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派的罗斯巴德是反对的一方,并且认为,自愿为奴是荒谬的,不可行的。
罗斯巴德是依据什么得出这个结论的呢?先要提到罗斯巴德的自由伦理。
自由伦理的核心是自我所有权与非侵犯原则。自我所有权是罗斯巴德伦理体系的出发点。
每个人都天然地、完全地拥有他/她自己的身体和心智。这份所有权是绝对的、不可剥夺的。
你的身体是你最根本的财产,你对如何使用它拥有最终决定权。正如你拥有你的房子或汽车一样,你“拥有”你自己,并且这种所有权比任何物质财产的所有权都更为基础和重要。
非侵犯原则,则是基于自我所有权,进一步推导出非侵犯原则。
这条原则简单来说就是:任何人都不得发起或威胁使用暴力侵犯他人的人身或其正当获得的财产。所有的互动都应该是自愿的。
强制,即违背他人意愿施加物理干涉,是伦理上绝对错误的。
婚内(或订婚关系内)强奸,在自由的伦理规则下,是对自我所有权的侵犯。
婚姻或订婚关系并不能改变自我所有权的基本事实。
第一,婚姻不是所有权的转让:
一个人同意结婚,是同意建立一种特定的伙伴关系,共同生活,可能共同抚养后代,分担责任和享受权利。
但这绝不意味着一方将自己身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了另一方。妻子(或未婚妻)的身体仍然属于她自己,丈夫(或未婚夫)的身体也仍然属于他自己。
第二,性行为必须基于即时同意:
由于身体归个人所有,任何涉及身体的互动,尤其是像性行为这样私密和重要的互动,都必须基于明确、自愿且即时的同意。
过去的同意(比如同意订婚或结婚)不代表未来的、每一次的同意。更重要的是,在特定时刻明确表示“不”,就意味着同意的撤回或不存在。
第三、强迫即侵犯:
在对方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无论双方是什么关系(陌生人、情侣、订婚、已婚),都是对对方身体所有权的暴力侵犯,直接违反了非侵犯原则。这与抢劫他人财物、殴打他人身体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未经允许的物理侵犯。
现在我们来看彩礼问题。
在某些观点中,彩礼被错误地理解为一种“购买”,似乎支付了彩礼,男方就获得了对女方身体的某种“权利”,至少是发生性关系的“优先权”或“合理期待权”。这种想法在罗斯巴德的框架下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因为,彩礼是可转让财产权的交换。
彩礼(金钱、金戒指等)是男方将其拥有的、可转让的财产(钱物)转移给女方或女方家庭的行为。这通常是基于双方对未来婚姻的一种承诺和表示。
它可以被视为一种礼物、一种担保、或者一种对女方家庭贡献(如抚养女儿)的补偿,或是建立新家庭的启动资金等。但无论如何,它交换的是财产,而不是人身。
而身体自主权(意志)是不可转让的。
虽然你可以转让你的财产(比如钱、房子),但你不能转让你的“意志”或你对自己身体的基本控制权。
这就是自我所有权的“不可剥夺性”。
也就是罗斯巴德著名的观点,人不能自愿为奴。
你不能把自己卖为奴隶,即使你自愿签订了这样的合同。
为什么?因为在未来某个时刻,当你决定不再服从“主人”的命令时,“主人”要强制你服从,就必须对你发起物理侵犯,这违反了非侵犯原则。
你永远保有改变主意、收回对自己身体控制的权利。
因此,彩礼无论数额多少,无论以何种名义支付,都绝对不能购买性同意权。
性同意不是商品,不能被预付、储存或强制执行。
认为支付了彩礼就可以无视女方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本质上是将女性视为可以用金钱购买的性资源,是对其自我所有权的彻底否定。
那为什么自愿为奴是不可能的呢?
荒谬性之一:意志的不可转让性:
一个人不可能真正地“出售”自己的意志。意志是内在的、持续活动的,是你作为行动主体的根本特征。
你可以同意在某个时间点做某件事,但你不能永久性地、不可撤销地放弃未来所有时刻做决定的能力。
当你改变主意时,你的“新意志”就取代了“旧意志”。强迫你遵守“旧意志”的“奴隶合同”,就是侵犯你现在的意志和身体。
荒谬性之二:执行的悖论:
假设一份“自愿为奴”合同有效。如果“奴隶”某天决定不再服从,要强制执行这份合同,就意味着“主人”必须对“奴隶”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
但这恰恰违反了非侵犯原则——发起强制。也就是说,执行“自愿为奴”合同本身就需要实施非正义的侵犯行为。
因此,这种合同在自由主义伦理中是无效且不可强制执行的。
将支付彩礼视为获得无条件性权利的依据,实际上就是在主张一种特定形式的“自愿为奴”——即女方通过接受彩礼,“自愿”地放弃了在特定关系(订婚/婚姻)中拒绝性行为的权利,将这部分身体自主权“出售”给了男方。
这恰恰是罗斯巴德所批判的。
女方接受彩礼,无论其意图如何(可能只是遵循习俗,或对未来共同生活的期许),都不能被解释为她签署了一份放弃未来性自主权的“奴隶契约”。她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对自己身体的使用说“不”。
当她说“不”时,任何强迫行为都是对她当下自我所有权的侵犯,而非对一份(无效的)“合同”的“正当执行”。
那么在这个案例中:
1、自我所有权是基础: 吴某某拥有对自己身体的绝对所有权。这是不容置疑的前提。
2、订婚和彩礼的性质: 席某某支付彩礼,双方订婚,这建立了一种社会关系和财产转移。彩礼是席某某的财产转移给了吴某某(或其家庭,具体细节不影响原则),但这转移的是金钱和物品,是可转让的财产。
3、性同意的必要性: 发生性关系需要吴某某当时当地的明确同意。这是对她自我所有权的尊重。否则,她就失去了自我所有权。
4、拒绝的效力: 吴某某明确表示拒绝(“等结婚后再说”)。这清楚地表明,在那个时间点,她不同意发生性关系。她的拒绝是行使自我所有权的体现,具有绝对效力。
5、强制行为的定性: 席某某无视吴某某的拒绝,强行发生性关系。这是典型的发起侵犯行为,直接侵犯了吴某某的身体所有权,违反了非侵犯原则。
6、彩礼与强奸行为无关: 席某某支付彩礼的事实,与他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伦理定性上是完全分离的。彩礼不能为强奸行为提供任何辩护。认为“付了彩礼就有权发生关系”的逻辑,等同于主张“我付了钱,你就得让我侵犯你”,这是将人彻底物化,并试图强制执行一份无效的“身体使用权购买合同”,陷入了“自愿为奴”的谬误。
6、法律判决: 法院判决席某某构成强奸罪,与罗斯巴德的伦理原则在此事的核心点上是一致的:即强制性行为是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侵犯,无论双方关系如何。法院将彩礼纠纷作为独立的民事案件处理,也恰当地分离了财产问题和人身权利问题。女方愿意退还彩礼,男方拒收,这属于财产纠纷的范畴,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男方拒收彩礼的行为,或许潜意识里还在坚持“我已经付了钱”的错误逻辑,但这无法改变其侵犯行为的性质。
好了,自愿为奴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我们最后可以讨论一个问题,一个妓女收了钱(她是提供性服务的商家),但就是不提供性服务,这时,顾客强行把她绑起来实施性行为,是维护消费者权益,还是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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