这不是制度被滥用的偶发现象,是制度设计本身的内在倾向。
当你赋予一个人阻止他人使用某些文字组合的权利,你就创造了一种可以被武器化的法律资源。拥有这种资源最多的人,不是最有创造力的人,是最有能力进行商标布局的人,是最有财力打官司的人。
遇见小面把”渝见小面”的商标都注册了,然后拿来起诉叫”渝见小面”的人。
这不是创造价值,是占领法律制高点。
结尾说一件有点讽刺的事
宋奇在致歉信里说,遇见小面的企业文化”一直强调正直、善良”,此次事件”与我们的价值观背道而驰,是管理上的重大失误”。
他道歉,把商标无偿赠出,这些举动本身是体面的。
但有一件事,他在信里没有提:他们注册”渝见小面”这个商标的行为本身。
把一个普通的汉字组合注册为商标,然后用它对使用相似名字的小商户发起诉讼——这件事在道德上就站不住脚,不是”管理上的失误”才让它站不住脚。
金塞拉说得很清楚:问题不在于谁滥用了制度,而在于这个制度本身制造了这种可能性。
一家街坊面馆叫”渝见小面”,伤害了任何人吗?
没有。
它只是挡了一家上市连锁品牌的扩张路线。
而这,在现行商标法下,就足以构成被诉讼的理由。
这才是这件事真正需要被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